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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驾”入刑问题探讨】 酒驾怎么处理

    时间:2019-04-14 03:20:0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当前我国危险驾驶行为频发,而危险驾驶的行政治理力度有限,我国刑法惩治上述行为又存在一定的缺陷,国际社会普遍采用刑法惩治危险驾驶行为的做法,因此,我国首次在刑法体系之中加入了对于“酒后驾驶”的刑法判定,以明确国家对此类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从而改善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现状。
      【关键词】“酒驾”入刑;完善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3-103-01
      一、“酒驾”入刑的理论分析
      (一)“危险驾驶罪”的概念
      危险驾驶罪的概念,并非我国原创,而是域外移植大陆。“危险驾驶罪”通常与其他交通违法罪名并列使用,互相之间存在或者并列或者递进或者从属的逻辑关系。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交通违法罪名体系。
      (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
      1、此种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与道路交通相关联的公共安全,包括不特定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此处所称的“道路交通”利用交通工具并且借助一定交通辅助设施搭载或运输人和物的整个活动过程。道路交通随着社会发展已经极其发达,而如果出现交通工具不受驾驶人的控制,那么直接对其周围的不特定多数主体造成威胁,生命健康权以及财产权便处于一种损害的危险之中。2、此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危险驾驶行为,行为人不能控制正常驾驶状态,而这种状态的驾驶将给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险,同时,行为人处于上述非正常状态为自身行为所导致。3、此罪的主体,即均认为是一般主体。4、该罪的主观方面,仍是处于过失状态,无论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二、“酒驾”入刑的正当性
      (一)“酒驾入刑”是立法公正和效益的选择
      首先,从客观危害上来说,“酒驾”行为对于法律所保护的交通安全造成的严重威胁与故意危险犯是一致的;而从主观上看,行为人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时应当受到非难的。因此,对于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酒驾行为,在刑事立法中加以规制并不违背现代刑法的公正,而恰恰是刑法公正在新时代的发展。
      其次、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人们的一切生活都应遵循既定的经济和规律。、一方面,酒驾行为的犯罪化或许在一段时间内会增加法律成本,但是并不表示将导致法律资源的无限期的增加。无论是从世界范围立法实践来看,还是从事物本身的发展规律来看,酒驾行为在受刑法巨大的威慑力影响加之人们在这种影响下交通安全意识的提高,该行为将出现一种平衡态势。另一方面,酒驾行为犯罪化会节省大量的社会资源,即使司法层面上出现暂时的大量投入,但所预防的交通事故的发生,从而节约大量的社会资源来看,是符合效益原则的。
      (二)“酒驾”入刑是刑法目的性的选择
      在我国现行刑法体系中,多数行为是因为其具有法益侵害的实害性而被刑法苛责。但是酒后驾驶这种行为作为一种危险行为就属于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那么酒后驾驶入刑正是免除正当法益受损害的可能与危险。酒后驾驶行为具有的法益侵害性也正是其入刑的基本原因。
      (三)“酒驾”入刑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选择
      道路交通安全的恶性案件频发的根本原因在于在我国刑法体系之中缺乏一个过度罪名,用以衔接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论界也有不少声音支持这样的观点:建议在未来的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罪,将酒后驾车、醉酒驾车、高度疲劳驾驶、飙车等行为纳入此罪,作为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过渡性罪名。因此,若酒后驾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该毫无疑问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这样既可以体现罪行相适应原则,严惩“酒驾”行为,对于“酒驾”行为人也能够起到强烈的威慑力,大大有效的减少酒后驾车的行为。
      (四)“酒驾”入刑符合刑法谦抑性要求
      谦抑,是指缩减或者压缩。刑法的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从刑法谦抑性的特点来看,第一、有效性。指对某一危害行为,规定其为犯罪并处以刑罚,能够有效地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达到惩罚和预防该危害行为的效果。第二、不可替代性。对某一危害行为除了运用刑罚,其他的手段如思想教育、道德约束、民事或行政制裁都无法达到惩罚和预防的效果时,才应该运用刑罚手段。第三、经济性。刑法的谦抑性必然要求刑法节俭。从“酒驾”入刑有效性来看,对于危险行为的预防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又能在行政惩罚与刑事处罚之间搭建一个很好的连接点,弥补法律的空白。如果我们一再坚持“酒驾”的非犯罪化,即使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后果,也无法予以惩罚打击,只能通过对于金钱上的惩罚与告诫,但是这样“温柔”的制裁已经无法满足交通安全事故频发的社会现状。
      秩序先于自由,是法治社会的应然要求;法定犯多于自然犯,同样是社会进步与发展的必然趋势。刑法的人道要求我们制定和使用都应该与人的本性相符合,高发的交通事故让人们处于恐慌与不安当中,而“酒驾”入刑的宗旨,就在于充分发挥交通作用和职能,促进交通对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更大贡献,更根本的宗旨则在于保障人身和财产的不受损害,以及对人权的重新审视。对“酒驾”的零容忍,既体现了立法对于诚信驾驶的推崇,又是对社会公平和对生命的无限尊重。相信包括笔者在内的诸多大众都在翘首期盼,并乐见其成。
      参考文献:
      [1]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M].北京: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3.
      [2]张明楷.刑法研究[M].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3]陈兴良.刑法知识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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