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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管理初探】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查询

    时间:2019-04-29 03:32:4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主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属外地劳动力管理所管理,并由劳动监察大队进行监管。但是,由于职权分配不合理等诸多因素导致现有管理模式滋生腐败。加强和改进对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的管理应从严惩罚贪污腐败分子、加强行政职权的分配和监督、严格进人制度等方面进行。
       关键词:综合保险;措施建议;外来从业人员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4-0078-02
      
       20世纪8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农民到城市打工。这些外来劳动力为城市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他们的工伤、医疗、养老保障等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国家颁布一系列法令,详细规定了外来劳动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
       作为外来从业人员密集、对外来劳动力依存度较高的大型城市,上海于2002年推出《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凡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该综合保险包括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等三项保险待遇。据上海市统计局统计,自2003—2008年,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参保人数累计达1 294.67万。参保人数的不断上升,使综合保险费的征缴数也在逐年大幅增长,长宁区仅2008年征缴的综合保险费就达3亿多元。综合保险给外来从业人员的工伤、医疗、养老等提供了有力保障,有效缓解了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一、综合保险费的现有管理模式及其弊端
       (一)现有管理模式及存在问题
       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以下简称综合保险)由用人单位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属外地劳动力管理所开设综合保险账户,缴纳外地从业人员的综合保险费。外劳所收到综合保险费后,出具相应的发票,然后把收到的综合保险费缴纳到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出具保单。这样,综合保险合同正式成立。在现有的管理模式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职权分配不合理。用人单位为外来劳动力缴纳综合保险费,往往到所在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属的外地劳动力管理所进行登记,开设综合保险缴费账户,这些工作由区外劳力所专管员负责。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从登记、开户到收费、出具发票,都由专管员一人负责。如果专管员要侵吞用人单位缴纳的综合保险费,就非常容易。例如,外地劳力管理所专管员顾某在检查时发现不少公司应补缴综合保险费,顾某以减免综合保险费为诱饵,先要求这些公司与其个人的亿巍公司签订虚假人事代理服务合同,再指示他们将应补缴的综合保险费和管理费划到亿巍公司账上。后顾某采用缩短用工期限等方法,从电脑记录上减少这些公司应补缴的费用,余下的钱款就被其吞入囊中。从2005—2007年,顾某利用专管员职权,贪污受贿20余万元。
       2.劳动监察大队监管不力。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少缴或者不缴综合保险费,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又要求劳动保障监察协管服务社协助进行劳动保障监管,责令用人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缴纳综合保险费。这本是一项监督机制,却给协管员受贿打开了方便之门。原劳动保障监察协管服务社仙霞协管队队长葛某和专管员顾某勾结,在办理外地劳动力综合保险、工伤理赔过程中,共同收受贿赂12万元。
       3.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面临困境。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和劳动监管人员相勾结,以违法减免综合保险费为代价,上演了一幕幕钱权交易的丑剧,使为保障外来从业人员而设置的综合保险面临被违法减免、非法侵吞的困境。这些案件的发生,直接损害了外来劳动者的医疗、养老等基本权益保障,完全背离了政府制定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初衷。
       (二)产生原因
