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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权保护期限【谈微博著作权及其保护】

    时间:2019-04-12 03:15:2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微博作为一种新型的信息发布和交流平台,凭借其自身的即时性、互动性、传播性等特点不断地改变着人们的生活,在社会上刮起了微博风。然而在全民玩转微博的时代,越来越多的微博侵权问题的出现,让人们开始不断探究原创微博是否享有著作权,何种行为构成微博著作权侵权,微博著作权应如何保护等问题。
      【关键词】 微博;著作权;侵权认定;权利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4-093-01
      微博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的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平台,用户可以通过WEB、WAP以及各种客户端组建个人社区,以140字左右的文字更新信息,并实现即时分享。然而,微博传播的共享性、开放性、数字化特征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众多的微博侵权现象的出现。随着郑渊洁、李开复、六六等人发表声明,其原创微博内容被剽窃,侵犯了其著作权,微博著作权逐渐进入人们的视线,引发了一场微博著作权的大讨论。
      一、微博是否享有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是作品,所谓作品,是指文字、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判断微博能否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应看该微博是否具有独创性而成为作品。独创性是指作品为独立创作完成,必须能够体现作者的个性特征,是作者智力劳动创造的成果;独创性存在于作品的表达之中,作品中所包含的思想并不要求必须具有独创性。微博大多时候是博主对其私人生活、工作、心情等的记录,原则上这些微博均属于作者个人独立创作的,但能否称得上具有独创性,还要根据该具体微博的内容而定。如果该微博只是对一些平常生活情感的梳理与表达,没有体现作者的个性与思想,没有凸显原创的智力劳动结晶,那么这类微博没有独创性因而不能称其为“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微博作品必须是达到一定的创作高度,体现作者的个性特征的智力成果。
      二、微博著作权的侵权认定
      我国著作权法在规定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同时,也对其权利进行了适当的限制,其中合理使用制度就很好地平衡了权利人和社会公共之间的利益。合理使用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在十二种情形下使用已发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作者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对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十二种情形之外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也未向其支付报酬的使用行为,即视为侵权。微博著作权作为著作权的一种亦应如此。
      目前对微博著作权的侵犯集中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上,具体来说包括:
      (一)直接转发他人原创微博的行为
      转发行为分为两种:一是指利用微博客户端的转发功能转发他人原创微博,这种情况不但没有侵犯著作权,而且非常注重信息的来源与合法性,是一种尊重他人著作权的表现;但若在利用微博转发功能转发他人微博时故意删除作者信息的,仍构成侵权。二是指将他人具有独创性的微博直接复制,在不注明原作者的姓名的情况下发布到自己的微博上或者在其他微博客户端上发表。这种行为不同于微博上的转发,而是直接的“盗用”。黄健翔的“转发
      门”便是这种行为的体现。这种行为无疑对微博著作权构成侵犯,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报刊杂志、出版书籍等传统媒体直接转载他人微博的行为
      近年来很多出版商、报刊在没有经过微博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直接转载他人原创微博,不注明出处,同时也不支付任何报酬,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财产权。作家六六与《读者》杂志的微博转载纠纷即属于此。原创微博被大量无偿转载的行为突显出当前人们著作权利意识淡化的现状,认为微博只有140字,引用到报刊杂志中不构成实质部分的内容,最多充当画龙点睛的作用,可以随便“拿来”,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而实施的无偿转载行为将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不利后果。
      三、微博著作权的保护
      当前我国微博著作权面临着严峻的挑战,网络用户、传统媒体对微博著作权的侵犯,呼吁各方对微博著作权给予保护。
      (一)微博用户应增强维权意识
      作为微博用户,一方面要注意自己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在注册使用微博服务中,注意仔细阅读相关服务协议,保留自己作品的证据;一旦发现其他用户侵犯自己的著作权,应及时要求网络服务商删除侵权作品或者以其他方式来保护自己的著作权。另一方面,要注意尊重其他作者的著作权。在转载别人作品时注明原作者姓名或出处,如果要对作品进行进一步的利用,应取得原作者的授权。
      (二)微博运营服务商,应尽量细化与微博用户的网络服务协议
      明确网友在其提供的微博平台上所创作的微博的著作权的归属,并且提请微博用户注意仔细阅读协议并遵守。只要用户举报侵权行为的出现且有足够证据,其就必须及时处理,删除侵权者的微博或者以其他形式来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从而在微博上营造人人尊重著作权的氛围。
      (三)完善相关法律,健全微博著作权法律保护体系
      微博作为一个新兴的网络事物,属于信息网络服务的范畴。针对微博著作权保护无需进行专门的立法,可通过完善已有《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或出台具体的司法解释、判例或其他方式来保护微博这一新兴事物。同时在现实生活中应考虑实际应用问题,加强执法力度,使法律可以真正地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参考文献:
      [1]张革新.现代著作权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
      [2]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3]吴园妹.“微博”世界,著作权何去何从[N].人民政协报.20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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