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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认与执行判决中的互惠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时间:2021-03-02 16:01:5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时国际私法领域的一大重要问题,如何更好利用互惠原则,符合世界发展方向,达到与时共进,是中国目前应该思考与反省的。本文结合互惠原则理论、目前存在问题,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互惠原则;承认与执行;建议
      中图分类号:D9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4-0256-01
      作者简介:徐梦灵(1992-),女,汉族,江苏常州人,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国际法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张骏(1990-),男,汉族,江苏常州人,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国际法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一、互惠原则概论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指一国根据本国立法或有关国际条约,承认外国法院的民商事判决在本国的域外效力,并在必要时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美国早期法院的Smith v.Lewis案是支持胡伯礼让说的表现之一。此外还有债务说(theory of obligation)、一事不再理说。
      最有影响力并且沿用至今的是互惠说(reciprocity),其核心是,外国法院先承认和执行内国法院的判决,一国法律才规定内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895年Hilton v.Guyot案。但该案仅对联邦法院有约束力。①纽约州在Johnson v.Compagnie Generale Transalantique案的判决中明确抛弃了互惠要求。
      二、互惠原则的不妥之处
      (一)忽视个人利益保护
      美国联邦法院在Hunt v.BP Exploration Co.案②第五巡回上诉中认为,实行互惠容易因外国政府的公权力立场而武断的惩罚个人的私权利、降低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可预见性。我国著名学者李浩培也曾批评互惠原则最终损害的是外国诉讼的个人。
      (二)适用标准难以捉摸
      各国在适用实践中始终尚未形成一致、公认、统一的标准,却依据国家、案件类型等分别适用不同标准,使得如何适用互惠原则变得无规律可循。
      以事实互惠和法律互惠为例。事实互惠是以一外国已经存在承认与执行内国判决的实例为依据,认定两国存在互惠关系。不可忽视的是,事实互惠的最大弊端在于,由于双方都在等对方的第一次承认和执行,必然会陷入“无法启动—拒绝—再拒绝”的恶性循环之中。法律互惠是以外国法律或判例中规定了互惠原则为标准认定互惠关系。尽管一国在法律中规定了互惠原则,该原则没有具体化,也就是说,法官实际上仍然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而互惠原则中的“对等”条件本身就富有争议,无法帮助对互惠关系起证明作用。从本国利益出发,一国倾向于尽可能谨慎地适用互惠原则,该态度又进一步使得两国在承认与执行判决方面事实不对等,对本国利益产生不利后果和消极影响。
      三、我国的司法实践
      自1987年起,我国已于35个国家签订民事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然而,我国并未与其排在前列的贸易伙伴,如日本、美国、英国等签订该类协定。因此,我国秉持事实互惠原则,拒绝承认与执行过日本③和德国法院④的判决。
      令人欣慰的是,在中、德两国既无国际条约又无双边协议的前提下,德国法院于2006年⑤基于互惠原则,承认和执行了中国法院的判决。⑥德国对这一判决的承认无疑勇敢地跳出了互惠原则的怪圈,打破了恶性循环的状态。
      四、结论与建议
      尽管互惠原则有许多缺陷,但完全取消互惠原则与我国一直强调的主权观念不符。笔者在兼顾司法主权和个人利益保护的角度下提出以下拙见:
      (一)扩大互惠原则例外范围。如今,我国法院对外国法院做出的离婚判决在承认时已不需要考虑双方的互惠关系。在此基础上,我国可以增加一些例外规定,将其扩大到所有身份关系的外国判决,如收养、认领、监护关系等。
      (二)采用法律互惠。只要我国法院判决可依外国法律或判例得到该国的承认和执行,就认定两国之间存在互惠关系,而不需要关注外国是否已有此实践。
      (三)推定互惠。在无法确定我国法院判决是否享有外国赋予的互惠待遇时,推定两国存在互惠关系。这种反证方法为当事人维护权益提供了巨大便利。
      [注 释]
      ①Eugene F.Scoloes et al.,Conflicts of Laws,3rd ed,2000:1190.
      ②Hunt v.BP Exploration Co.(Libya),492 F.Supp.885,899(N.D.Tex.1980.)
      ③“日本五味晃案”林准.国际私法案例选编[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143.
      ④德国Frankfurt融资租赁合同案.
      ⑤德国柏林高等法院承认中国无锡中院判决.
      ⑥Vgl.Unteil des Kammergerichts Berlin vom 18.05.2006,Aktenzeichen 20 Sch 13/04.
      [参考文献]
      [1]杜涛.互惠原则与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C].中国国际私法学会,2006.
      [2]159 U.S.113(1895).
      [3]马守仁.美国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J].中国国际法年刊,1984.
      [4]李浩培.国际民事程序法概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5]徐崇利.经济全球化与外国判决承认和执行的互惠原则[J].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8辑),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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