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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试点启动

    时间:2021-01-25 20:05:3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1月21日,环境保护部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在涉重金属企业和石油化工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此前,网传山东潍坊企业违规用高压泵向地下水排污事件正不断发酵,环境保护问题和相关责任追究以及赔偿等问题再次成为国人热议的话题。据悉,目前我国已在十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相关试点工作,投保企业达2000多家,承保金额近200亿元。业内认为,运用保险工具,以社会化、市场化途径解决环境污染损害,有利于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减少污染事故发生;有利于迅速应对污染事故,及时补偿、有效保护污染受害者权益。
      险种亟待推广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它是一种特殊的责任保险,是在“二战”以后经济迅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诞生的。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关系中,保险人承担了被保险人因意外造成环境污染的经济赔偿和治理成本,使污染受害者在被保险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也能及时得到给付。
      环境责任保险是从公众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中逐渐独立出来的产品。通常而言的环境污染是指环境因物质和能量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环境功能及资源的有效利用或危害人体健康和人类生活的现象。
      而环境责任保险又被称为“绿色保险”,是围绕环境污染风险,以被保险人发生污染水、土地或空气等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它是整个责任保险制度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也是一种生态保险,投保人以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的形式,将突发、意外的恶性污染风险或累积性环境责任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
      赔偿中比较典型的是2008年9月28日,湖南省株洲市昊华公司发生氯化氢气体泄漏事件,导致周边村民的农田受到污染。这家企业于2008年7月投保了由中国平安集团旗下平安产险承保的环境污染责任险。接到报案后,平安产险立即派出勘察人员赶赴现场,确定了企业对污染事件负有责任以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相应保险责任。依据《环境污染责任险》条款,平安产险与村民们达成赔偿协议,在不到10天的时间内就将1.1万元赔款给付到村民手中。这起牵涉到120多户村民投诉的环境污染事故得以快速、妥善解决。
      而对已此次试点,保监会的评价是:当前,我国正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一些地方的工业企业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特别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时赔偿,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利用保险工具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促使其快速恢复正常生产;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利用费率杠杆机制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前世今生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实践大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上个世纪90年代初,这一阶段的特点是部分城市推出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市场成效并不理想,到90年代中期相关保险产品就退出了市场。第二阶段以2007年底由环保部与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后简称《意见》)为标志,环境保护部、保监会等国家相关部门积极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在更多的省市和行业展开。
      2008年,环保部与保监会在苏州召开全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会议,标志着试点示范工作全面启动,江苏、湖北、湖南、河南、重庆、沈阳、深圳、宁波、苏州等省市作为试点地区展开了相关工作,并初步确定以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等作为主要对象开展试点。2008年7月,平安保险湖南分公司对昊化化工公司因事故引起的污染损害进行了赔付,这是《意见》发布后全国首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付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事实上,国外诸多国家已经实行了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美、英、法等国家拥有成功的经验。
      《意见》实施五年来,环境污染保险存在着环赔偿责任不明、推广缺乏法律保障;地方试点缺乏国家支持、缺乏对投保企业和保险公司激励机制、经营风险较大等问题。
      在诸多问题中,最为核心的问题是环境污染保险没有被强制,也就是说,环境污染保险是企业自主行为,各生产企业是否购买该保险要视企业的意愿而定,因此该保险卖的并不是很好,险企因为该产品卖的并不理想,其积极性也普遍不高,因“大数法则”原则,如果购买的生产企业不多,保险公司只要有一到两家企业有理赔的需求,险企就会亏本。
      近年来,各地因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群体性污染事件层出不穷,且呈现高发态势,这种因污染导致的群发事件最后都是由当地政府买单的。这就是魏华林教授曾谈到的两个不足,既供给和消费都不足的问题,说到底,就是地方政府对该险种的不重视而引起的。主要原因是GDP指数和幸福指数的矛盾,地方政府为了追求GDP指数常常不惜以牺牲民生为代价的招商引资,进行重复建设,这些重复建设往往都是一些高污染、高耗能的项目,被引进的企业因地方政府的重视,所以也经常“忘记”对环境的注重,也常常“忘记”有环境污染保险的存在。
      除此之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缺乏内在动力、推广缺乏法律保障等问题同样突出,加之地方试点缺乏国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支持,试点工作的主要经费依靠地方财政支出。与此同时,环境污染责任险还普遍缺乏对投保企业和保险公司激励机制,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较大。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开展初期,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体系待完善,投保企业的风险防范预期和保险公司的盈利预期都很难确定,社会对它的了解度和认可度不高,参与的投保企业和保险公司数量不多,这不符合保险业最基本的“大数原则”的要求,在缺乏必要激励机制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被增大很多,同时投保企业也会因提交保费增加运营成本而降低在同类企业竞争力。由于缺乏相应的标准,环境风险的识别和量化难度很大,而且行业和企业间的差异也比较大,保险公司很难判断企业的根据企业的环境风险进行产品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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