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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议我国性骚扰问题的法律完善 关于性骚扰的法律规定,首现于

    时间:2020-03-23 07:42:5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作者简介:范雪芹,新疆师范大学2010级民商法研究生   �(新疆师范大学 新疆 乌鲁木齐 830049)   摘 要:目前我国性骚扰事件层出不群,而关于性骚扰方面的法律制度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较为滞后,明确性骚扰的定义看清当今我国性骚扰法律制度的不足,对我国进一步完善性骚扰法律制度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关键词:性骚扰;法律制度;赔偿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1)12-0000-01
      �� 近日发生在香港的性骚扰事件轰动一时,不禁又让我们的目光重聚到这老生常谈的话题“性骚扰”。中国香港新妇女协进会更是在2011年11月15日公布调查显示,香港有三成受访者表示曾受顾客性骚扰。而在中国大陆性骚扰法律制度似乎还停留在发展初期阶段,仅仅在《宪法》《民法通则》《妇女权益保护法》可找到性骚扰的规定。
      �一、我国性骚扰的定义
      �从历史上来看性骚扰一词的出现最早可以追溯到几百年前的西方国家,其中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由其女权主义法学家凯瑟琳-麦金侬在《对职业妇女的性骚扰:一个性骚扰案例》中提出了性骚扰概念。而在我国早在封建社会时期也存在性骚扰一词,只是当时的我们将其称为“调戏良家妇女”和“勾引正派男人”,并且当时的社会只对这种行为进行道德的谴责。直到2005年8月28日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中增加“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条款才出现了性骚扰一词。
      �2005年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与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是我国第一次将性骚扰问题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多年来人们对性骚扰的定义难题似乎在法律层面得到了答案。但是由于这条关于性骚扰的定义过于笼统使很多法律学者提出了质疑,到底什么才是性骚扰的明确定义呢?对于此问题大概有几种看法。第一种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李宝珍提出的,他认为性骚扰是违背他人意志向他人作出与性有关的言语、要求或举动。第二种是武汉性骚扰胜诉案的代理律师张绍明律师认为性骚扰是一种以侵犯他人人格尊严为特征的民事侵权行为,它以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语言、行为、信息、环境等方式侵犯他人的人格权。从以上对性骚扰的定义可以看出现在普遍认为性骚扰就是违背对方当事人意志侵犯其性权利的行为。
      �二、性骚扰问题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的不足
      �1、我国对性骚扰的定义过于狭窄
      �近代以来有些国家已经把性骚扰的主体不仅仅限定于女性,还包括不分年龄大小、不分男女老少和同性异性涵盖所有人的性骚扰定义。而我国目前为止只把性骚扰的主体限定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下的“妇女”。其中对于性骚扰的种类界定也比较狭隘,其他国家一般会把性骚扰分为很多种类,其中最常见的是会把性骚扰分为交易型性骚扰和敌意工作环境性骚扰。而我国对性骚扰种类的界定仅限于和性有关的针对妇女的一种伤害行为。而且强调的是一种已经造成实质损害的性骚扰行为。如果只是发生了性骚扰行为但是没有给当事人造成实质的伤害则不在法律保护的范围内。
