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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问题研究

    时间:2021-03-02 12:03:1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风险转移实质是风险承担的转移,也就是对风险造成的损失的承担的转移。各国的一般原则是风险在哪一方,就由该方承担此种损失。《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风险转移的一般规则,是针对买卖双方未发生违约的情况而言的。买卖合同当事方在履约过程中的违约将会对风险转移产生一定影响。如果不存在违约,风险按一般规则转移;但如果一方违约,则风险即使按原来约定本应转移,实际也未发生转移,而由违约方承担,这实际上是风险转移一般规则下的违约例外。文章主要通过分析风险转移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相关规定和解释,同时分析风险转移对保险合同订立的影响,从风险转移的概念、转移时间等谈起,解析风险转移对于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主体的实践指导意义。
      [关键词]国际货物贸易;风险转移;国际贸易术语;海上保险合同
      一、风险转移及其意义
      要研究风险转移制度,首先必须弄清什么叫风险。风险转移制度中的风险主要是指足以使得货物毁损、灭失的意外事由,如货物高温、水浸、火灾、严寒、盗窃或查封等非正常情况下发生的短少、变质或灭失等损失。这里的“风险”一般须符合两个基本特点:首先,这种损失并不是因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造成的。其次,这种风险是当事人不可预见的,具有不确定性;在商业贸易中的正常风险,如货物行情的涨跌、货币政策、汇率变动等等并不包括在内。因为商人为商,商业风险是必须承担的。
      风险转移实质是风险承担的转移,也就是对风险造成的损失的承担的转移。各国的一般原则是风险在哪一方,就由该方承担此种损失。
      此外,《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四章对风险转移问题的专门规定,以及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通则2000》)和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通则2010》就13种贸易术语对风险转移的相关规定也可见其重要性。
      另外,风险代表着利益,在保险中,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是当事人能否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否有效的决定性因素之一。
      二、风险转移的时间
      风险转移的时间即风险于何时起从卖方转移至买方。对于这个问题,各国理论不尽相同。归纳起来,大概有三种:
      (一)以合同订立的时间为转移时间,罗马法和现代的瑞士债务法典(第185条)都采取这一原则。
      (二)以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为转移时间,英国货物买卖法和法国民法典体现了这一原则。
      (三)以交货时间为转移时间。美国、德国的法律、《公约》、《2000年通则》,以及我国《合同法》均采用了这一原则,即所有权与风险相分离的方法。《公约》第四章第66条至第70条对此做了专门规定。具体而言:
      1.有约定的从约定
      2.无约定的依照《公约》
      三、国际贸易术语对风险转移时间的规定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采用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贸易术语,则风险转移的时间应按这些贸易术语的规定来确定,而不按公约的规定来确定。不同的贸易术语下,规定了不用的风险转移时间。具体就《通则2010》而言:
      (一)E组术语
      工厂交货,交货时风险转移
      (二)F组术语
      1.FCA:货交承运人,风险转移
      2.FAS:装运港船边交货,风险转移
      3.FOB:装运港船上交货,风险转移
      (三)C组术语
      按照《通则2000》的规定,货物越过船舷,风险转移。实践中,由于较难取证,导致“越过船舷”的规定形同虚设,故《通则2010》将其修改为装运港船上交货,此时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但如果选择了CPT或者CIP时,则风险转移的时间为货交买方的时间。
      (四)D组术语
      买方承担货物运至该地以前的全部风险。
      综上可以看出在贸易买卖中,合同中要注意贸易术语的正确使用,以规避己方的风险承担。在订立合同时,也要看清对《通则》哪一个版本的适用,如果合同未明确规定,则以最新版本,即《通则2010》为准。因为《通则2010》生效的同时,《通则2000》等并不失效。而不同的版本对于风险转移的规定,仍然是存在差别的,这对于买卖双方的利益在某些时候会显得至关重要。
      四、交货状态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货物划拨合同项下,即物的特定化是风险转移的重要前提。特定化货物,指物的划拨,是通过对货物进行计量、包装、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等方式表明货物已归于合同项下。
      五、当事人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公约》关于风险转移的一般规则,是针对买卖双方未发生违约的情况而言的。买卖合同当事方在履约过程中的违约将会对风险转移产生一定影响。如果不存在违约,风险按一般规则转移;但如果一方违约,则风险即使按原来约定本应转移,实际也未发生转移,而由违约方承担,这实际上是风险转移一般规则下的违约例外。
      (一)买方违约对风险的转移的影响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如果卖方已经把与合同相符的货物确定在合同项下,而买方在货物风险尚未转移给其之前,拒绝履行合同而违反及时接收义务,致使卖方无法完成货物的交付,此时风险转移就不能适用一般情形下的交付转移原则。按照《公约》第69条第1款规定,如果卖方已按约定的时间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而买方没有在适当的时间内接受货物,即使买方没有实际占有货物,风险也自货交买方处置时转移,《2000年通则》也做了相似的规定,如在CFR术语条件下,买方一旦有权决定装运货物的时间和目的港,买方必须就此给予卖方充分通知,若买方未履行此义务,则风险提前至约定的装运日期或装运期限届满之日起转移。我国《合同法》第143条和第146条也规定,因买受人原因致使出卖人不能如期交货或买受人违反约定未及时在约定或法定的交付地点收取货物,风险应自买受人违反约定之日起转移。
      (二)卖方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根本违约在实践中表现为两种情形:一卖方不履行交付或者未按约定的时间交付;二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由于前种情形卖方未交付货物,风险当然有卖方承担。学界中有争议的是对于第二种情形风险是否转移。笔者认为,若买方出于经济和效率的考虑,接受了货物并采取了与之不相抵触的违约救济办法,则根本违约不影响风险转移;但买方因此种违约而拒绝接受货物或者解除合同时,风险由卖方承担。因为风险划分的标准是货物是否完成交付而不考虑其他因素。因此,原则上只要卖方完成交付,买方接受货物且将来也不撤销对货物的接受,则风险由买方承担。而在此之外,买方采取的各种不与接受货物相抵触的违约救济办法,则属于违约责任问题。
      六、风险转移对保险订立的影响
      海上保险俗称水险,是指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海上危险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所引起的经济责任,按照约定的条件和范围给予补偿的一种制度。海上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具有法律认可的经济利益上的利害关系。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主要条件。而这个保险利益,就表现为投保人是否具有风险,风险在投保人一方,投保人就有可保利益。
      七、结语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国际贸易日趋频繁。中国作为世界贸易大国,更有必要将相关问题弄清楚,这样有利于中国对外交往,减少贸易摩擦,在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等情况时,可以谨慎理智处理,分清风险所在,明确当事人的责任分配。
      [参考文献]
      [1]朱榄叶.国际经济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8,(1).
      [2]陈宪民.国际贸易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12,(1).
      [3]余劲松,吴志攀.国际经济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7,(2).
      [作者简介]沈祎雪,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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