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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纂志书应注意的思想政治性问题

    时间:2021-06-06 16:01:5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2011年新修订的《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5)宣扬邪教、迷信的。(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以上规定是针对所有公开和内部出版的图书的。2006年国务院颁布《地方志工作条例》,规定:“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该条例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新方志是由各级地方政府组织编修的“官书”,因此它必须体现政府和人民的意志,符合社会主义主流价值观。同时,由于志书所具有的“存史、资政、教化”的功能,使得它比一般图书更应注重内容的思想政治性问题。可以说,是否存在思想政治性问题是考察、检验志书合格与否的关键,应引起所有志书编纂者和审读者的高度重视。根据笔者多年指数的审读经验以为,地方志书中多存在以下五类思想政治性问题。
      一、记述外事、侨务及涉港澳台事务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
      1.涉外事务和侨务。(1)必须将涉外事务、侨务与涉港澳台事务分别记述。地方有些行政单位在向地方志编纂单位提交资料时,往往将涉外、侨务和涉港澳台事务同时一并提供,志书编纂者如不注意,就有可能将这些内容不加区分地编在同一章节中,这是应该绝对禁止的。正确的做法是,将这三个不同的内容区别分类,单独记述。(2)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是不同的概念,应加以区分。外籍华人是指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国籍后裔,以及中国公民的外国籍后裔;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港澳台同胞是指居住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中国同胞。因此,三者在国籍归属和居住区域上不能混为一谈。港澳台同胞不是华侨,涉港澳台事务应从侨务工作中分离开单独记述;港澳台事务更不能同涉外事务混为一谈,合并记述。(3)对于一些国家的华侨、外籍华人来华投资情况,包括投资者姓名、投资规模、对华捐赠事宜,应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不作公开报道。(4)对于外国及其国民的报道应遵循睦邻友好、不干涉他国内政的原则。如有的志书在行文中不经意地对某个国家人民的生活境况做出主观臆测和评判,这是不恰当和不友好的,审读者应加以删削和修改。(5)应注意争取地表述外国的国家称谓。如1990年10月3日,德国统一,从此以后,原来的民主德国和联邦德国已不复存在。同样,1991年苏联解体后,国家改称为俄罗斯,上述时间点应注意。
      2.涉港澳台事务。(1)香港、澳门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台湾是中国的一个行政区域。在任何文字、地图或图表中都要特别注意不能将它们称作“国家”,尤其不能与主权国家并列出现、相提并论。不得将台湾、香港、澳门与中国并列提及(如“中港”、“中台”、“中澳”),只能使用“内地与香港”、“大陆与台湾”或“京港”、“沪港”、“闽台”等。同理,港澳台资本不能称为“外资”,港澳台资企业不能称为“外资企业”;我国内地城市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产品(或技术)输入或输出不能称为“进口”或“出口”;不得说“港澳台游客来华旅游”,而应称为“港澳台游客来大陆(或内地)旅游。(2)对台湾当局“政权”系统和其他机构的名称,无法回避时应加引号,如台湾“立法院”、“行政院”、“监察院”等。不得出现“中央”、“国立”、“中华台北”等字样,如不得不出现时应加引号,如台湾“中央研究院”等。台湾“行政院长”、“立法院长”等职务均应加引号表述。其他如台湾“清华大学”、“故宫博物院”等也应加引号。台湾的社会团体,若名称中有“中国”、“中华”字样者,如“中华道教文化团体联合会”、“中华两岸婚姻协调促进会”等社团名称应加引号表述。严禁用“中华民国总统(副总统)”称呼台湾地区领导人,即使加注引号也不得使用。(3)对台湾地区制定实施的“法律”,应表述为“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涉及对台法律事务,一律不得使用“护照”、“文书认证”、“司法协助”、“引渡”、“偷渡”等国际法上的用语,可采用“旅行证件”、“两岸公证书使用”、“两岸司法(行政)方面的联系与协作”、“遣返”、“私渡”等用语。(4)不得将海峡两岸和香港并称为“两岸三地”;“台湾”与“祖国大陆(大陆)”为对应概念,“香港”、“澳门”与“内地”为对应概念,不得弄混。(5)对于具有“台独”性质的组织和政治术语,如“台独”、“台湾独立”、“台湾地位未定”、“台湾主权独立”等必须加引号方可使用。(6)不得将台湾称为“福摩萨”。如确需转述时,一定要加引号。“福摩萨”(Formosa)是早期葡萄牙殖民者对台湾的称呼,因此,在我国不得使用这个带有殖民色彩的别称。
      二、涉及民族和宗教信仰政策方面可能出现的问题
      我国是一个以汉族为主、多个少数民族组成的国家,因此,维护民族之间的团结、平等是我国的重要国策。同时,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也受到国家宪法和法律保护,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地方志著作作为“官书”,更应坚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维护民族团结、尊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方面做出表率。因此,在审读志书过程中,应对相关问题保持高度关注。
      1.涉及民族政策可能出现的问题。(1)对各民族,不得使用旧社会流传的带有侮辱性的称呼。不得使用“回回”、“蛮子”、“夷人”等。封建社会常使用的对少数民族的蔑称,如将壮族人称为“獞人”,这在社会主义新方志中是不允许出现的。(2)对少数民族不能随意简称,如“蒙古族”不能简称“蒙族”,“维吾尔族”不能简称“维族”,“哈萨克族”不能简称“哈族”。(3)少数民族支系、部落不能称为民族,只能称“XX人”,如“摩梭人”、“撒尼人”、“穿(川)青人”,不能称为“摩梭族”、“撒尼族”、“穿(川)青族”。(4)不要把古代民族名称与后世民族名称混淆,如不能将“高句丽”称为“高丽”,不能将“哈萨克族”、“乌孜别克族”等泛称为“突厥族”或“突厥人”。(5)对历史上各民族之间的冲突、战争,应以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加以分析,少数民族统治者问鼎中原,只是不同的统治者之间争权夺利的行为,不应将之视为少数民族对汉族发动的“侵略”。清朝并非是满族人一族的政权,因此,不能称为“满清”。同样,孙中山领导的民主主义革命推翻清政府的统治,也不能称为“光复”。(6)应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和生活习俗,不应胡乱臆测、妄加评论,避免触犯少数民族的禁忌,对他们的民间习俗不作丑化或猎奇的描述。我国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撒拉、东乡、保安、塔吉克、塔塔尔、乌孜别克等10个民族在宗教方面都信仰伊斯兰教,因此,在饮食方面都禁食猪肉,不吃自死的动物和动物血。在编纂和审读地方志著作时,应严格注意是否存在涉及此类禁忌的内容。有关少数民族民俗与禁忌方面的内容,可以参阅由国家民委政策法规司编辑、民族出版社出版的《少数民族风俗与禁忌》一书,这是介绍此类内容比较权威的图书,编辑人员可在工作中翻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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