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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合作的英国学派路径

    时间:2021-06-28 12:02:3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竞争与合作是国际关系的常态,也是隐藏在国际行为体互动背后的深层命题和原则。英国学派从国际关系的社会属性入手,通过阐述国际社会秩序的实现与维持来体现国际合作的存在形态,为我们理解国际合作提供了重要的启示。
      [关键词]英国学派;国际规则/制度;国际合作
      [作者简介]周秋君,华东师范大学国际关系与地区发展研究院博士研究生,上海200062
      [中图分类号]D8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434(2010)05-0049-05
      
      一、国际关系中的英国学派
      
      国际关系中的英国学派(Endish schod of in-temafional relations)原本只是一个独立于美国主流学派之外的学者群体,其代表人物包括查尔斯·曼宁(Charles Manning)、马丁·怀特(Martin Wight)、赫德利·布尔(Hedley Bur)、亚当·沃森(AdamWagon)、约翰·文森特(R.J.Vincent),以及后来与现实主义有更多对话的巴里·布赞(Barry Buzan)等。尽管这些学者各自拥有不同的理论视域和研究议程,但始终遵循着共同的学术传统与治学风格,使英国学派得以从一个小众化的学术团体,即成立于1959年的英国国际政治理论委员会(the British Committee on the Theory of Intemational PoHfics),发展成为一个特色鲜明的理论流派。虽然该学派的学者并不都具有英国背景,但因为该学派的反对者罗伊·琼斯在1981年撰写的一篇唱衰它的文章,使得“英国学派”这一称呼自此就被固定了下来。
      英国学派是我们探讨国际合作时不容错过的一个重要学说。从名称上看,这一学派带有鲜明的“非美国”特征;但其学术价值却足以与新现实主义、新自由制度主义和建构主义三大美国主流国际关系理论相媲美。英国学派的影响力不仅体现在它作为建构主义理论的思想源泉之一,也体现在它对于后冷战时期复杂的国际政治现象所具有的较之前几者更大的包容性和解释力。作为一个以历史、法律、哲学功力见长的国际关系流派,英国学派在20世纪90年代里曾与建构主义一起对“新一新辩论”,展开批判,并通过回归历史与重塑观念、规范、制度等社会因素的价值来推动国际关系理论的“社会学转向”。学者王逸舟认为,英国学派与美国理论之间的最大不同在于美国人偏重科学,用它来“改造”和充实国际政治学科;而英国人更重历史,把它作为智慧结晶的“母体”或“托盘”。虽然英国学派的成员并不囿于英国本土,但古老的英帝国所传承下来的外交经验与人文传统,以及欧洲世界丰富的思想史积淀无疑都为启发该学派的学者建立一种有别于美国理论的分析视角和研究路径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英国学派的学术特色主要体现在它的三大概念(国际体系、国际社会、世界社会)及与之对应的三大国际关系思想传统(霍布斯主义传统、格劳秀斯主义传统、康德主义传统)之中。国际体系(in—temational system)是关于国家间的权力政治;现实主义将无政府状态的结构与进程置于国际关系理论的中心位置。国际社会(intemational soeiety)是关于国家间共同利益与身份的机制化;理性主义将产生与维持共同规范、规则和制度置于国际关系理论的中心位置。世界社会(wodd society)是关于包括一切组织形式的全人类共同体在世界社会层面上的认同与安排;革命主义将国家体系的超越形态置于国际关系理论的中心位置。在英国学派的研究议程里,国际体系是基础,国际社会是核心,而世界社会则是可能的演变形态。(如图所示)这三种元素混合地存在于国际关系之中,正如支撑这些元素的三种思想成份共存于现实世界之中;只是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某一种成份的比重更大一些。因此,要想理清国际政治现象背后的本质,就需要我们“同时看到不同的层面,并且注意观察它们之间是如何相互平衡与作用的”。
      英国学派的三种思想传统体现了国际规则、规范和制度的不同的社会结构安排:霍布斯主义者的国际行为规则是典型的零和游戏,国家为了自由地追求利益,不受道义或法律的限制;任何遵守协议或道义的行为都不过是权宜之计。康德主义的秩序观则正好相反,它的行为规则是完全的合作,这种合作体现为人类共同体的形式。国际关系领域中存在的一切道义、规则已不再是为了满足于实现国家间的共处与合作,而是推翻国家体系,以世界社会取而代之。格劳秀斯主义传统是介于霍布斯主义与康德主义之间的“中间路线”(via media);这一传统认为,国际政治既不是国家间完全的利益对立,也不是纯粹的利益一致,国家在相互交往中受到它们所组成的社会的规则和制度的约束。这种约束既非权宜之计,也非人类共同体,而是在国际社会中实现共处与合作的目标。英国学派认为,这些以实现国家共处与合作为目标的规则、规范和制度,即构成国际社会秩序的基本元素,才是描述现实国际关系的理想话语。
      
      二、内生于国际社会的合作动力
      
      英国学派从一开始就认为“国际事务中既有冲突,也有合作”。它将国际关系视为一种社会形态,认为“社会”即意味着一定的秩序;这些秩序由一系列具有社会结构的规则、规范和制度构成,而它们本身就是社会成员合作的结果。在此基础上可推演得出:国际社会的秩序是由一系列的国际规则、规范和制度所构成,而它们也正是国际社会成员(国家)之间合作的结果。
       英国学派对于国际合作的思想建立在国际社会所追求的一系列基本目标之上。赫德利·布尔(Hedley Bull)在《无政府社会》里描述了两大类目标:一类是任何社会秩序都追求的基本目标,包括保证人类生命与身体安全;确保信守承诺;稳定财产所有权LSJ(P3)。另一类是国际社会秩序所追求的基本目标,包括维持国际体系与国际社会的生存;维护国家独立和主权;争取和平(指无战争状态)。布尔认为,“共同利益观念是基于社会生活的基本目标,规则限制维持这些社会生活基本目标的行为,制度有助于这些规则具有效力”。换句话说,国际社会的存在是其成员通过合作来实现和维持国际社会基本目标的结果;合作属于国际社会的内生变量。这一点也被美国学者约翰·罗尔斯(John RaMs)拿来作为论述正义原则时的前提假设,他将社会视为一个旨在推进所有参加者利益的合作体系,并且认为由于社会合作,存在着一种利益的一致,即它使所有人有可能过一种比他们独自生存所过的生活更好的生活;但同时由于这些人又都追求在利益分配中获得较大的份额,因此就存在着利益冲突,需要用一系列原则去指导利益分配。社会正义便是这样一种原则,“提供了一种在社会的基本制度中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办法,确定了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可见,合作问题的实质不在于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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