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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国际货物运输中电子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

    时间:2021-03-02 08:00:3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提单作为国际海上运输贸易的核心,其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为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国际贸易中愈来愈多地将交易电子化,提单也由传统的纸质提单转化为电子提单。电子提单承接了传统提单的部分性质与功能,但二者仍有本质的不同,本文就电子提单是否具有传统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以及如何发挥此项功能作一探讨。
      关键词:电子提单;物权凭证;转让提单
      一、提单
      关于提单,在我国海商法中第71条中这样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已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可知,提单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买卖和交付等国际货物贸易中发挥至关重要作用的单据。提单(bill of landing,B/L),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接受货物或把货物装船后,签发给托运人,用以证明双方已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保证在目的港据以交付货物的书面凭证。
      二、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
      提单是承运人与运输人之间运输合同的证明、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以及货物的物权凭证。其中物权凭证功能是提单一项非常重要的功能,即表示谁占有提单,就可占有货物。提单的这一功能使得运输中的货物能够得以转让,物流加快,成为可流通的有价证券,例如可用来抵押贷款。
      在国际经济法中所说的提单的“物权效力”,就是指持有提单即意味着支配货物,交付提单与交付货物二者在法律上具有着相同的效力,而且,只有提单相交换才能请求交付货物,换言之,即转让提单能够起到转让货物所有权以及设定货物质权的作用。正是因为提单具有流通性的特点,决定了提单所具有的物权凭证特性与物权效力。关于动产物权的变动,各国物权法大多都遵循物权形式主义,即须以交付作为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然而在国际货物买卖当中,买卖双方的营业地位居不同国家,在短期内对于对方的情况难以全面知悉,不免会有对方存在欺诈可能的顾虑,如此一来就难以建立足够的信任,无法完成货物的实际交付。这就与其巨大的交易标的额形成极大反差,特别是在涉及运输时,买方付款同时收货与卖方交货同时收款显然不可能。依照商业惯例,将提单作为货物的象征,将提单的交付与物品的交付视为二者具有相同物权效力,问题便得以解决。这一做法充分体现了提单物权凭证的性质,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属于法律拟制。在国际支付中使用跟单信用证形式付款,银行承诺提供信用主要是基于他在付款后能够随即得到提单,而提单又能够对货物进行控制或提取,卖得的价款能够充作付款,这一点也同样体现了提单物权凭证作用。
      所以说,正是提单的流通性决定了提单的物权凭证的特性。换言之,提单的物权凭证性与提单的流通性是一物的两面。提单在很大程度上发挥了物权凭证的作用,这种作用表现为提单持有人对货物的占有权。“提单交付等于货物本身的交付”和“提单代表货物本身”,是提单不同于其他运输单证的独特之处,这是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我国海商法中没有直接规定提单就是物权凭证,《民法通则》也无相应规定,主要因为我国并未确立完整的物权制度。但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一直承认或把这一理论作为国际惯例接受。
      故笔者认为,确认提单的物权凭证性是基于提单的可转让性以及国际商业惯例的结果。对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若不加以确定,在司法实践中就难以区分纠纷性质是违约还是侵权,难以计算实效,影响案件审理,而且会直接影响提单持有者以及其他当事方的利害关系。
      三、电子提单
      所谓电子提单,是一种新兴的提单形式,它实现了将电子数据交换与提单相结合,是指通过电子传送的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数据,以电子数据交换的方式实现提单作用的新的提单形式。电子提单与传统纸质提单相比,在效率、安全性、以及成本等方面都极具优势。
      电子提单能解决如提单延迟等传统提单常见问题,正所谓“无单放货的救星”,它能够在一顶程度上防范仿冒提单、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等欺诈风险,能够利用“功能等价法”保留传统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而且还可有效缩短相关贸易的整个操作时间,并方便承运人在货物到达目的地时确定收货人。基于以上优点,可以说电子提单取代纸质提单是必然趋势。
