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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重婚罪的认定及处罚:出轨生子算重婚罪吗

    时间:2020-03-22 07:40:3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目前我国重婚现象日益增多,这是对多年形成的以一夫一妻制为核心的婚姻家庭制度的一种强烈冲击,这些现象严重影响家庭的稳固,给社会也带来不稳定的因素。本文就重婚和重婚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并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刑法对重婚罪的认定及处罚,建议加强法制完善,放宽重婚认定标准,提高重婚罪的最高刑期,加大对重婚罪惩罚力度,维护家庭安定和社会和谐。
      �关键词:重婚罪;认定;处罚;和谐社会
      �婚姻是家庭关系的纽带,幸福美满的婚姻家庭对于构建和谐稳定社会有着重要意义。近年来社会上频频出现的包二奶、事实重婚、情杀等许多有关婚姻方面的案件,重婚问题日趋严重。重婚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谐,败坏社会风气。我国婚姻法确立的是一夫一妻制度,任何人只能有一个配偶,不得同时有两个或者更多配偶。对于重婚我们应该在原有的基础上有新的认识,重婚问题在新阶段面临新的挑战,我们应积极采取措施来减少这种现象,本文通过对重婚的认定及处罚的分析,也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一、重婚罪的概述
      �(一)重婚罪的内涵
      �重婚现象在当下已经不再是新鲜的话题了,重婚行为是对道德的无视,也是对法律的公然挑衅。首先,从道德方面来讲,这是一种违背伦理道德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重婚行为不仅损害配偶的利益,也给家庭孩子带来很大危害和影响。父母的一言一行对孩子有重要的影响,重婚者的行为对孩子的成长是非常不利的,不但破坏原本和谐的家庭生活环境,也会误导孩子树立错误的人生观价值观。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讲,道德伦理是不能容忍重婚的。其次,从法律上来讲,重婚罪主要涉及婚姻法和刑法,婚姻法中对重婚的范围是很广的,而在刑法中,一些重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重婚罪的构成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意又与他人建立夫妻关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其特征如下:
      �1.重婚罪的客体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之一,是被犯罪所侵害的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或者称之为法益。重婚罪的客体是他人的婚姻家庭关系和我国一夫一妻制度,我国婚姻法法规定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婚姻制度。已有配偶没有解除婚姻关系而与第三者建立夫妻关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又与其建立夫妻关系,不仅违反我国婚姻制度,而结果往往使一方或双方原有的婚姻关系遭到破坏,重婚人原有配偶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2]。
      �2.重婚罪的客观方面
      �重婚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的人在没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下又与他人建立事实婚姻关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前后两个婚姻关系的重叠。包括两种情况:①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建立事实婚姻关系,或者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建立事实婚姻关系。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中指出: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按重婚罪处罚[3]。可见在实践中事实婚是以重婚罪处罚的。
      �二、重婚罪的法律认定
      �(一)婚姻法对重婚罪的认定
      �在婚姻法上,重婚是被归于无效婚姻的。婚姻法上对于重婚的认定没有做过多的涉及。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重婚罪所侵犯的客体是我国一夫一妻制的社会主义的婚姻制度。我国婚姻法第2条第1款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3条第2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而又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而又重婚”是指,已经结婚的男女双方或一方,在没有依法解除现有婚姻关系之前,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二)刑法上对重婚罪的认定
      �重婚是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产物,是剥削阶级腐化享乐思想在婚姻关系上的表现。在社会主义社会里,重婚是不允许的。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逐步健全的今天,重婚观念很严重。所谓“大款”养“二奶”已非常普遍。重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现象,在处理重婚案件时,罪与非罪的界限往往难以区分。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重婚罪与非罪的界限。
      �三、重婚罪的法律处罚
      �(一)婚姻法对重婚罪的处理
      �婚姻法给人的感觉是弱惩罚法,有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触犯了婚姻法,但对其浑不在意。因此对于婚姻法的责任追究应加大力度。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在民事上应负的责任包括:一是停止侵害。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当事人解除重婚、同居关系,停止继续侵害合法配偶权益;二是损害赔偿。重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三是离婚时分割财产和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时,无过错方应得到照顾。如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改房,离婚时,如果是过错方取得房屋产权的,过错方应给予无过错方按该房屋市场价一半金额以上的补偿,或对产权按照顾无过错女方及子女作分割。对有证据证实固定资产或其他价值较大的财产,属于过错方购买给第三者的,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刑法对重婚罪的处理
      �重婚罪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5]。对犯重婚罪的行为人量刑时,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手段,情节,影响,后果等综合考虑。对那些一贯玩弄女性,喜新厌旧,腐化堕落而重婚的;采用伪造证件,欺骗单位,欺骗对方等手段而重婚的;犯重婚罪,屡教不改的,应当从重处罚。同时宣告解除其非法婚姻。
      �四、重婚的对策
      �重婚作为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有着显而易见的危害。第一,直接侵犯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使妇女的社会地位更加低下。第二,重婚使家庭成为“硝烟弥漫的战场”,引发大量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导致大量家庭破裂、解体,影响社会稳定。近年来,因“包二奶”、样情妇而引发的情杀、仇杀案件明显增多。
      �对于日趋蔓延的重婚问题,重婚者也能轻易逃脱刑事惩罚,究其原因,除了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外,也有观念问题。一方面是我国有关重婚罪的认定标准不明确,滞后于现实,使之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机关对重婚罪的处置。另一方面是许多司法者欠缺对弱者人生权利依法保护的高度责任心。表现在一些执法者对重婚危害至今仍认识不足,总认为婚姻关系中的违法行为应由婚姻家庭调整,刑法不必过问。同时,社会中的某些人处于不愿介入他人的“家务事”,拒绝为司处理。重婚现象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不能完全消失,但是可以减少控制其愈演愈烈的局面,主要措施为加强法制的完善,加强司法机构的保障,提高自身素质和道德素养。(周口师范学院政法系09法本;河南;周口;466000)
      �
      �参考文献:
      �[1] 谢龙.重婚罪的限度新论[J].沈阳大学报,2009,(02):42
      �[2] 米占青.重婚罪的构成之我见[J].法制与经济,2008,(185):101
      �[3] 李双宇.论重婚罪的认定[J].2005,(11):164
      �[4] 张卫英.重婚罪认定若干问题的思考[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2):59
      �[5] 杨正炎.浅议重婚罪[J].科技文汇(中旬篇),2007,(1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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