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初中学习 > 正文

    高校实习生人身权益保护制度的构建

    时间:2021-03-27 20:08:3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学生参与实习是其完成学业,走向工作岗位的必经阶段。实习活动中,实习生人身财产权益受损理应得到救济,然而我国立法机关并未就实习生权益保护进行明确具体立法。本文分析了我国实习损害赔偿的困境及原因,借鉴国外有关实习学生权益保障的制度经验,试图以侵权责任为基础,与合同法、保险法相衔接构建我国实习损害赔偿制度。
      关键词 实习生 损害赔偿 制度构建
      实习是指学校在校学生依照学校实际安排,在实习单位观摩实习单位业务活动,在实习老师指导下以实习生身份参与或者执行实习单位工作任务等活动。学生在实习中受有人身损害事关学生、学校、实习单位三方权责。在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规模不断扩大、实践教学日益受到重视的背景下,有关此类损害赔偿的立法以及相关合同、保险制度的构建十分迫切。
      一、构建我国有关学生实习人身权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根据资料显示,各大高校不断扩大招生规模,1999年,当年招生人数增加51.32万人,招生总数达159.68万人,增长速度达到史无前例的47.4%,之后2000年的扩招幅度为38.16%,2001年为21.61%,2002年为19.46%,到2003年,中国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在校人数超过1000万,截止到2012年底,普通高校在校学生数为2536.5647万人。不计入其他学历层次的学生,就有规模如此庞大的高校学生,他们无不参与实习活动,在实习活动中产生损害赔偿的法律纠纷在所难免。但是,我国法律并未对此有明确而周全的规定。
      根据现有文献,我国学生实习活动很少有反映实习生人身权益保护内容的实习协议,也缺少专门的实习保险制度。有关实习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多数案件是以调解形式结案的。一些案件虽然虽然通过各种途径、方法得以解决,但对于该类案件是否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都存在着较大争议,这就意味着尚无明朗的法律机制来解决此类纠纷。
      另外,现行《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规定仅表达了对高校实习活动的支持态度,并无规范实习尤其是如何处理实习学生人身权保障方面规范。值得注意的是,2009年11月,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中有规定中等职业学校可以为学生投保与其实习期间相对应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但仅规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实习责任保险,对于损害赔偿本身却没有明确规定。即便是实习责任保险也是任由实习单位与学校进行自由约定,没有强制要求,学生方面的意愿也没有得到尊重。这个《通知》表明我国教育主管部门注意到了学生实习损害并有意通过实习保险来分散实习损害风险,有其积极意义。
      二、我国有关实习学生人身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有关实习学生人身保障方面的问题主要是没有系统化的损害赔偿制度、实习学生没有劳动者资格、实习合同不规范以及实习保险未制度化等方面。
      (一)缺乏规范实习损害赔偿的系统化制度
      学校教育的实习环节是专业培养的必经环节,每个毕业生都参加过实习活动,但目前有关实习制度的法律规范很少,尤其是针对在校学生实习的法律规范几近空白。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制办主任、法学教授焦志勇分析,大学生实习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主要受一般民事法律和合同法的保护。大学生如果在实习期间人身受到伤害,虽然不能认定为“工伤”,但应该参照工伤标准执行。焦志勇教授介绍说,从目前的法律框架上看,没有一则专门的大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的法规,教育部等相关部门和各有关高校也都没有制定相关的行政规范,因此,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保护在法律上实际上处于一个空缺状态,到底适用哪个法条在司法实践中也没有专门规定。其他学历层次实习生实习权利保障情况亦是如此。
      (二)实习生不具有劳动者身份
      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并实际参加社会劳动,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资料主要来源的自然人。劳动者主体资格认定的形式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年龄或劳动行为能力;(2)体力条件,即劳动者必须具备自己所从事的职业所需要的体力,主要是指健康条件;(3)智力条件,即劳动者必须具备一定的劳动经验和劳动技能;(4)行为自由条件,即劳动者是否具有支配并使用自己劳动能力的自由。
      我国《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从该条文可以看出,自然人需要同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才能成为我国《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而《劳动法》第16条规定:“聘用(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聘用(劳动)合同。”可见,我国劳动法要求建立劳动关系需要双方签订聘用(劳动)合同,但是在实习期间,实习生的档案关系仍在学校,实习生不能与实习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是由学校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从现实角度出发,在校生参加实习主要是为了积累实践经验,无论是实习生还是实习单位都没有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意图。而往往实习单位一般不会付给实习生与劳动相当的报酬,相反实习生或者所在学校要向实习单位缴纳实习费用,这并不符合劳动关系的要求。实习生由于其学生身份的特殊性,学习是其主要任务,实习只是课堂学习之外锻炼自己实践能力的方式,实习生还是要遵守学校的各种管理制度,其实习活动受到学校的管理和限制。如果将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强行按照劳动关系对待,将实习纳入劳动法调整,将会影响实习单位接收实习生的积极性,这样不仅解决不了实习生权益救济保障问题,而且会造成大学生实习难的局面。
      (三)实习合同缺少实习损害赔偿条款
      对于还没有毕业的实习生来说,要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在实习前签订实习协议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从目前实习生进行实习的渠道来看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一是学校统一安排实习单位,二是实习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有的学校会与实习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但多数学校不签订任何协议。从多数校企实习协议来看,即便签订协议也仅仅是就学校和实习单位就实习教学内容本身达成合意,对学生的多是要求完成教学任务和遵守相关纪律,对实习损害赔偿没有约定。

    推荐访问:实习生 人身 权益保护 构建 高校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