      �2、我国对于性骚扰案的赔偿数额较低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会发现受到性骚扰侵害的受害者都会承受巨大心理压力和精神创伤,这种心理和精神上的伤害并不是马上就能治愈,通常需要长时间不间断的治疗才会有好转,由此就会产生很多费用。与澳大利亚相比后者虽然没有任何一部关于性骚扰的立法专门限定性骚扰赔偿数额,所有的赔偿数额问题都由法官自由裁量。但性骚扰的赔偿金的因素一般包括被骚扰人已遭受的经济损失和将来的经济损失。而从我国现有的几个关于性骚扰赔偿的案件来看对受害人的赔偿有经济赔偿和赔礼道歉两种方式,其中经济赔偿的数额偏低,而且只有精神损害抚慰金一种并不包含受害人将来可能因性骚扰带来的经济损失。
      �3、缺乏对职场性骚扰的法律规范
      �中国现在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性骚扰案件来看大部分性骚扰行为都发生在工作场所,而且由于用人单位的强势地位大多数受到性骚扰的职工都敢怒不敢言。从其他国家的来看职场性骚扰都是其监控的重点,并且特意加重雇主的法律责任。其中1984年澳大利亚联邦《性别歧视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如果雇员或代理人在从事与其工作有关的事务时或履行代理权时对他人有性骚扰行为,除雇主能够证明已经采取了避免雇员或代理人对他人进行性骚扰的所有合理的措施外,雇主会被视同性骚扰者承担法律责任。
      �4、我国目前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规范性骚扰问题
      �现有的法律对与性骚扰的关注程度偏低没有详尽的规定性骚扰的有关问题也没有建立保护性骚扰受害者的有效途径,对性骚扰有关问题的法律规制较为单一没有形成多元化的法律规范。
      �三、我国性骚扰制度的完善
      �1、扩大性骚扰的范围
      �从广义角度对性骚扰进行科学定义。在我国现阶段有些关于性骚扰问题的调查已经显现出受到性骚扰的不但有女性还有部分男性也有被性骚扰的经历,正因如此我国在立法时不应仅仅把性骚扰的保护对象局限在妇女这一主体,应建立更广泛的保护范围。在今天这个法治国家里我们所建立的法律不应只针对部分人群,而应该面对大众保护社会整个群体的合法权益。
      �2、建立健全的赔偿机制
      �从现有的实际情况来看,性骚扰行为大多会给受害者带来心理创伤,这种心理伤害往往是无法能够一次精准的计算出所造成的损害数额,它往往需要很长时期的心理恢复和心理治疗才能痊愈。我国应该基于这种现实情况尽快提高精神损害的赔偿金或者建立专门精神赔偿机构对精神损害的后期恢复和治疗提供足够的金费。
      �3、加强对职业性骚扰的治理
      �现阶段我国的性骚扰问题主要发生在工作环境,我们可借鉴外国的成功方法在立法时对雇主的责任进行规范。通过立法明确雇主在自己的单位必须给劳动者提供安全免受性骚扰侵害的和谐工作环境。要求用人单位在公司规章中加入相关性骚扰的惩罚制度和必要的防范措施,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即在我国的性骚扰立法中采用严格责任制度,通过建立性骚扰行为和用人单位雇主的双重责任体制来保护相对人免受性骚扰的侵害。相信通过确立严格责任制度势必会有效的遏制我国职场性骚扰案件的发生。
      �4、建立完备全面的法律保护体系
      �目前我国对性骚扰的明文规定仅限于《妇女权益保护法》等几部法律法规保护的力度较弱,很多性骚扰案件发生后都会遇到无法可依,有时有法可依时但又缺少救济措施。从世界其他国家的情况来看仅仅靠某一部门或某以法律文件来达到解决性骚扰带来的所有问题是不切实际的。近日发生在韩国的性骚扰案件的判决结果或许会给我们一个很好的启示。我们也可以试着把因遭遇性骚扰引起的身心伤害纳入工伤范畴。通过劳动法来规制性骚扰行为的同时对发生在工作场所的性骚扰行为所造成的伤害通过工伤赔偿的方式让性骚扰受害者有更多赔偿路径选择。
      �
      �参考文献:
      �[1] 李宝珍.中国性骚扰问题现状及其法律思考[J].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26.
      �[2] 张绍明.确立人格权建立有中国特色反性骚扰法律体系[EB/OL].http://www.省略/fanwen/yj/yanjianggao/22413.html
      �[3] 孟金梅.澳大利亚关于性骚扰立法发展及法律原理[J].北京政治职业学院学报,2005,45.
      �[4] 韩女子因性骚扰患病被定工伤[N].京华时报,2011-11-2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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