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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证软条款法律问题研究

    时间:2021-03-02 00:00:3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信用证作为一种国际贸易支付手段,因其便捷性、安全性等优点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信用证软条款的出现,使得信用证的生效和结算很大程度掌握在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的手中,从而使出口商权利实现产生很大的不确定性。本文尝试从其基本概念、产生原因、法律性质等方面进行阐述,最后探讨了如何对其进行法律救济,以期全面认识信用证软条款。
      关键词 信用证软条款 法律救济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作者简介:许旭、杨磊,黑龙江大学2013级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9-092-02
      一、信用证软条款概述
      (一)信用证软条款的概念
      信用证软条款问题虽然引起国际商会的注意,但UCP600并没有对此确切地下一个定义,国内外学者对其概念和性质的认识也不统一。国外代表性的观点认为软条款是:Clauses in the documentary credit which make it impossible for the beneficiary(seller) to meet the conditions of the documentary credit on his own and independently of the purchaser completely。即:在信用证中规定的条款,使受益人难以独立地满足信用证的条件并完成议付。国内代表性观点主要有:1.信用证软条款是一种附条件生效的条款,开证申请人列出一些条款来阻碍信用证的生效,只有当条件满足之后才能使信用证生效,这些条款会使受益人的地位比较被动。2.认为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属于可撤销的信用证,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享有权利可以单方面撤销信用证。3.认为软条款是指买方在信用证中开列的很多模糊的甚至是根本无法满足的条款,其目的是为了造成卖方违约,进而达到骗取卖方的定金和预付款等。综合以上观点,可以看出信用证软条款是开证申请人设立,使受益人的权利实现被开证申请人控制,从而使自己占据主动权,使受益人履约和结汇存在风险的条款。其直接法律后果是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可以单方面解除付款责任而使受益人的权利难以实现。
      (二)信用证软条款的特点
      1.隐蔽性:在实务中,信用证软条款往往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由于国际贸易的复杂性,软条款往往涉及很多专业性领域,除了资深专业的从业人员,一般的受益人难以发现。所以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受益人一旦接受了软条款信用证,待实际履约时,才发现某些条款难以执行,或者即使完全履约,实现议付也很困难,从而蒙受很大损失。
      2.形式多样性:信用证软条款类型繁多、形式多变,措辞各异。由于信用证涉及的交易环节很多,信用证软条款内容涉及的范围也相对很广,在信用证的很多部分都有可能出现,也可能涉及国际贸易中的任何环节,包括信用证的生效、货物装船运输、出口检验、付款等一系列环节,各种各样的软条款称得上是五花八门。
      3.权利的单向性:信用证软条款是由开证人为保证自己掌握贸易的主动权设立的,往往赋予开证人享有单向性的权利,受益人一旦接受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就会陷入被动地位。如果发生了对申请人不利的情形,申请人就会利用其主动地位限制受益人,受益人的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
      二、信用证软条款的产生原因
      (一)信用证机制自身的原因
      从信用证机制自身方面来看,信用证软条款的产生很大程度上可归因于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信用证制度有两个基本原则:独立性原则和严格相符原则。独立性原则是指信用证和基础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信用证一旦开立,受益人只要满足了信用证规定的条件,银行就必须履行承兑、议付或信用证规定的其他义务。严格相符原则是指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之间应该一致,同时单据与信用证中的规定严格相符,即“单单相符、单证相符”。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使得银行独立于交易双方,银行只承担与自己的收益相称的风险和责任,银行的审单也只是保证单据形式上一致,并没有义务对单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做实质调查。信用证下由银行对善意的受益人提供信用保障,但如果受益人利用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提供表面符合的单据,买方也可能遭受损失,故买方也会试图通过规定“软条款”来保护自己的交易安全。信用证交易实质上是单据交易,这也为开证申请人设立信用证软条款提供了可能性。
      (二)主观原因
      国际贸易双方主观上的原因也会导致信用软条款的产生。由于国际贸易的复杂性,交易双方往往对彼此的信用程度、履约能力都缺乏直接而充分的了解,加之国际货物运输路途往往较远,国际市场行情多变,买卖双方都试图寻求最大程度上保证自己的交易安全。面对供大于求的贸易环境和激烈的竞争局面,许多出口商为了拉拢客户,对信用证审查不严,或者急于将货物出口而对软条款视若无睹;对于进口商而言,一方面可以利用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控制出口商交单结汇,确保自己收货安全,另一方面当市场行情发生扭转不利于自身时,可以利用软条款使出口商提供的单据无法与信用证严格相符,从而免除自己的付款责任。另外,也不排除一些不法进口商出于诈骗的目的,开立信用证软条款,使出口商根本无法提供完全相符的单据,骗取出口商的履约保证金、违约金甚至货物、逃脱付款责任。
      三、 信用证软条款的法律性质分析
      (一)信用证软条款与信用证欺诈
      国际商会在UCP600中并没有确切地界定何谓信用证欺诈。我国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中规定了信用证欺诈的若干情形,但其实施主体都是受益人。也有学者认为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可归入该条规定的第四种其他信用证欺诈的情形。但从该规定中第十条“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中可以判断出,该规定所界定的信用证欺诈的实施主体都是信用证的受益人,所以信用证软条款不能认为属于该规定中的信用证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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