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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评新实体法学说

    时间:2021-03-03 20:06:3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民事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的基石,在民事诉讼历史上,大多民事诉讼法学者都致力于民事诉讼标的的研究。但到目前为止,民事诉讼标的仍未有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这就相应激励着学者对其进行深入地研究。民事诉讼标的在民事诉讼历史上经历了三个主要阶段,分别是旧实体法学说、诉讼法学说以及新实体法学说,三者依序都是在前一学说基础上的改进和进一步发展。本文通过对这三种学说发展的比较分析,进而对新实体法学说进行讨论研究和评价。
      [关键词]新实体法学说旧实体法学说诉讼法学说民事诉讼标的
      诉讼标的是解决诉的制度、重复起诉的禁止、诉的合并与分离以及既判力等诸多问题的理论前提。日本著名法学家井上治田说:“诉讼标的的概念,对学习和研究民事诉讼法的学者来讲,像是一座必须过的桥。”民事诉讼标的在民事诉讼历史上经历了三个主要阶段,分别是旧实体法学说、诉讼法学说以及新实体法学说,从实体到程序再到实体,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本文在主要讲述新实体法学说的基础上,对旧实体法学说和诉讼法学说也作了一定的介绍。
      一、新实体法说的内容
      诉讼标的理论在经历了旧实体法学说、诉讼法学说后,从20世纪60年代起,又有回到实体法领域的趋势。因为基于几个事实理由而为同一给付的情况,无论是诉讼法学说上的二分支说(该学说将诉的声明与事实关系作为两个同等重要、相同价值的构成要素来定义和识别诉讼标的)还是一分支说(该学说认为诉讼标的的识别不必借助事实关系,而单独依据诉的声明来决定),对其诉讼标的都难以做出令人满意的解释,于是人们又开始反思旧实体法学说,并形成了所谓的“新实体法学说”。新实体法学说从本质上讲还是属于实体法学说,它还是从实体法的角度定义和识别诉讼标的。应该说在本质上与旧实体法学说是一脉相承的。新实体法学说在充分考察了诉讼标的理论研究的整个过程以后,发现诉讼标的理论研究最集中的问题就是无法解释请求权竞合情况下的诉讼标的。
      新实体法学说是由德国学者尼克逊首先倡导的。尼克逊在研究请求权竞合理论时发觉,这种属于民法领域的理论,如果民法学者不自行修正,仅靠诉讼法学者的片面努力,像在诉讼法上建立诉讼标的的概念,区分诉讼标的的单复数,找出识别诉讼标的的根据,是不可能的。尼克逊认为:在根据一个事实关系而产生具有相同目的(传统上认为)的几个实体法上的请求权的情形下,应该认为只有一个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存在。也就是说,在特定的生活事实关系同一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几个不同的实体法上的观点成立一个请求权。尼克逊列举的例子有两个,一个是:在一次公共汽车事故中,某乘客受伤,请求损害赔偿,无论是以侵权行为还是以合同不履行为由提起诉讼,都不是主张几个请求权。如及于不同的事实关系产生几个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时,则有多数的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存在,这才是真正的请求权竞合。如买卖合同的双方,为给付买卖价金而签发票据交付给卖方,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合同的订立和票据的签发是完全不同的事实关系,从而根据买卖合同的价金请求权与根据票据关系所产生的票款请求权是两个不同的请求权,但是两个请求权的给付目的完全相同,出卖人不得同时接受两个请求权的给付,这两个请求权才是真正的竞合的请求权。尼克逊的上述见解得到了许多民法学者赞同,导致了民法学界对请求权竞合理论的反思,以至于民法学界彻底修正了原来的请求权竞合理论。根据修正了的请求权理论,前一案例的情况属于请求权基础竞合,后一案例才属于真正的请求权竞合。所以,在请求权基础竞合的情况下,请求权是单一的,其诉讼标的也是单一的;在真正的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请求权是多个,其诉讼标的也就有多个。
      新实体法学说的理论优势在于它对诉讼标的理论研究的视角和方法的调整,从实体法和诉讼法的联系入手来解决诉讼标的问题。它以事实关系作为判断是否构成请求权竞合的标准,并把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解释为真正应受保护的实体法上的地位。这样,既解决了旧实体法学说所无法解决的请求权竞合情况下诉讼标的的单复数问题,也克服了诉讼法学说治标不治本的弊端。
      二、新实体法学说与旧实体法说、诉讼法学说及对后两者的发展
      1.旧实体法学说
      德国法学教授阿道夫·瓦哈首创旧实体法学说理论。旧实体法学说也就是所谓的传统诉讼标的理论或者旧诉讼标的理论,认为诉讼标的乃是原告在诉讼上所提出的一定具体的实体法上的权力或者法律关系的主张。旧实体法学说是最早形成的诉讼标的理论体系的一个学说,它从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出发,界定了诉讼标的的概念和不同诉讼标的的识别方法。旧诉讼标的理论由德国法学教授阿道夫·瓦希首创,赫尔维格将其最终完成并形成独树一帜的理论体系,并在此后得到了相当程度的发展。
