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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巨灾保险基金【建立专业巨灾风险保障基金的设想】

    时间:2020-03-28 07:41:2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建立政府主导下的巨灾风险保障基金,对遭遇巨灾损失的保险供给主体提供一定的补偿是维系我国保险业可持续发展和补偿巨灾损失的重要制度保障。      1995~2008年间,我国政府的救灾支出平均占灾害直接经济损失的2.2%,如果社会捐助和保险赔付平均各按3%的比例估算,灾民自担损失的比例在90%以上。一旦发生巨灾风险,各方都将难以承受。因此。建立政府主导下的巨灾风险保障基金,对遭遇巨灾损失的保险供给主体提供一定的补偿将是维系我国保险业可持续发展和补偿巨灾损失的重要制度保障。
      
      我国灾害损失分担状况
      
      1、巨灾风险保障基金筹集原则
      加快对巨灾风险基金筹集的立法,规定设立巨灾风险基金的有关制度安排,包括资金筹集、使用、监管等内容;以国家为主,地方为辅的筹集方式,巨灾风险基金建立初期需要国家进行相关的统计分析,纳入财政预算,地方政府也应该负担相应的比例;应当实行强制性,因为目前我国巨灾保险参与率不高,如果完全实行自愿保险,保险市场的逆向选择问题会非常严重,从而加大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降低参与率,由此导致保险公司经营巨灾保险业务的萎缩和政府财政负担的日益加重。
      2、巨灾风险保障基金筹集渠道
      巨灾风险保障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中央和省市两级财政预算中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从社会各界捐赠和国际援助中拿出一部分资金;商业保险机构的巨灾保费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资金;此外将再保险和创新型证券化金融工具的收入作为巨灾风险保障体系的补充,在巨灾损失事故达到或超过某一特定限额,国家财政和直接保险的偿付能力出现不足时,利用再保险和创新型证券化金融工具收入应对不足额。基金来源整体呈现以下层次结构:政府财政社会捐赠――救济和国际援助――商业巨灾保险――再保险和创新型证券化金融工具。
      
      巨灾风险保障基金的管理机构
      
      国家应设立巨灾风险管理局负责巨灾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赔付和对巨灾风险进行经营管理以及在中央的授权下协调管理巨灾所涉及的社保、民政、气象、测绘、税务等各个部门,并由中国保监局进行监督和管理。基金的运作不以盈利为目的,把保值增值放在首位,实行单独建账、单独管理并对其运作进行严格的监管。政府对基金运作除提供启动资金外,还要实行税收减免或优惠支持。政府作为“最后再保险人”,在基金余额不足以应付赔款支出或达到一定临界点时要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
      
      巨灾风险保障基金的使用
      
      巨灾风险基金应由国家专门设立的巨灾风险管理局依法使用,正常年景可以将大部分巨灾风险基金存入银行或信托机构,赚取部分利息以备巨灾发生时使用。但巨灾发生后,按比例超过保险公司赔付部分由巨灾风险基金偿付。此外,巨灾风险基金管理局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巨灾风险基金中的一小部分用于其它方面,比如建立风险预警系统、支持巨灾风险产品和理论的研究、兴建公共基础设施以预防灾害发生等。
      
      巨灾风险保障基金运行机制设计
      
      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巨灾风险业务后,将其承保的巨灾风险全部分保给巨灾风险基金,然后由巨灾风险基金对业务进行处理,将其中一部分分回给直接保险机构,另一部分分给我国或国外再保险机构以寻求更大范围分散风险,剩余业务留给自己。巨灾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和保单服务等直接由商业保险机构办理。巨灾发生时的巨灾损失由巨灾保险基金先赔付给各商业保险机构,政府作为最后的支柱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如果年度巨灾损失赔付额在临界点以下,收益部分将留存在巨灾保险基金中以扩大基金承保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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