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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适应专利权穷竭原则及构想

    时间:2021-03-02 16:04:4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专利权穷竭原则已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认可,根据其空间适用效力可分为国内、区域和国际三种。专利权穷竭通过对权利人的必要限制以实现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理论基础可分为默认许可和专利权用尽理论。我国应当通过灵活运用区域内合作的方式以促进更广范围的专利权穷竭,在实践中适用有限制的国际穷竭原则——以国内穷竭适用为一般, 国际穷竭适用为特例。
      关 键 词:专利权穷竭;理论基础;应对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3.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3)05-0115-04
      收稿日期:2013-02-10
      作者简介:张强(1989—),男,山东济南人,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2012级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学;刘正(1965—),男,江苏镇江人,南京财经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
      一、专利权穷竭学说及各国立场
      专利权穷竭原则是19世纪末期美国联邦法院创制,后被德国引到欧洲大陆,从而进入欧洲法学家的视野。现已被世界上大部分国家承认并采纳, 经过演变之后成为许多国家专利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涵一般表述为当知识产权人或其许可人将知识产权产品首次合法投入销售领域后,任何人的再销售行为都不受权利人的控制,不必征得权利人的同意,因此又称作“首次销售原则”。基于地域性特征,目前国际通行的主要有三种学说,包括国内穷竭说、区域穷竭说和国际穷竭学说。[1]
      (一)国内穷竭说
      该学说认为,专利权人依照各国的法律取得专利权之后, 在其进行了产品的首次销售以后,在该权利人所在的国家内部就丧失了对其再次销售的控制权利,但在一国的专利权穷竭并不导致在另一国权利的穷竭。英国观点认为,专利权人可以在首次销售行为时附加限制条件,例如关于产品的使用地区或转售行为等。如果在第一次售出时专利权人没有明确附加限制条件,那么购买者就获得了默认许可。采用该理论的主要是英美法系的国家。德国观点认为,只要专利权人在没有竞争的情况下合法地销售了受专利保护的产品,就已经获得了经济利益,不能再控制后来的购买者对于该产品的销售行为。这样做是为了促进德国国内商品的流通。美国观点认为,国内穷竭就是指专利权覆盖的产品经过合法授权,在给定的国内市场首次销售后,专利权人就丧失了对后来者在此国内市场上销售该专利产品行为的控制权和受益权。因此在美国,默认许可的适用与销售的产品本身是否获得专利保护并没有关系。
      可见,各国在国内都是严格适用专利权穷竭原则的。主要原因在于:专利权的本质是对特定技术应用的排他权,任何人非经许可不得实施,以此来确保专利权人从市场中收回投资,得到利润。在专利权人的销售行为之后,购买者理应获得该产品的所有权。除去实施专利权保护的特定技术应用之外,购买者有权为其他任何行为,这就是专利权用尽的含意。但是,以数字电视等高科技产品为例,专利权人主要是外国跨国公司。中国的装配商依靠廉价劳动力做代工组装,而完成后包含这些技术和芯片的整机出口到美国、日本和欧洲时,专利权人就行使进口权,逼迫中国企业付出天价的专利费,实际上被逼出这些市场。中国企业此时无法使用专利权国内穷竭原则与之相对抗,所以,有必要分析国内穷竭原则的进一步发展——区域穷竭。
      (二)区域穷竭说
      该学说实际上是前一种理论的延伸,涵盖了某一特定区域的若干成员国,其目的是在成员国之间达成商品贸易自由流动的互惠协定,跨越了国界的范畴,目前主要应用在欧盟区域内。此时,欧盟本质上是被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的。欧盟的观点为:在欧盟,只要在内部任何一个国家首次将专利产品投放市场后,只要这种投放是符合专利权人的意愿的,那么专利权人不能禁止该产品向其他成员国的输出。[2]至于在欧盟以外国家是否适用专利权穷竭,由各当事国自行解决。欧盟的目的在于尽可能避免不正当竞争和产品价格差价对货物自由流动的妨碍, 是从维护欧盟整体经济利益着想的。对外的地域性穷竭成为其一大特色。
      (三)国际穷竭说
      该学说认为,专利权若在一国穷竭,同时宣告了在全世界范围的穷竭,完全丧失了控制再次销售的权利。目的是尽可能实现商品贸易的自由化,只从经济角度考虑,确实有利于加速商品贸易的流通与循环。但由于相关国家之间利益争执太大,国际穷竭显然是不切实际的。美国专利权穷竭的发展引导着世界潮流。根据《美国的奥姆尼布斯贸易与竞争法案》,它将对美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最不力的国家宣布为“优先外国”,该情况一经调查证实,美国就将对该国或地区进行报复性制裁。由此可见,美国口头上推行专利权的国际穷竭, 但实践中却更多奉行专利权国内穷竭, 要求其他国家对其实行国际穷竭,归根到底就是美国的经济利益优先。日本最高法院虽然做出了对BBS铝制车轮案的判决,专利权人享有进口权, 但是未必能禁止“平行进口”,这就变相肯定了专利权国际穷竭原则,支持有条件的平行进口。在大多数发达国家对专利权国际穷竭持否定态度的大环境下,此判决无疑将对专利权穷竭原则的发展产生极为广泛的影响,日本这样做的深层意义在于更好地保护本国专利权人的利益。
      二、专利权穷竭的进化和理论基础
      (一)专利权穷竭的进化
      从纵向上看,早期的知识产权发展至今经历了一个从“特权”到“法权”的过程。从法律思想上看,19世纪末,个人本位的思想逐渐向社会本位转化。20世纪中期后,转化过程加速。早期的权利个人本位主义崇尚自由,不附加限制,这一理念体现在知识产权上就将其作为了一种绝对性的排他权利,最初的知识产权几乎不受任何限制。[3]但是,随着现代社会的进步,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个人权利本位逐步让位于社会权利本位,更加注重社会公众的利益,更加注重社会的全面发展,注重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平衡。现在国家必须对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加以必要程度的限制。权利穷竭原则便是重要措施之一。从宏观上着眼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必须要在保护作者的专有权与推动社会科技文化发展两方面找到一个平衡点。不能只强调一面,以致偏废了另一面,以此才能实现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同时,私人利益和公众利益在整体上的一致性,则构建了利益平衡机制得以存在的实践基础。根据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基本原理,权利穷竭的理论基础就是经济利益回报理论,即专利权所有人基于法律规定而排他性地制造并销售其专利权产品后,在法定的时间内,只有专利权人才有权使用自己的成果,其他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在此期间,权利人依靠这个独占性保证条件获得充分的经济利益回报( 第二次利益回报)之后,知识产权的功能已经实现,他不应该再继续对该知识产权产品施加进一步的控制,否则,就有碍于商品流通, 有损于社会公众的利益。知识产权的本质问题是利益问题,不管对知识产权采取什么样的称谓,知识产权最应当的是被用作一种公共政策的工具,它所授予个人的独占性特权完全是为了产生更大的公共利益。而专利权穷竭原则则是对知识产权所有人的独占性权利所进行的一种必要限制,以免产生过度垄断,阻碍商品贸易的发展。目前,大部分论述也都是从商品自由流通的角度来论证专利权穷竭的必要性,任何立法者的价值选择既应当顾及经济效率,同时又应兼顾到利益分配牵扯到的各个主体,这也是设立知识产权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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