      四、电子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
      首先,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主要是指提单代表货物本身,对提单的占有就意味着对提单项下货物的控制与占有。电子提单的出现是提单制度的发展,在功能上电子提单是承继传统纸质提单的,从这个层面讲,电子提单也应该具有物权凭证功能。然而就该问题,学界存在争议。很多学者认为,建立在电子信息基础上的提单无法实现流通转让功能,故无传统提单所具备的物权性。
      如前文所述,提单的可转让性与其物权凭证功能之间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二者是一个物的两个面,传统纸质提单的物权性主要体现在其可流通转让的特性之上。讨论电子提单是否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关键要看其是否具有可转让性。
      其次,电子提单与纸质提单在转让方式上存在着根本的区别: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设立的电子提单控制登记或验证机制必须对每一次电子提单交易进行跟踪,确定电子提单每一次转让后的合法受让人;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承运人通过密钥或登记确认电子提单持有人的真实身份后再交付货物。而传统纸质提单具有可转让性,可直接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流通而无须通知承运人,纸质提单作为流通证券是承运人识别货物所有人的凭据。这是因为传统纸质提单具有有形性、原件性和独一性,能在貨物与代表货物的文件之间保证一一对应的印证关系,从而可将收取货物权利合并在提单上,实现权利的证券化。而电子提单是一种电子信息,可以没有任何差异地无限复制,可以在同一时间出现在任何一个物理空间,不具有传统纸质提单的“原件性”和“独一性”的特性。
      传统的纸质提单主要通过背书的形式进行转让,并且作为物权凭证,传统纸质提单具有特定性和唯一性,将权利与纸质提单相结合,也就是说提单一旦转让,就代表着货物所有权随之转移。然而电子提单因其无形性的特点,则没有背书功能,不能以书面背书的方式进行转让。针对这一缺陷,国际社会推出了一些具体可行的制度方案,如Seadocs方案、CMI模式以及Bolero电子提单系统等。综观这些制度,无非都是利用EDI系统根据特定密码在网络和计算机环境中实现的。其具体流程如下:承运人收到托运人货物后,将一份电子货物收据连一个电子密码传送给发货人,发货人凭电子密码提货或制定收货人。转让货物时,承运人会取消原由出让人掌握的电子密码,并传送一个新的电子密码给受让人,从而整个电子提单的流转过程均以电子密码为核心,即密码的持有人,享有提单下货物的所有权,密码的转让实现了电子提单的转让。
      由上述可见,电子提单上的权利没有一个有形载体,它的转让虽不以纸质提单的背书交付为转让,而是以承运人和电子密码为核心,从而与传统纸质提单的转让在形式上构成区别,但我认为在本质上是一样的。电子提单制度下,只是通过转移电子密码的方式,使传统纸质提单的流通性能得以在电子提单层面予以实现。提单实现其物权凭证功能,是以提单的交付构成货物的“拟制交付”,而电子提单的运作,我认为可以说电子提单中密码的转移构成了提单的“拟制交付”,所以说,我认为电子提单具有流通性,即具有可转让性。
      现今,正是电子提单的无形性造成了电子提单的转让所面临的最大障碍,传统的纸质提单所代表的权利义务的转让有一个基本的前提,即转让各方对提单的实际占有。离开了实际占有,提单转让是不可想象的。所以而要实现电子提单的转让关键是创造一个能使电子提单持有人信任,货物的物权凭证确实存在,该物权凭证表面没有瑕疵,该物权凭证可以转让,能像对传统纸质提单实际占有那样对电子提单实行控制。
      五、小结
      在国际贸易中,电子提单的出现承接了传统纸质提单的部分性质与功能,但二者之间在很多方面都有很大的不同。尤其在提单转让问题中,电子提单不像传统纸质提单一样以书面背书的方式进行转让,笔者认为这并不意味着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就此消灭,相反,电子提单只是以转让电子密码的特殊形式对提单进行转让,其本质是仍具有可转让性,而其可转让性决定了电子提单亦然具有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的特性。关于电子提单的流通程序必须得到不断修缮,方能在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安全、高效、广泛地实现电子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
      参考文献:
      [1]朱作贤,王晓凌,李东.对提单“提货凭证”功能重大变革反思.中国海商法研究,2005,16:390-406.
      [2]杨国栋,王天鸿,柴守峰.关于提单的“物权凭证”作用的思考.政法论丛,2003(2):74-76.
      [3]郭鹏.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权利证券化--以电子提单为视角.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66(4):66-70.
      [4]祁兴川.提单下货物所有权转移问题探析.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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