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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炭企业化解过剩产能形势下人力资源对策研究

    时间:2021-02-11 08:01:4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近年来,受经济增速放缓、能源结构调整等因素影响,煤炭需求大幅下降,供给能力持续过剩,供求关系严重失衡,导致企业效益普遍下滑,为进一步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推动煤炭企业实现脱困发展,响应国家“早退多退”鼓励政策,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积极稳妥化解过剩产能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相结合,加强煤炭行业“去产能”形势下人力资源管理的对策研究,以做好职工转岗分流安置,为实现煤炭企业扭亏脱困和健康升级提供保障。
      中图分类号:F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28-0360-01
      一、指导思想
      落实上级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把化解过剩产能、治理亏损企业、调整产业结构、推动转型发展结合起来,明确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目标和工作任务,按照 “自然减员一批、依法清退一批、外出创业一批、自谋生路一批”总体部署,积极稳妥做好化解过剩产能的煤矿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维护好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平稳就业,为企业度危求进、转型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外部环境。
      二、遵循原则
      1、坚持分类指导、妥善安置的原则。针对职工不同情况,实行不同安置办法,确保各个渠道、各项政策措施配套衔接,既全面覆盖、又有机统一。
      2、坚持脱困发展、转型升级的原则。注重当前控员分流、瘦身减负,兼顾业务转型的潜在需求。
      3、坚持依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安置程序要依法依规,分步实施,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4、坚持职工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职工根据自身实际,在政策范围内,自愿选择安置渠道和去向。
      5、坚持确保稳定、有序推进的原则。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消除不稳定因素,确保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三、人力资源管理对策和措施
      (一)明确职工分流安置渠道
      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确定了八类职工安置渠道,多措并举确保人员平稳安置。
      1、内部安置,转岗分流;2、对外开发、转型转产;3、按政策办理退休或病退;4、工伤(职业病)职工按政策安置;5、实施内部退养;6、办理自主创业;7、转岗培训;8、协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
      (二)突出重点把握安置导向平稳推进
      1、以内部安置为主导,稳步推进企业内部分流。本着“职工自愿、发挥特长、双向选择”的原则,在岗职工可在权属单位内部选择就业单位,通过公开竞争上岗,分流安置。重点是以企业新的产能项目和部分外部开发矿井为目标,实施全面的人员借出管理,实现“去产能”分流人员在企业内部的转岗再就业。
      2、积极组织实施整体对外开发。以现有专业化队伍为主体,组织承揽外部煤矿工程托管项目,实现煤矿生产经营的整体托管。以煤矿采煤、综掘和工作面安撤为主体,组建专业化的综采队、综掘和综合安装项目部,承揽企业内、外部的采掘施工和矿建安装等工程项目,发挥专业化队伍优势,实现人员的分流转移安置。
      3、以新的产业项目建设为重点,全面推进企业转型转产。沟通相关部门开展跨地区的就业信息对接,与有用工需求的其他外部单位联系,重点是利用现有场地、设施优势,积极实施非煤产业项目建设与合作,通过与有优势企业的合作、重组、兼并等方式,发展新产品、新业态,实现新旧动能转换与企业的转产转型、产业升级,从而消化吸收职工分流的现实需要,在产业优化升级与拓展新的市场中创造新的就业岗位和空间。
      4、实施员工自主创业扶持计划,引导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符合条件的职工,经本人书面申请、企业同意,签订自主创业协议书,可外出自主创业。自主创业期间原劳动关系继续保留,但劳动合同暂时中止履行。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职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协议期满后,职工愿意续签协议的,企业可予续签;职工申请复工的,企业可根据届时内部岗位余缺情况及外部安置分流空间,尽量给予妥善安置。达到法定退休年齡,且本人缴费正常者,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自主创业成功不再返回本单位上班的,可提出书面申请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5、按照政策规定实施职工提前离岗内部退养。按照《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和《山东省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实施意见》,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再就业有困难的在岗职工,在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后,实行内部退养。职工内退期间待遇,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在国家规定的内退待遇标准的基础上,按照从事岗位的不同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适当提高一定比例,促进员工队伍和社会稳定。
      6、推进再就业培训,确保员工转岗不下岗。对于不能按规定的分流渠道安置,通过竞聘、双向选择未上岗人员,不胜任工作岗位等需进行转岗培训人员及定编定员后的富余人员,成立转岗再就业培训中心,进行理论和技能相结合的再就业培训。按规定参加培训的,执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根据参加培训、技能提升情况考核兑现,考核兑现额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转岗培训期间或期满,可再次组织上岗。
      四、加强工作保障机制建设
      1、强化组织领导,落实责任。为保证职工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成立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政领导人担任,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成员由各专业副总师、经营管理部、党群工作部、综合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传达、落实国家、省、能源集团等上级有关化解煤炭过剩产能人员分流安置政策,对去产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进行总体指导、协调和统筹规划。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门,经营副总师任办公室主任,人力资源负责人为副主任。办公室负责统制定工作方案,加强组织协调,并督促、指导、落实各单位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实施人员分流安置,及时处置突发问题,稳步推进职工分流安置。
      2、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工会等的宣传作用,引导职工支持并主动参与改革。加大正面宣传,介绍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的先进经验。加强职工安置工作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不回避问题,不激化矛盾,正确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3、建立健全职工分流安置应急处置机制。特别是要对涉及职工人数多、安置任务重的部门,实施重点监测,及时采取措施化解矛盾。对因安置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搞好风险评估,做好相关研判和预案,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上级企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4、依法依规,履行程序。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阳光操作,接受职工和社会监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厉查处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各种违纪违法行为。
      参考文献
      [1] 国发〔2016〕7号,《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
      [2] 人社部发〔2016〕32号,《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
      [3] 鲁人社发〔2016〕25号,以及《山东省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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