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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带一路”战略中跨国法律协调机制前瞻

    时间:2021-03-02 00:02:4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内容摘要:跨国法律协调机制对“一带一路”战略有着重要意义。从国际经验来看,以欧盟为代表的超国家法律协调和以美澳互认双边条约为代表的双边或多边认可协议是跨国法律协调机制的主要做法。从制度设计来看,跨国法律协调以相互承认对方特定法律行为在本国的效力为核心,可以有效的促进国家之间商品和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并从制度对接的角度提高区域一体化水平。在“一带一路”工程建设中的跨国法律协调机制,可以借鉴国际的成功经验以充分发挥制度优势,同时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具体的制度设计。
      关键词:“一带一路” 相互认可 区域经济一体化 跨国法律协调
      “一带一路”顶层设计方案强调,“沿线国家宜加强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的海关合作,以及检验检疫、认证认可、标准计量、统计信息等方面的双多边合作”。这意味着“一带一路”战略构想步入全面务实的发展新阶段。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经济、社会、法律制度差异较大,为实现该战略,构建跨国法律协调机制迫在眉睫。本文从国际经验以及制度设计两个层面探讨跨国法律协调的机制原理,进而展望在“一带一路”战略中跨国法律协调机制的前景。
      一、跨国法律协调机制的国际实践
      推动区域经济体内部跨国法律协调水平的提高,已经成为当代世界区域经济发展的主要潮流。在这其中,以欧盟和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和地区在区域经济建设中对跨国法律协调机制的构建尤其引人关注:从20世纪80年代起,欧盟以超国家的模式在其成员国内部大力推进的成员国法律制度的相互认可,直接推动了欧洲从经济上的煤钢共同体到政治上的欧洲联盟的转变,成为区域经济内部互认的典范。〔1 〕美国则积极与其他国家签订法律制度相互认可双边或多边条约,其中2008年以美国为首的北美自由贸易区与澳大利亚之间的多边认可条约以其范围之广、开放程度之高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两大案例分别代表了跨国法律协调机制超国家模式和条约模式的最高水平。对这两大典型案例的分析与研究将为我国“一带一路”战略中跨国法律协调机制构建提供有益借鉴与参考。
      1.跨国法律协调机制的超国家模式
      为消除欧盟内部因法律制度和规则差异所带来的壁垒,在内部成员国跨国法律协调机制的建设上,欧盟曾优先考虑统一化的模式,即制定在全欧洲范围内通用的法律规则和标准。但这一做法遭到成员国强烈的抵制而步履维艰。由此,欧盟转而推动内部成员国法律制度的相互认可作为统一化的替代方案。这一机制最早出现在欧盟法院1979年Cassis de Dijon案的判例中,在该案中欧盟法院以判例法的形式首次确立了“相互认可”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在一成员国内合法生产或销售的商品须为所有其他成员国接受,即使它们并不完全符合接受国的技术法规或质量标准。〔2 〕该判例表明,如果产品满足了最低程度的要求,在一成员国销售的产品也能在另一成员国境内销售。但是,这种接受与认可必须以产品来源国已经确立最低标准为先决条件。如果这种基本条件不具备,成员国仍有权设立附加标准,只要这些标准是符合共同利益的、适当的、非歧视性的、且不构成重叠管制。进而,欧盟在1985年出台的欧盟发展白皮书中从确定和发展了这一制度。在这其中,欧盟确定了成员国的相互认可作为未来发展的一个重要内容和基本手段。〔3 〕其后,欧盟制定了大量的配套单行法律法规以推进成员国之间的相互认可,最终建立了欧盟内部的和货物买卖质量护照和金融单一执照制度。由此,欧盟内部的相互认可包含了有形产品和无形的诸如银行服务、投资、保险等产品。在货物买卖领域,只要在欧盟的一个成员国取得了质量评定证明文书,则可以取得相应等级的欧盟质量护照,凭护照可以在欧盟各成员国免除重复质量评定的义务。在金融服务领域,只要在一个成员国内取得了从业资格,就可以在全欧盟范围内从事同等的业务和服务,而且在这一过程中在东道国的金融分支机构原则上只接受母国的金融监管,因此,只需要遵守母国的金融法律制度即可。〔4 〕欧盟利用超国家的机构和力量,通过出台法案与实际控制相结合的方法,最终建立并强化内部的相互认可制度。在成员国的层面,欧盟大力推动各成员国之间签订相互认可条约,在超国家层面,欧盟建立专门的执行监督机构,用于协调、监控成员国之间相互认可的执行情况,防止因成员国内部新政策、法案的出台而影响相互认可在本国的实施效果。〔5 〕在实践之中,这一专门的协调机构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以货物买卖为例,在欧盟超国家机构的引导和协调之下,“欧盟质量护照”在欧盟成员国之间得到了很好的适用,无论是在承认力度还是在通关速度上,持有“欧盟质量护照”的外国产品与本国产品几乎相差无几。〔6 〕
      而到了1999年,欧盟委员会则将相互认可制度建设的工作重心从货物买卖、专业技术服务领域转向了金融银行服务方面。随着《金融服务计划》的出台,欧盟委员会列出了在金融银行业推进共同市场的一系列改革措施,其核心是要求成员国相互承认对方的银行金融法律制度和规则,当事人在任意一个欧盟成员国取得金融银行的法律资格,就可以在全欧盟范围内开展业务 〔7 〕。随后,在2001年欧盟正式出台了实施这一方案的Lamfalussy计划 〔8 〕,提出全欧盟范围内金融银行乃至保险行业互认的三步走策略:首先,从欧盟的层面上,在金融、银行、保险这些不同的领域之中以法案的形式建立合作互认的方向性原则和计划;其后,由各成员国依据这些法案修改本国法律制度、规则,和其他成员国缔结条约;最后,在欧盟层面上建立一个集中的推动和监督机构,以保证各国互认的进程和执行情况。在这一计划中,包含着大量具体的措施和方案,更为强调欧盟层面对于互认的推进作用。到2005年,欧盟提出三步走计划的第一步已经完成,在接下来的过程中将着力推进各成员国对于互认制度的落实工作,建立并强化专门的监督机构。〔9 〕在2009年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之后,欧盟提出实施计划的第三步,以专门的监督机构来保证欧盟金融安全和稳定,并推进全欧盟的互认水平。这一监督机构被赋予较大的监管权力和监察范围。〔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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