      旧实体法学说便于法院裁判,便于当事人攻击防御,而且既判力客观范围明确。但是旧实体法学说的理论缺点也很明显,其在理论上受到最大的攻击主要有相互联系的两条,这两条也是旧实体法学说的理论缺陷的集中体现:一是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一个诉讼案件会存在多数诉讼标的的问题;第二是当事人受法律知识的局限,当事人提出主张经常会使纠纷不能在一次诉讼中得到一次解决的问题。
      2.诉讼法学说
      诉讼法学说相对于旧实体法学说而言又叫新诉讼标的理论,这一学说主要将诉讼标的的概念从民事实体法上的权利加以分离,纯粹从诉讼法的立场出发,利用原告在诉状中提出的诉的声明以及事实理由来构筑诉讼标的的概念和内容,将旧实体法学说的实体权利和法律关系的主张作为当事人的攻击防御方法或者法院作出裁判时的法律观点或者地位。这一学说的发展分为先后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叫“二分支说”阶段,第二阶段叫“一分支说”阶段。
      二分支说的主要优点在于它从理论上较为有力地解决了旧实体法学说在请求权竞合问题上的理论缺陷,使旧实体法学说一直受攻击的在请求权竞合时出现的复数的诉讼标的,在二分支说理论框架下变成单数。但是二分支说仍然遭遇到了旧实体法学说的理论误区,仍然会发生请求权竞合、诉的重叠合并的问题。一分支说修正了二分支说的诸多理论缺陷。根据一分支说,不仅在基于几个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而期望追求相同目标的情况下,而且在基于二分支说意义下的几个事实关系而追求相同目标的情况下,诉讼标的的单复数问题都可以较圆满解决。但是一分支说认为诉讼标的于实体法上权利概念完全无关,同样会面临许多与一分支说相同的无法自圆其说的理论缺陷。
      3.新实体法学说对旧实体法学说和诉讼法学说的发展
      面对旧实体法说与诉讼法学说所暴露出的无法自圆其说的诸多缺点、难点,新实体法说努力将旧实体法学说与诉讼法学说理论加以折衷。将诉讼标的的识别取决于实体法上的请求权的多少,并从诉讼法的角度,回避旧实体法学说理论的缺陷,将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解释为真正应受保护的实体法上的地位,而非实体法所规定的各个请求权本身。新实体法学说给人们一个启示,诉讼法和实体法的很多问题是相互影响的,单从任何一个方面来孤立地看待和解决问题都是困难的。
      三、对新实体法说的评价
      新实体法学说是在民事诉讼法学者反思从纯粹的诉讼法领域界定诉讼标的是否具有合理性,并尝试在实体法学领域与诉讼法领域之间寻找最佳契合点时便孕育而生。学者们一方面主张从实体法请求权角度来定义民事诉讼标的的概念,坚持以实体法上的请求权的单复数决定诉讼标的的单复数,另一方面又承认诉讼法学说努力的成果,运用诉讼法学说的观点重新定义、修正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以回避旧实体法说的缺陷,将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解释为真正应受保护的实体法上的地位,而非实体法所规定的各个请求权。
      然而,新实体法学说并不是诉讼标的理论的终结,其理论也并非完美无暇。新实体法学说受到学者们的诘问最多的即:请求权基础竞合与请求权竞合区分的标准究竟是什么,在实体法理论中尚未廓清,很难让人信服;请求原因在实体法上无论是时效还是责任构成要件、能否抵消问题常有不同的规定,在请求权基础竞合时应当如何选择适用,便成了疑问。
      新实体法学说这种转变视角的尝试和其他学说一样遭到了许多学者的批判,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1.请求权基础竞合与请求权竞合区分的标准究竟是什么,在实体法理论中尚未廓清,很难让人信服;请求原因在实体法上无论是时效还是责任构成要件、能否抵消问题常有不同的规定,在请求权基础竞合时应当如何选择适用。这种对于具体如何判断“请求权基础的竞合”学理上尚存在争议,只要在实体法上对这一问题无法达成共识,新实体法学说所面临的问题就会存在。
      2.在所谓“真正的请求权竞合”的场合,新实体法学说又会面临与旧实体法说和二分支说相同的问题。例如,在票据债权和原因债权竞合的情形,依照新实体法学说所得出的结论和旧实体法学说、二分支说并无二致,同样无法避免重复起诉和双重判决的问题。
      3.该学说在消灭时效问题上遇到了障碍。消灭时效的客体是请求权。依据新实体法学说,在基于同一事实关系发生数个请求权的情形,实际上只有一个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存在,只有一个诉讼标的。但是如果对这数个请求权的消灭时效实体法上有不同规定的话,(例如在某些场合侵权和违约的请求权消灭时效是不同的)那又如何视为仅有一个请求权呢?具体到诉讼中当事人应当依据哪一请求权的时效提起诉讼呢?只要实体法不能在这一问题上达成共识,新实体法学说所面对的难题就会始终存在。
      参考文献:
      [1][日]井上治田等.新民事诉讼法[M].日本平邻舍1987年版.第6页;
      [2]李龙.民事诉讼标的理论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5页;
      [3]李龙.民事诉讼标的理论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5页;
      [4][台]吴明轩.中国民事诉讼法(中册)[M].第636页;
      [5][台]陈宗荣.民事程序法与诉讼标的理论[M].台湾大学法律系法学丛书编辑委员会1984年再版.第336页;
      [6]杨荣馨.民事诉讼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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