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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自贸区体系内关于汽车平行进口法律问题的研究

    时间:2021-03-02 00:02:5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2015年初,《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的通知》(下称“《通知》”)公布,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在上海自贸区正式启动;与进口车销售密切相关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下称“《办法》”)也在紧锣密鼓地修订当中。可见,我国的平行进口车领域正在发生着巨大的变革,由此所引起的一系列相关法律问题值得我们思考研究。本文从汽车平行进口的理论与实践基础出发,探寻我国汽车平型进口的合法化路径,结合上海自贸区及行业内相关法律文件,对我国汽车平型进口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 汽车 平行进口 上海自贸区 商标保护 反垄断
      作者简介:李天虹,外交学院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王伟、张冰,外交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101-02
      一、汽车平行进口的理论与实践基础
      平行进口即第三人未经进口国知识产权所有人或独占被许可人同意,将其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知识产权产品进口至该国并销售的行为。 其争议之处在于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独占被许可人有无权利禁止合法获取的知识产权产品从国外进口。 此次上海自贸区开放汽车平行进口试点是建立在认可平行进口合法性与合理性基础上的,也是建立在国家选择之上的。作为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冲突的产物,平行进口在一个国家是否合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利益,各国会基于自身的贸易地位在禁止和允许之间寻求平衡。而平行进口的合法化也确有其坚实的理论基础。
      一是知识产权的国际穷竭。权利穷竭原则指的是:任何一件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一旦由权利人或由经其同意之人首次销售后,权利人就无权禁止该产品的继续流通,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即告穷竭,任何合法获得该产品的人均可自由使用该产品或将其再让予第三人,不需再征得权利人同意。权利穷竭原则在国内层面上没有争议,但其能否扩展到国际层面争议颇多。如果承认权利穷竭原则具有国际性,合法获得的产品可在世界范围内流通,无需再征得权利人的同意,就意味着承认平行进口的合法性。
      二是从知识产权保护出发,受保护的知识产权,其功能会不会因为平行进口受到减损。具体到汽车商品,表现为汽车商标所具有的认知和品质担保两种功能如果没有因平行进口减损,则对商标权不构成侵害,也就不应该受到相关法律的限制。
      世界范围内,平行进口合法性问题没有在公约层面达成一致,如Trims第六条明确将知识产权的权利用尽也即平行进口问题交给各成员方自行决定。
      在各国司法实践中,美国作为判例法国家,对于平行进口的态度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变化,集中体现在相关判例和部分成文法中。19世纪80年代Apollinaris Co. v. Scherer案 确立了开放允许的态度,到20世纪20年代,A. Bourjois & Co., Inc. v. Katzel案逐步转为全面禁止, 再到Weil Ceramics And Glass, Inc. v. Bernard Dash案 和《海关条例》第133.23条 允许有例外情形。最终确立“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原则。
      其他成员国中,欧盟在立法、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与美国相近但相对宽松的态度,即采纳区域穷竭原则,在欧盟范围内许可平行进口。日本则基于促进贸易发展的考量,逐步由全面禁止转而放宽对平行进口的限制,并通过1972年派克笔案使商标平行进口在日本取得合法地位。我国香港基于其自由港地位,在2004年商标条例中规定了商标权的国际用尽,允许平行进口。 可见,放宽平行进口已经成为新的趋势。
      二、上海自贸区汽车平行进口相关政策法规分析
      平行进口有其内在理论基础,在各国立法、司法实践中也有例可循,此次上海自贸区试点兼具合理性与可行性。自贸区在立法层面的大胆尝试可以说是对当前进口汽车领域厂商垄断,消费者权益问题凸显,汽车销量增速放缓等现实问题的回应。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的若干意见》第五条规定:“进一步优化进口环节管理。调整汽车品牌销售有关规定,加紧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率先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是对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的原则性肯定。《通知》作为试点的核心文件,第一条即明确肯定汽车平行进口在自贸区范围内的合法化,平行进口商只需取得商务部的进口许可就可从国外合法进口汽车,而无需获得品牌授权。
      与试点相配合,《工商总局关于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的公告》取消了对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的备案,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也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而非“汽车品牌销售”。正在修订中的新《办法》草案也去掉了“品牌”字样,意味着品牌授权销售模式不再是进口车销售的唯一方式。此外,《汽车发展产业政策》及《办法》的修订都直指原有模式下的厂商垄断。《办法》总则强调:“规范汽车销售行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和安全消费环境。”另外规定了公平交易原则,破除垄断原则,限制搭售及强迫经销商完成销售数量。《办法》草案对平行进口问题也有涉及,限定进口商仅可销售未经登记的一次销售车辆。
      三、上海自贸区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的不足
      此次试点对破除进口车市场垄断,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降低进口车价格,拉动内需等方面有积极意义。但我们也认识到当前措施以及未来将会出台的新《办法》是各方利益平衡的产物,改革措施不够彻底,尚存影响平行进口乃至于妨碍市场公平的问题。
      第一,汽车平行进口虽然获得合法化的认定,但又面临诸多限制。
      首先,《通知》给平行进口汽车市场建立了较高的准入门槛,《通知》第3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业务:(1)从事汽车销售业务5年以上,具有最近3年连续盈利的经营业绩,上一财务年度汽车销售额超过4亿人民币……”人为削减市场竞争。其次,《办法》在修改过程中将平行进口车限定为“一次销售”的新车,大量“美规车”因出境时的注册登记被视为“二次销售”。正如《华夏时报》所言:受限多年的平行进口车本以为等来了开闸放水的好时机,但在政策的闸门下最终流出的或将仅是一股涓涓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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