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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飞机融资租赁适用法律的研究

    时间:2021-03-02 00:00:1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我国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开始出现飞机融资租赁这一交易方式,经过三十年余年的发展,现已呈现出国外租赁公司主宰市场、国内企业缓慢进军的格局。但是,从国内飞机融资租赁产业发展来看,由于其本身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加之国内相应的法学理论研究和立法工作尚未能跟上行业发展需求,由此导致融资租赁市场仍被国外租赁公司所垄断,从而间接影响了我国民航业的发展。基于此,本文以飞机融资租赁概念、特点及国内立法现状进行说明,并在对发达国家飞机融资租赁法律运用方面成功经验加以借鉴的基础上,提出了如何完善我国飞机融资租赁法律的建议,以期为完善我国飞机融资租赁行业保护机制提供法学理论支持。
      关键词 民用航空 融资租赁 法律适用
      作者简介:董山子,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在职人员高级课程研修班学员,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专员,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民用航空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1-086-02
      一、我国飞机融资租赁概述
      (一)飞机融资租赁概念及法律特征
      飞机融资租赁是指以飞机作为交易标的物的融资租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将飞机融资租赁定义为: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对供货方和民用航空器的选择,购得民用航空器,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定期交纳租金 。
      就飞机的融资租赁的法律特征来说,主要表现为:(1)涉及到三方当事人。租赁行为中包括飞机制造商、提供资金的出租人和选择制造商、飞机型号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承租人;(2)涉及合同类别多。完成融资租赁行为,除了最基础的飞机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还至少包括抵押合同、保险合同等一系列合同;(3)偏重于承租人的义务和责任。融资租赁的出租人虽然享有租赁物的名义所有权,但该架飞机的运营、维修、保险及造成第三人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风险均由承租人承担 ;(4)飞机融资租赁合同一般不得单方终止。除非飞机彻底损毁灭失或被证明已经不具适航性,否则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解除约定。
      (二)我国飞机融资租赁市场概述
      总体而言, 我国飞机融资租赁市场被国外租赁公司所控制,且国内航空公司在融资租赁中更多的是扮演承租人。这一方面由于我国飞机制造业在技术和市场份额上难以和与国外大型飞机制造商抗衡,另一方面我国租赁公司整体竞争力相比国外公司存在较大差距。但随着我国大型飞机制造技术的不断进步,国内航空公司、租赁公司快速发展,我国飞机融资市场将逐渐呈现出良好的发展趋势。这些更使建立并完善适合我国飞机的融资租赁市场的法律保障体系迫在眉睫。
      二、我国国内飞机融资租赁法律适用现状及问题
      (一)国内飞机融资租赁的法律适用概况
      当前,国内没有专门针对飞机融资租赁的立法,而是跨越多个法律部门,并涉及国际与国内、公法与私法等多个法律体系。就国内通用法领域来说,有奠定了最基本的法律基础《民法通则》,规范融资行为各种合同的《合同法》,以及适用于飞机抵押、保险及税收的《担保法》、《物权法》、《保险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等。在民航业专门法方面,以《民用航空法》、《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租赁合同征收印花税的函》等对飞机融资租赁的登记、租赁、税收等做出具体规定。此外还包括民航局颁布的各类规章、标准等,如《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就飞机融资租赁进行了条件性限定。同时,在司法解释中,我国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司法机关处理涉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规定。同时,由于国产飞机多数销往第三世界国家,我国还参加了有关飞机融资租赁的国际公约,如《日内瓦公约》,公约对飞机的登记与记录、抵押权设立、优先权及飞机扣押与拍卖等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规范。另外,我国目前已加入《开普敦公约》,该公约规定了飞机租赁融资交易中债权人、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并设立国际权益登记机构进行监督。加入这类国际公约,对我国租赁公司参与国际融资租赁交易提供了直接适用的法律基础 。
      (二)国内飞机融资租赁法律适用中存在的缺陷
      对于我国来说,民用航空是朝阳产业,融资租赁的历史也不长,故国内立法保障和法律适用也存在一些不足。首先是缺少统一、完整的融资租赁立法。上述分析中可看出,当前针对飞机融资租赁有着较多层级的法规,但现有法律都是普通和原则性规定的,缺乏具体详细、有针对性的实施细则来规范、引导租赁业务的运作。如《合同法》从普通动产租赁角度进行规定,但飞机融资租赁的核心已从资产所有权转移变为为现金流动量和资产利用率问题,其融资目的大于租赁目的。而专门法中的《民用航空法》以及各种民航局条例虽然对融资租赁的飞机作了相关规定,但是诸如飞机优先权、飞机留置权以及融资租赁的检验、认证、保险等仍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其次,现有相关监管法律制度缺位。因我国的行政体制导致不同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和银监会分别管理,使得监管缺位或越位情况的频频出现。最后,没有缺乏针对飞机融资租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得对于租赁公司的营业税计征按利息收入计入总额,最终转移给承租人负担。
      综上分析可看出,我国现有的融资租赁法律体系以难以满足我国飞机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需要,甚至成为了制约的因素。
      三、国外飞机融资租赁法律适用经验借鉴
      当前,美、法两国既是飞机制造大国,也有着成熟的融资租赁市场和立法。因此,本文就上述两国飞机融资租赁类法律进行简要分析,为我国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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