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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慈善信托喜迎政策重大利好

    时间:2021-02-18 00:12:3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出台了!百瑞信托博研站陈进认为,该办法的出台对我国慈善信托的发展是重大利好。
      重磅!继去年颁布实施《慈善法》一年不到,2017年7月26日,银监会和民政部联合发布了《慈善信托管理办法(银监发[2017]37号)》(以下简称《办法》)。对于慈善信托业务流程及此前一些不明确的地方,《办法》给予了明确、细化,提高了可操作性,并制定了鼓励政策。
      《办法》共9章65条,对于慈善信托的设立、备案、财产的管理和处分、变更和终止、促进措施、监督管理和信息公开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银监会表示《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慈善信托规制体系基本建立。
      业内人士指出,《慈善法》2016年9月1日实施至今,不足一年时间,但已备案设立的慈善信托将近30单,表明社会各界开展慈善信托的热情高涨。
      《办法》的出台,会对慈善信托的开展产生什么影响?为此,《理财》杂志记者联系了百瑞信托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发展中心)研究员陈进博士,对《办法》进行解读。
      鼓励开展慈善信托
      《办法》的颁布,足以说明,慈善信托,比你想象的更为重要。
      《办法》总则部分第4条规定,国家鼓励发展慈善信托,并将开展慈善活动作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
      其他条款也体现了鼓励开展慈善信托的精神,比如将税收优惠作为促进措施提出。第44条规定,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第45条规定,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业务免计风险资本,免予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
      对此,陈进博士表示,虽然目前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尚不明确,但该条作为促进措施之一被提出,表明监管部门鼓励慈善信托发展的态度。展望未来,税收优惠的明确和出台无疑是慈善信托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推手。至于第45条规定,不但表明监管部门鼓励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业务,而且也说明慈善信托与传统的信托业务有本质区别。此外,在目前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中,开展慈善信托也是加分项。可以预见,未来会有越来越多的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业务,慈善信托可能成为信托业务转型方向之一。
      《办法》制定的主要负责人、银监会信托部主任邓智毅表示:“我们已经把能给的优惠条件都给了。当慈善插上信托的翅膀时,慈善信托一定会行稳致远。我们希望通过《办法》的制定和有效实施,逐步将慈善信托打造成我国慈善事业的重要渠道。”
      明确慈善信托备案为民政部门
      《慈善法》颁布后,银监会和民政部发布了《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于慈善信托备案事项进行了规定。
      “《办法》在《通知》的基础上,对慈善信托备案进一步予以明确。”陈进表示,明确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时,备案部门是信托公司注册地设区市的民政部门。
      确立了慈善信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受托人时,备案部门的确定规则。《办法》第17条规定,由委托人确定一个承担主要受托管理责任的受托人进行备案。两个受托人多出现于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共同担任受托人,实践中已有案例。对于共同受托人备案规则的明确,可能会鼓励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合作,其同推动慈善事业发展。
      慈善信托备案应当提交的材料更加合理。《办法》第18条规定了慈善信托备案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与《通知》的要求相比,增加了“关于信托财产合法性的声明”和“信托财产交付的证明材料”。同时明确,非资金信托无须提供信托财产专户和资金保管协议。从表述上看,更为严谨、规范。《办法》第28条规定,非资金信托,当事人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保管。从实践操作看,如果由第三方进行保管的,备案时应当提交保管协议。
      明确慈善信托可以开放式运作
      慈善信托能否开放式运作,主要是指慈善信托设立后,可否增加新的委托人和信托财产。《慈善法》出台后,对于慈善信托能否开放式运作,有不同的观点。
      《办法》第38条明确规定,根据信托文件约定或者经原委托人同意,可以增加新的委托人和信托财产。“这表明,《办法》认可慈善信托的开放式运作。无论是从慈善信托的立法目的看,还是从信托实践操作看。慈善信托的开放式运作都是合理且有必要的。”陈进说。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办法》规定,信托文件中可以约定增加新委托人和信托财产事宜;即使信托文件中没有约定,如果原委托人同意,也是可以增加委托人和信托财产的。
      从《办法》规定看,新委托人和信托财产增加属于应当变更事项,根据《办法》第19条的规定,变更事项时,应于变更之日起7日内进行备案;如果当月发生两起或两起以上变更事项的,可以在下月10日前一并申请备案。新增委托人时,信托财产通常会相应增加,而且可能出现新增多个委托人的情形。集中变更备案事项,无疑为受托人备案提供了便利,体现了鼓励信托慈善开展的精神。
      首次明确慈善信托的监管
      《办法》第七章规定了慈善信托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公开,属于对于慈善信托监管的首次明确规定。
      民政部门和银监部门共同作为慈善信托的监管部门,其监管职责既有分工,又有协调配合。《办法》第47条规定民政部门和银监部门在慈善信托监管中的分工,第48条规定两个机构之间的监管协作。第49条和第51条规定监管职责的具体履行方式。
      明确慈善信托的事中和事后监管。慈善信托的根本目的是将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用于慈善事业,并且通常慈善信托的期限较长。因此,除了设立备案和其他事前监管措施外,慈善信托的事中和事后监管显得更加重要。陈进表示,《办法》明确了加强慈善信托事中和事后监管,切实提高监管有效性,對于慈善信托长远发展有重要意义。
      将行业协会、社会公众纳入到慈善信托监管体系中,打造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信息公开多层次、多体系的监管框架,可以确保慈善信托健康持续发展。《办法》第53条和第54条分别规定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在慈善信托发展过程中的作用,以及发挥作用的具体方式。而且,通过规定信息公开,使社会公众和媒体行使监督权利有路径可循。
      前瞻性地规定了慈善信托的实施评估,以保证慈善信托的发展有质有效。慈善信托与一般信托的最大区别是目的的社会公益性,因此更有必要,并且其评价方式也与一般信托有很大差别。《办法》第50条规定民政部门和银监部门可以联合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慈善信托进行评估。该规定有重要意义,但是究竟应当如何评估,则是一项任重道远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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