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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关系

    时间:2021-02-19 20:03:4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目前我国医疗保险主要存在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两种形式,这两种医疗保险方式定位不同,互为补充,且不能够相互取代。本文研究的重点就是分析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之间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更好的相互补充和融合的对策,这对于促进我国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商业保险;社会保险;关系
      一、引言
      经过十余年的发展,我国保险事业已经形成了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相互补充、相互兼容的良好局面。但是因为我国的保险事业发展较快,相关知识普及不够。现在仍有好多人对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搞不清楚,对有了社会保险后还是不是需要投保商业保险犹豫不决。总之,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并不影响两者的互补作用。以社会保险为基础、商业保险作补充,才能真正的让自己的生活有了全方位的保障。社保与商业保险的关系,就像家里的小区保安跟防盗门。有了小区保安还不够,安装防盗门才能获得更全面的保障。
      二、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概念
      商业保险:商业保险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商业保险关系是由当事人自愿缔结的合同关系,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所谓社会保险,是指收取保险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用来对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和失业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的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2.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損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在我国,社会保险 (Social Insurance) 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另外,社会保险是一种缴费性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缴纳,政府财政给予补贴并承担最终的责任。但是劳动者只有履行了法定的缴费义务,并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三、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差别与互补
      (一).差别
      1、商业保险是一种经营行为,保险业经营者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社会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一种,目的是为人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以国家财政支持为后盾。
      2、商业保险依照平等自愿的原则,是否建立保险关系完全由投保人自主决定:而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或劳动者, 其缴纳保险费用,接受保障,都是由国家立法直接规定的。
      3、商业保险的保障范围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不同的保险合同项下,不同的险种,被保险人所受的保障范围和水平是不同的,而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一般由国家事先规定,风险保障范围比较窄,保障的水平也比较低。这是由它的社会保障性质所决定的。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被保险人有永久获得保障的权利。政府对保险财务负最后的责任,发生亏损由国家财政拨款弥补。
      4、对象和作用不同。
      社会保险以劳动者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为对象,在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后给予物质帮助;商业保险是以个人或全体人民为对象,并根据其缴保费多少和事故发生的种类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5、权利与义务对等关系不同。
      社会保险强调劳动者必须履行为社会贡献劳动的义务,并由此获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实现权利义务基本对等;商业保险则主要表现为“多投多保,少投少保”的等价交换关系。
      6、保障水平和立法范畴不同。
      社会保险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为标准,商业保险则以投保所缴保费为标准;社会保险看重保障,商业保险看重“偿还”;社会保障属于劳动立法范畴,商业保险属于经济立法范畴。
      7、管理制度不同。
      社会保险由中央或地方政府集中领导,专业机构组织管理,属于行政领导体制;商业保险是自主经营的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属于金融体制。
      (二)互补性: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二者虽然在性质上有所不同, 但它们在保障的目标上是一致的, 都是为社会公众的生活提供安全保障。但它们在各自具体作用形式上又各不相同,不能互替代, 它们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 互相补充的。对于两者的区别, 理论界论述的较多,而对于他们之间的互补关系却很少注意。本文认为两者的互补性主要表现在:
      1.在实施方式上的互补性;
      2.在服务对象上的互补性;
      3.两者发挥作用上的互补性
      四、总结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共同作用,让全国公民的生活更加有保障,让全国公民生活中一个更加有保障的国度里,从而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团结。保险虽然不能阻止风险的发生,却能将风险转移,将损失降到最低。拥有社会保险,清楚认识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然后再购买适合自己的商业保险。对于保障广大职工生活,安定社会秩序,调动职工积极性,起到了很大作用。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两者相互补充,互补互惠,共同构建我国多种形式、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
      参考文献:
      [1]方樂华.论社会保险行政的保险性质[J].中国行政管理.2005(10).
      [2]中国保监会普及保险知识编写组.保险知识学习读本[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3]唐金成、陈嘉州.论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互动协调发展[J].西南金融.20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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