       1.缺乏监督制约机制。根据外劳所操作流程,专管员不可以直接收取钱款,但实际操作并非如此。为了提高收缴率,外劳所允许专管员直接到用人单位收取综合保险费,导致专管员权力过大。外劳所专管员顾某从2005—2007年,独自一人拥有核算应缴综合保险费和管理费金额、通知用人单位缴纳、开具管理费收据等职权。他不仅可以将相关数据输入上海市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而且可以随时修改,无须授权。监督制约机制的严重缺乏,为专管员侵吞、违规减征综合保险费创造了便利条件。
       2.人员素质不高。协管员不属于公务员编制,他们的录用条件不高,往往由下岗人员、社会富余劳动力组成,人员素质难以保证。协管队队长葛某原本是一名纺织厂下岗工人,学历较低。进入协管员队伍后大肆向辖区内餐饮店索要有价券卡,担任队长后更是肆无忌惮收受贿赂。这些非正规编制人员本是政府临时设置的,人员录用相对草率,导致一些素质低下的人员掌握了一定的行政权力之后,利用职权为非作歹,贪污腐败。
       3.失衡心理。塞谬尔·P.亨延顿说过,现代法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则滋生着动乱。市场经济使一部分人挖到了“第一桶金”,过着舒适甚至奢华的生活,这使许多官员产生“相对贫困”的感觉。拥有一定行政权力的人员对这种不平等待遇感到不满,面对财物的巨大诱惑难以平衡心中的欲望,不免走向违法犯罪。顾某是一个典型的“80后”,面对上海节节攀升的房价,面对灯红酒绿的生活,顾某的职业精神和道德体系在权力和利益面前迅速崩溃。
       二、加强管理的几点措施
       1.从严惩处贪污腐败分子。综合保险是关系到千千万万外来劳动者的医疗、工伤、养老等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险,利用外劳力专管权所进行的职务犯罪,受害的不仅是国家,更是无数为上海建设流血流汗的农民工。对于这些为了一己之私而置中央的民生工程于不义的腐败分子,尤其应该从严惩处。在判处自由刑的同时应科处较重的罚金刑,不仅破灭犯罪分子出狱后享受生活的美梦,而且起到很好的预防警示作用。另外,对于那些在综合保险领域有利用职务便利收受钱财行为但数额尚不够刑事立案标准的,也应清除出队伍。日本、美国等国家,公务员一经被查实有腐败行为,即使不构成犯罪,也要勒令辞职。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对掌握公权力的人员有严格的廉政要求,只要有证据证明确实贪污受贿,不管数额多少,不管职位高低,不管成绩大小,一律要开除出去。而且应建立黑名单,防止这些人再从事涉及公权力的工作,彻底断绝其再次进行职务犯罪的可能。
       2.加强行政职权的分配和监督。孟德斯鸠曾经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权力过分集中,缺乏监督体系,是贪污贿赂现象泛滥的一个重要原因。西方一位哲人曾说过,人的本性是自私的。笔者不讨论人性善恶问题,但是绝大多数人一旦掌握了可供支配的权力,聚敛财富占有金钱的内在冲动就被大大强化。如葛某在没有担任劳动监察大队长的时候,是一名下岗工人,只求一份安稳的工作。一旦手中有了劳动监察职权,并且这个职权缺乏监督制约,私欲就无法遏制地膨胀起来。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我们不能仅仅依靠焦裕禄式的优秀干部,更应该依靠良好的分权监督机制,以制度制约权力,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贪污腐败。在综合保险费的管理方面,首先,应规范操作。对综合保险的核算、收缴及信息输入、修改等过程,应有明确的工作流程,严格规范办理。明确规定专管员不得直接收缴钱款,由缴纳单位直接汇入外劳所的银行账户。其次,要借助科技手段增设授权。综合保险的信息输入后应立即备案并加密,修改和删除需要密码和授权,并及时制作备份,以便跟踪监督。最后,严格对发票的管理。外劳所出具的是电子发票,通常由专管员自行打印,没有备案也无法检查,这样就给专管员贪污留下空间。应把外劳所出具的综合保险费电子发票进行联号登记,定期检查,彻底断绝违法犯罪途径。
       3.严格进人制度,逐步取消协管员制度。要建立一支廉政高效的公职人员队伍,首先,要严格把好进人关。只要是涉及公权力的人员,无论是否是公务员,都必须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用,这样对保证人员素质、减少腐败和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可以学习借鉴国外的文官考试制度,通过严格的考试筛选有才能、有理想、有热情的人员充实公职人员队伍,使公权力更好地服务群众服务社会。其次,应逐步削减直至取消协管员制度。“协管员”出现于本世纪初,最初是为了解决下岗工人就业问题和政府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近两年协管员队伍迅速增长,据粗略统计,目前有各类协管员二十余种。有的机构协管员人数远远超过正式人员,如广州市劳动保障监察员满编133人,协管员多达949人。协管员制度有两大弊端:第一,协管员招聘的对象大部分是下岗工人,一些素质较低的协管员掌握了部分公共权力之后,就肆意违法乱纪。第二,协管员的存在助长公务员的“懒惰”。协管员在一线,公务员则成天躲在空调房里养尊处优,变成公职“贵族”,严重伤害了广大群众的感情。协管员制度不仅背离了政府设立该制度的初衷,而且严重透支了政府公信力。应逐步取消协管员制度,使公务员走到管理一线,贴近群众,真正成为服务人民的公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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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协管员队伍壮大背后的“二政府”现象[EB/OL].http://www.省略/u10275306/d61285281.htm.[责任编辑 陈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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