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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灾民住房恢复重建的行政救助法律制度

    时间:2021-06-13 04:01:4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
      法律保障灾民住房恢复重建,住房恢复重建的救助涉及住房重建救助资格行政确认和行政给付等。行政救助主体应当在资金补助、税费减免、借贷、土地供给等,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公民给付物质帮助和救助权益。
      关键词:
      住房恢复重建;行政救助确认;行政救助给付
      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20018002
      我国自然灾害多发、频发,重特大自然灾害几乎每年都发生,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产生活秩序。目前,我国多元化新型灾害救助(灾害政府救济、灾害商业性保险、灾害社会援助与自我积累保障)尚未健全;政府救济仍是重要途径。
      法律应给予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的制度保障。在2010年,我国制定颁布了《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灾民住房恢复重建的行政救助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1住房重建的救助条件
      1.1住房重建的被救助人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本文认为,住房重建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行政确认主体、行政救助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即被救助人。住房重建的被救助人(也可称行政救助重建住房相对人)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救助条件、能资格参与形成住房重建行政救助法律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救助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个人、组织。
      1.2住房重建的救助条件
      参与形成住房重建的行政法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救助条件也即是被救助人资格。本文认为,住房重建的救助条件主要有三个条件:住房损害原因要件、家庭成员生活居住困窘要件、家庭成员改善生活状况的能力要件。住房损害原因要件是住房损害为自然灾害造成。家庭成员生活居住困窘要件是家庭成员现无以供长期居住的房屋。家庭成员无力改善生活状况的能力要件是家庭成员抗击灾害、改善生活状况的能力弱。
      1.2.1住房损害——自然灾害的灾情险情造成公民房屋的生活使用价值丧失
      (1)住房损害。自然灾害导致住房损害,房屋倒塌毁灭(含濒于崩溃、倒毁)、不可修复需拆除的危房,或虽然房屋没有损毁但自然灾害险情威胁居住人的财产和生命安全、需避险搬迁,不宜居住生活。住房损害表现为毁损灭失、或危房、或避险搬迁等情形,房屋使用价值丧失是关键。在灾害过程结束后,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及时、主动给予认定,出具房屋鉴定结论。
      (2)产权登记与住房损害的关系。
      房屋管理机关对房屋的登记,是对房屋产权归属与某人的客观事实给予确认。房产证、土地证有利于判断毁损房屋为谁所有。
      损害住房是否要被房屋管理机关产权确认登记?本文认为,救助重建住房要求损害的房屋办理了房产证、土地证,是不恰当的。房产证、土地证的缺失,不应成为住房救助的硬性规定。救助恢复重建住房的前提是住房损害、房屋价值毁损,它的目的是保障受灾人的居住环境,不是对房屋损害的赔偿。房屋的物权不能等同房屋登记。除建筑房屋的行为有严重违法、不可补正外,法律对竣工的居住工程应当赋予不动产法律地位、法律给予保护、赋予对财产人法律物权。生活中,房屋的存在在先,登记确认行为在后,它们不同步。
      1.2.2家庭成员生活居住困窘——家庭成员现无以供长期居住的房屋
      (1)家庭成员无房居住。自然灾害造成居民住房屋损害,致使家庭成员丧失居住房屋。灾害发生后,家庭成员没有供长期生活居住的房屋,陷于生活困窘。
      (2)住房救助范围是以“户”为单位。
      住房救助法律关系中,“户”应为法律家庭。这样解释,符合行政法中行政相对人的概念。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住房恢复重建政策,以家庭为对象,符合家庭生活成员的意愿,有利于生活团体的和谐稳定与发展。
      1.2.3家庭成员无力改善生活状况的能力——居民的财力难以承担住房重建
      由于我国国情,政府合社会救助财力有限,不能实行全民住房保障。国家采取根据救助对象的财力给予不同方式的救助、不同的给予。在住房救助中,既要重点帮扶困难户,又要给力自救户。对无经济能力、经济能力较弱的户(特困户、五保户、农村特困户、低保户),在给予政策优惠的同时应给予资金补助,给予国家保障。
      2住房重建救助资格的行政确认
      2.1住房重建救助资格的行政确认概念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甑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或者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本文认为,住房重建救助资格的确认属于行政确认的范畴。住房重建救助资格的行政确认,是指住房重建救助行政主体甑别住房重建被救助主体的居住困窘及财力弱等事实,审定受灾人是否具备住房重建被救助法律条件,从而确定登记相对人受助资格并予以宣告的行政行为。
      2.2住房重建救助资格的行政确认主体
      现行法定的行政确认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住房重建救助资格的行政确认主体是由法律法规授权赋予确认权限的行政管理机构作出。《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自然灾害防治主管部门作出的险情确认,不能代替居民的居住困窘和重建房屋的经济财产承担能力等住房重建救助条件的鉴别和认定。住房重建救助资格的行政确认主体不应由受灾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和自然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共同承担。这样导致自然灾害的住房重建救助的行政确认行为为两个或多个行政行为,易出现行政机关相互推诿和出现相互矛盾的确认结果。这不利于救灾工作的简便、高效开展,也不利于灾民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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