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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广场舞冲突事件的法律救济规则

    时间:2021-03-02 16:02:0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全国各地大兴广场舞之风,人们高兴多了一项饭后娱乐活动的同时,也有一些居民因广场舞带来的噪音而苦恼。两者之间的矛盾日益上升,以致有些地区发生冲突事件。这些冲突事件的发生一方面反应了居民在权利受到侵害时的维权意识增强,但是人们维权的方式并非是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而是采用一些过激的手段;另一方面反应了我国急需规制广场舞,在人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找到法律救济的途径,使公民的安静休息权利与公民的公共场所的娱乐权达到一个平衡的位置。
      【关键词】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不可让渡规则
      我国宪法在规定公民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遵守一定的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对别人权利的尊重是其他公民应遵守的容忍义务,也就是说公民在主张自己权利的同时不能对他人的权利造成侵害,那么公民应当享有哪些权利和履行哪些义务是制定规则所应首先考虑的问题,即做出初始的选择。在做出选择后如何配置法定权利则是通过不断的实践来进行完善的,法律具有滞后性,不可能要求一部法律能够完全解决社会上出现的问题,通常都是社会上出现一些纠纷,在法律上找不到理论依据时就会推动法律的制定或者对法律作出解释。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指出在公民的安静休息权与公共场所的娱乐权发生冲突时优先保护哪个权利,或者是如何解决这一冲突的方法,不同的法律救济的规则会出现不同的效果,下面会将卡拉布雷西提出的三个规则即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以及不可让渡性规则结合我国在广场舞中涉及的权利分析如何配置公民的安静休息权和公共场所的娱乐权。
      一、财产规则在广场舞冲突中的适用与分析
      财产规则意味着国家允许和保护法益的自愿交易:“要想从拥有者那里得到法益,必须通过自愿交易,也就是从拥有者那里以卖方同意的法益价格加以购买。”财产规则的意义也就在于国家允许公民双方通过谈判,以雙方都能接受的权利价格进行交易,这一权利价格的形成完全取决于市场,而不受政府及其他人的影响。在广场舞引发的矛盾中,也就是居民的安静休息权与居民的公共场所娱乐权的冲突中,若依据财产规则来进行规制,则就是被侵犯安静休息权的居民可以与跳广场舞的居民进行交易,以双方达成一致的价格来完成权利的交易。理想的状态是居民与广场舞大妈们正好在交易价格上形成,交易很快便能完成,两者之间的矛盾因此得以解决。但是在广场舞冲突中,双方当事人的数量并不是单一的,如果单独几个居民通过与部分广场舞大妈进行谈判最终得到一个满意的处理结果,比如广场舞大妈通过对居民进行补偿而取得制造噪音的权利,在这个过程中,其他没有参与进来的广场附近的居民也会因这个交易获得相应的利益,而现实中,有的居民受到噪音的影响并不是很严重或者对广场舞这一现象并不反对,这就会出现“吃白食”的现象;同理,在广场舞大妈中,也会有人享有这个交易带来的可以制造噪音的权利而不用承担相应的价格,也就是“搭便车”现象。这些“吃白食”、“搭便车”现象在交易双方并非单一的情况下会很容易发生。笔者认为,可以在受到噪音影响的居民中选出一些代表与广场舞大妈选出的代表进行关于安静休息权与制造噪音权的转让进行自由谈判与交易,使双方都互相妥协,以找到一个两者利益的平衡点,这样就能促使交易的完成。这样既能防止吃白食现象和搭便车现象,也能防止纠纷的进一步恶化。
      二、责任规则在广场舞冲突中的适用与分析
      “卡-梅框架”所谓的责任规则,是指“只要愿意支付一个客观确定的价值,就可以消灭(destroy)一个初始法益。即当事人之间法益的转移并非依据自愿交易来进行的,而是由法律设置一个法定的买卖价格。因此,责任规则包括两种模式,一种是先剥夺后补偿,即法益拥有者的求偿权,比如紧急避险;一种是先补偿后剥夺,即法益相对者的征用权,比如法定许可。在广场舞纠纷中,公民的公共场所娱乐权与居民的安静休息权虽然在一定情况下存在冲突,但是法律上没有明确指出哪个法益更大,公民的公共场所娱乐权也并非只有剥夺居民的安静休息权才能得以实现,政府完全可以采用政策的形式指导居民去一些距离居民楼远一点的商厦广场跳舞,这样既能保障居民的安静休息权也能保障公民的公共场所娱乐权,因此,责任规则的先剥夺后补偿模式不适用解决广场舞之纠纷。而先补偿后剥夺模式适用于广场舞纠纷中,法律可以规定广场舞大妈在给予居民一些补偿的前提下,可以制造噪音并不用承担法律责任,这些补偿的标准是有关权威机构进行分析与认定。
      笔者认为,这种规则下的法律救济虽然不能完全的保护居民的安静休息权,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很好的缓和两者之间的冲突。政府可以对广场舞大妈们和居民们征收管理税,对公共场所跳广场舞的设施进行改进,以缩小噪音传播的范围,比如复旦发明了广场舞降噪神器,声音只定向传播,如果把这些设施引进到公共场所的设施中去,就可以解决广场舞冲突这一问题。
      三、不可让渡规则在广场舞冲突中的适用与分析
      不可让渡性规则,又称禁易规则,在此规则下,虽然权属已经明确,但法律禁止法益的交易和转移,即使交易双方有交易的意向也不可以进行交易,没有了交易自然也就涉及不到其定价的问题。因此可以用无价来形容不可让渡性规则下的法益,比如公民的生命权是无价的,任何人都不得通过支付一定价格来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在广场舞纠纷当中,只有涉及到刑法关于严重犯罪以及民法关于无效民事行为方面的纠纷才能适用此原则,因此此原则在解决广场舞纠纷的法律救济过程中采用的比较少。
      在规制广场舞所涉及的权利时,即公民的制造噪音的权利与公民的安静休息权利,应区分不同情形适用不同的规则。广场舞的出现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身体锻炼以及娱乐的追求的表现,其在短时间内是不可能被消灭的,居民的安静休息权与广场舞大妈的娱乐权之间的冲突也会一直存在,因此找到一个可以适用的规则配置法定权利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在大的方向,我们应该坚持财产规则与责任规则相结合来制定法律救济手段。
      参考文献:
      [1]陈国富.关于财产规则和责任规则的详细比较,法经济学,2006
      [2]Calabresi and Melamed,supra note 1
      作者简介:
      余小凤(1992-),女,安徽安庆人,上海大学法学院2014级国际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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