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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当论”作为法经济学研究范式的可行性分析

    时间:2021-02-28 00:03:1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法经济学虽然属于经济学的研究范畴,但是却和法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法学关注的是如何从权利、义务出发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而法经济学关注的是如何严谨法律制度,让法律实现公平正义。前者关注法律结果,后者虽然也关注结果,但更关注所引用法律的制度设计。虽然学科近似,但各自研究领域内的思维方式大相径庭:法律人多数仅仅是从提供正义的角度来看待法律的作用,而法经济学人是从改变行为的诱因(隐形价格)和政策目标(效率与分配)的手段来看待法律。如果说法律思维是一个价值观,那么法经济学思维就是一把衡量尺子,如果法学思维是“主观的”,那么法经济学的量化思维就是“客观的”。但法经济学思维的微观经济学观点缺少一种统领全局的原则性研究范式,“适当论”可以成为这种范式。
      关键词:适当论;法经济学;研究范式
      中图分类号:F069.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905X(2013)02—0041—03
      一、“适当论”理论概述
      (一)“适当论”理论是一种研究范式
      范式(paradigm)的概念和理论是美国著名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Thomas Kuhn)提出并在《科学革命的结构》(The Structure of Scientific Revolutions)(1962)中系统阐述的,它指的是一个共同体成员所共享的信仰、价值、技术等的集合,指常规科学所赖以运作的理论基础和实践规范,是从事某一科学的研究者群体所共同遵从的世界观和行为方式。
      范式通常具有如下的特征:(1)范式在一定程度内具有公认性。“适当论”理论来源于英国适当法理论,是对英国适当法理论的高度概括和总结,所以“适当论”理论有着深远的历史渊源和知晓度,也就具有了一定的公认性。(2)范式是一个由基本定律、理论及应用等构成的整体,它的存在给科学家提供了一个研究纲领。“适当论”理论由中国国际司法立法的“两点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论”、国际合同法律适用的“适当论”三论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阐明了“适当论”的精髓是合适、正当的“度”的把握。(3)范式还为科学研究提供了可模仿的成功的案例。“适当法”理论已经在诸多领域的研究有所建树,比如对欧盟反倾销的适当论分析,兼具理论和实际意义。
      综上,笔者认为“适当论”理论在“适度”和“正当”的原则层面,应该属于哲学的范畴,是一种形而上学的思辨,因此它是哲学范式,或称元范式。而在应用层面,用数量模型将“度”量化之后的“适当论”理论,以此作为经济学方法论来研究法律制度,应属于研究范式。本文着重探讨的是“适当论”作为法经济学研究范式的可行性。
      (二)作为法学研究范式的“适当论”
      “适当论”是由我国国际法专家吕岩峰教授最先提出的理论。
      吕岩峰教授对国际私法领域的最大的贡献概括为“三论”:(1)中国国际司法立法的“两点论”;(2)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论”;(3)国际合同法律适用的“适当论”。适当论理论以三论为基础,不但注重厘清合同内在的关系,还更为注重合同价值的判断,以此为据选取准据法。处理具体合同纠纷时,优先考虑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述,并且援引最密切联系准则作为辅助,以此树立合同纠纷法律适用的价值判断标尺。此外,“适当论”还认为,争端法虽然可以调整国际合同关系,但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不适应性,目前看来,统一实体私法是更为适当的方法之一。“适当论”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通过找到“适当的法(appropriate law or proper law)”来解决合同问题,使合同关系更为合理明晰,从而有效地维护合同双方的正当权益,促进国际经济贸易的有序发展。
      二、使用“适当论”研究范式的前提
      (一)在经济学领域引入“适当论”的动机
      随着新制度经济学的蓬勃发展,一些学者的研究成果已经证明了经济学的方法能够成功地运用于研究法律制度问题以及其他领域的问题。科斯曾指出:“如果经济学(或至少是微观经济学)发展起来的理论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分析选择决定因素的方法(我想这是事实),那么它们能应用于诸如法律、政治等方面的人类选择行为就不难理解了。”罗宾斯对经济学的定义是:“经济学,就是对如何安排人类目标与多种用途的稀缺资源之间关系的人类行为的研究。”经济学方法论已经走出自己的领域,成为跨学科甚至是其他研究领域的方法论,但无论是经济学或者法学都有本领域无法回避的弊端。
      1.单一学科的研究范式的天然弊端
      每一种研究范式都有其天然的弊端,比如在法学领域,由于我国法律体系属于制定法的大陆法系,所以在法律的制定方面,法律的制定和更新远远滞后于社会高速发展所带来的情势变动所引起的法律需求。法经济学摒弃法学的思维方式,以成本和收益等经济学范式分析法律关系,剖析和检验法律制度,以此对法律现象作出价值判断。经济学的数量模型摒弃了法学视角下可以被任意解释和误读的模棱两可的原则,剖开各自虚伪的表皮,将公平正义、是非与否公布于世,让一己私利无处遁形。所以经济学的方法论是历久弥新的,跟得上时代研究的进路。但是经济学的“成本、收益”、“供给、需求”等十分缜密的研究范式,其技术手段的意义大于原则精神的意义,即更多地作为一种经济分析的工具,而非高度概括的宏观原则。但是在面对许多特殊领域的具体问题时就会产生类似“道德和法律”两难的“斯芬克斯”现象,即符合经济学的原理却违法,符合经济学研究范式却无道德的情况。
      2.法学研究范式移植经济学的设想
      法经济学虽然属于经济学的研究范畴,但是却和法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法学关注的是如何从权利、义务出发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而法经济学关注的是如何严谨法律制度,让法律实现公平正义。前者关注法律结果,后者虽然也关注结果,但更关注所引用法律的制度设计。如果说法律思维是一个价值观,那么法经济学思维就是一把衡量尺子,如果法学思维是“主观的”,那么法经济学的量化思维就是“客观的”。但法经济学思维的微观经济学观点缺少一种统领全局的原则性研究范式。综上所述:法学和经济学学科研究范式的一些弊端固化无法回避,笔者以为可以将“适当论”理论引入法经济学,使得法经济学除了最基本的数理研究的具体的范式应用之上,产生一种可以在法经济学学界内贯穿于各个领域的原则。在这个原则下,所有的具体原则都以这个原则为精神引领。这个统领的原则还要具有实践性,具体展开时可作为分析的具体方法;宏观研究时又可作为学科内的普世精神原则和一种价值衡量的标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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