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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平衡

    时间:2021-03-06 16:02:5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在现实生活中,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一直存在,也是学界一直以来重点关注的话题。党的十八大报告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立为推进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以后,如何在依法实现司法公正的同时,切实保障新闻舆论的监督权也正在面临着一系列历史性的转变和选择。本文着重分析了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冲突的具体表现,并就如何平衡二者的关系进行了一定的探讨。
      “公正历来是人类社会所追求的美德和崇尚的价值目标,也是法律制度所应具备的优良品格。”在我国,司法公正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最终追求,而实现这一最高追求,离不开新闻舆论监督这一行之有效的一种监督方式。从某种意义上而言。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在终极目标上是殊途同归的,都是为了实现社会正义。司法作为国家评判是非曲直的工具,是国家所制良法的直接适用。而新闻舆论监督作为非国家机关行使监督权,站在公众立场上对国家司法活动作出自发性的评价。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司法过程所展现的丰富的内容以及司法过程本身的刺激陸,对于新闻媒介具有强大的吸引力,司法实践所衍生的事实与问题往往成为新闻媒介追逐的热点,”也正基于此。两种由于不同立场而作出的评价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定的偏差,而相较于国家的司法活动,新闻舆论监督所凭借的新闻媒介因其与生俱来的时效性、公众性、广泛性等特点所带来的影响力更大。难免给国家的司法活动带来一定的影响。因此,应当看到,尽管二者在终极目标上是同一的。但因于二者性质、特点的不同。不可避免地在实践中出现了一定的矛盾和冲突。
      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冲突的具体体现
      新闻舆论的非理性与司法理性之间的内在较量。在概念学上。非理性与理性是完全相对应的。如果说,理性是指思维和意识所支配的人的一切精神活动和精神过程。那么非理性则是指不受思维和意识所支配的人的无意识、直觉、情感和意志等精神活动和精神过程。如果说。理性具有自觉性、抽象陸和逻辑性等特征的话。那么非理陸则具有不自觉性、非抽象性和非逻辑性等特征。新闻舆论是人们对社会事务各种态度、意见及意识的统一体,通过作出带有倾向性的评论而广泛传播,在本質上类属于社会评价范畴,内含理智与非理智的成分,它迎合了社会大众的需求。是社会公众意识的集中反映。在为人们提供平台自由发表言论的同时。也为许多非理智因素的生长滋生了天然的土壤。他们根据自身的喜好、对社会事件肆意发表评论。并与其他意见不合的观点互相攻击。相较于此,司法活动是一项理性的、严谨的法律推理过程。首先,它的活动主体是经过专业法律训练的法官。其次。它需要法官经过一系列的司法程序如证据调查、当事人的陈述、双方充分地发表辩论意见等,结合证据及法律的相关规定作出最后的判决。公正是司法的最终属性,法定程序是必备要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是基本要求。整个过程不以自己的喜恶来决定。在实践中。新闻舆论的非理性与司法活动的理性之间屡屡进行着内在较量。如2010年“李刚案”、2011年的“药家鑫案”等。药家鑫案本身并不复杂,被告人驾驶车辆撞倒被害人后,不但不进行救助。反而对其边连捅数刀最后致被害人死亡。完全可以刑法的相关规定对其定罪量刑。但随着新闻媒体的介入。舆论开始发酵,不仅就这一恶劣情节进行过分解读,甚至引申出“农村人难缠”的观念,使得城市与农村在地域上进一步对立。腾讯网还自发组织药家鑫案大讨论,甚至引出“药家鑫不死,法律必死,两者中得死一个”之论。这样如洪水猛兽般的舆论倾向,给法官在死刑和死缓的量刑上带来了很大压力。给法官公正审判设置了很大的心理障碍。使法官的专业判断无法正常发挥。
      新闻舆论的自由性与司法独立之间的激烈碰撞。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改革正如火如茶地进行着。社会矛盾大、贫富差距突出仍然是这一时期最主要的特点。综观近年来进入公众视野并引发新闻舆论大反响的司法案件,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并非所有的司法案件一律能引发新闻舆论的漩涡。但案件一旦被贴上“管二代”、“富二代”、“权钱交易”等标签,就很容易迎合大众的猎奇心理,引起新闻媒体的注意,经过系列连环报道及炒作,成为时下的舆论热点。在社会不断发展的今天,新闻媒体形式也变得多种多样,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介正当其用,互联网、微信、微博等新兴媒介也越来越发挥出更大的作用。从而也使得舆论的自由性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基于新闻媒介报道的自由性、及时性和典型性等原则,必然对于司法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带来天然的侵犯。同时。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媒体如何监督司法仍然缺乏必要的监管,相当部分甚至仍处于空白地带、媒体报道和评论司法案件的必要限度仍未明确等。使得新闻媒体在实践中往往因过多地强调言论自由而超越了对司法案件报道的应有界限。由此产生的后果即是导致“媒体审判”凌驾于司法审判之上,对司法独立造成最终的侵害。
      新闻舆论的道德性与司法专业性之间的天然鸿沟。如前文所述,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在终极目标上是殊途同归的,都是为了实现社会正义。但二者在追求并实现社会正义的价值评价标准上不同的。前者更倾向于将公序良俗作为评判是否公正的唯一标准,体现为新闻舆论的道德性,反映的是公民最原始道德层面上的公正。这种舆论带有很强的主观色彩,尤其对于各类事件中的弱势群体,更容易产生同情和支持的心态。湖北的邓玉姣案尤其明显地反映了这一特征。当然。对这一案件的最终审判结果是否正确已经很难去评判。但可以肯定的一点是。该案的最终作出是在新闻舆论的影响下。在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二者博弈后的产物。而贴上国家工作人员标签的张金柱案则恰恰相反,无论专业律师为其所作的辩护多么精彩,在全国新闻舆论的汪洋大海中显得那么苍白无力。笔者无意为张金柱翻案。只想说明在该案中。新闻舆论对案件的强势干预及毫无原则性的倾向性评论所造成的舆论影响,实际上对于司法公正所追求的社会正义是背道而驰的。
      司法审判活动不同于新闻舆论以道德和情感为标准,而必须依据事实和法律不偏不倚地作出公正的判决。在审判过程中。法官们必须严守法定的程序,保持专业的素养,以理性地态度脱掉有色眼镜去看待整个案件本身。但作为社会中的人,难免要与其他世界万物发生联系,也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各种新闻舆论的影响,从而对案件的认识和判断与法律规则之间形成一定的偏差。同时,基于目前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国情。新闻舆情也是权力部门关注的焦点。当它们感受到舆情的压力时。权力部门也往往会向司法部门施压,进而影响司法活动的进行。也正是由于新闻舆论的道德性与司法活动的专业性之间存在的天然鸿沟,导致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冲突无法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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