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学前教育 > 正文

    元以来历朝对藏传佛教宗教事务的法律调整及其历史启示

    时间:2021-06-05 16:03:4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西藏自元朝正式纳入统一国家版图,至此,全国藏区成为统一国家的一部分。藏传佛教到元朝时已发展成为藏区的主流宗教信仰,并且影响着藏区各方面的事务。因此,对藏传佛教宗教事务的不断规制和调整就成为元以来历朝对藏政治策略的首要任务。鉴于这种重要性,元以来历朝中央政权对藏传佛教宗教事务进行了一系列的政策实施和立法调整,主要包括册封宗教首领、礼遇喇嘛,设置中央和地方专门管理机构,扶持建立地方政教合一政权,规范限定宗教首领世俗权力、规制大活佛转世的立法等方面。这些政策法规的实施不断强化了统一国家主权、保持了藏区社会稳定、促进了藏区经济相对发展。在当今复杂的国内外形势下,这些政策法规对国家如何管理藏传佛教宗教事务和藏传佛教如何谋求自身发展有着重要借鉴意义。
      关键词:元朝;明朝;清朝;藏传佛藏宗教事务;法律调整;历史启示
      中图分类号:DF09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0.04.01
      
      历史上对于全民信教并由众多教派势力控制的藏族地区,单靠世俗力量来实现稳固统治和加强管理,显然是不切实际的。元朝统治者将地绝险远的藏族地区第一次纳入了中央王朝的版图之内,与其对藏传佛教所实施的一系列法律调整不无关联。明继元制并有所发展,使中央王朝对藏传佛教的立法推进一步;清统治者承继元、明政策并大胆创新,使藏传佛教立法规定日臻完善。就元、明、清三朝管理藏传佛教事务的手段、方式而言,虽有明显差异,但总体上是顺应历史需要、继承前朝经验、总结前朝教训、结合新的社会实践基础上不断继承、完善、创新的。历史实践证明,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是富有成效的,实现了保持西藏和其他藏区的局势稳定、社会进步进而加强和巩固国家统一的目标,其中一些(如活佛转世制度)直到目前还在实践。对西藏进入统一祖国版图以来,封建中央王朝以及晚清民国时期对藏传佛教的立法规定进行梳理,全面总结其经验教训,其目的是以史为鉴,充分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即“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做到藏传佛教依法治教,从而为充分保障我国藏传佛教信教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更好地为当今社会和谐发展服务。
      一、元代的藏传佛教宗教事务立法规定及其利弊
      在元代西藏地方结束了四百余年的混战与分裂,正式纳入中央王朝的统治之下,成为中国版图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元朝中央政府对吐蕃地方进行了一系列的管理措施,如括户、置驿、征兵、征税、驻军等,从而创建了一整套完备的体制与政策,实现统治的稳固和长久。元朝成功实施上述一系列管理措施和政策中,首要的原因是元朝中央统治者充分了解了西藏地方的地情民情,“以其地广而险远,民犷而好斗,思有以其俗而柔其人,乃郡县土番之地,设官分职,而领之于帝师。”[1]其中最为重要者是对藏传佛教的管理和扶持,“因俗而治”的策略对与藏传佛教有关的事务进行了积极调整和管理,从而保障藏区社会相对稳定。元中央王朝为了实现其政治目的对藏传佛教采取了设立帝师、优宠喇嘛,设立中央管理机构,实施政教合一等管理政策和措施。
      (一)设立帝师,优宠喇嘛
      佛教自公元八世纪进入藏区,在与藏族原有宗教——笨教的斗争中取得了胜利,获得了长足发展。到元朝入主中原时藏传佛教已达到极盛,使整个藏区都处于一种极为浓郁的佛教文化的笼罩之下,藏传佛教成为藏族文化的特色,也成为每一个经略藏区的统治者首先必须考虑和解决的问题。十三世纪的元朝统治者,根据藏区的民众宗教信仰特点,利用中原王朝强大的王权,进一步强化和树立这种神权,来达到对西藏的直接治理。其中最先实施并富有成效的是帝师制度。
      公元1260年,八思巴被忽必烈封为国师;公元1270年,忽必烈又赐其号为“皇天之下,一人之上,化身如来,宣文辅治,大圣大德,普觉其智,佐国如意,造字圣人,大元帝师”[2],并赐玉印,帝师制度自此成为定制。元世祖忽必烈甚至有意独宠萨迦派,但后因八思巴的奏议而允许西藏各个教派自行发展。有元一代的“帝师”,不仅仅是一种荣誉称号,而且被赋予了巨大的实际权力。其最主要的职责有:(1)教授帝王。如,向皇帝、后妃、皇子传授佛法、授戒、灌顶,为皇室作佛事,乃至“启沃天衷,克弘王度”[3],等等;(2)统辖僧尼,掌管全国佛教事务。例如,负责校勘佛经,厘定仪轨,颁布戒律,为佛门弟子授戒,主持大型法会,举荐相关僧才或行政官员,主持兴建大型皇家佛寺,等等;同时还执掌吐蕃地区(实际上是全国藏族地区)军政事务。帝师作为皇帝在宗教信仰层面上的导师,其地位冠于诸王和百官之上。帝师制度贯彻元朝统治始终,从八思巴开始整个元代共封帝师14人。然而,帝师由皇帝任命,是为统辖西藏和藏区服务的官员,虽然作为“师”的一面,主要在说法方面,原则上不能干预政治。但是帝师作为管理全国僧政的最高官员,对于制订宗教政策、任免僧官有一定的权力,并且作为皇帝的吐蕃事务顾问,对蕃施政有较大权力,所谓“帝师之命与诏敕并行于西土”对“帝师之命与诏敕并行于西土”的有关解释,参见:张玉释“帝师之命与诏敕并行于西土”[M]// 元代吐蕃地方行政体制研究(附录六)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311-331即是此谓。历任帝师根据皇帝圣旨颁发的藏文法旨可以体现出帝师参与管理吐蕃地方事务的史实,据不完全统计,有元一代,历任帝师颁给吐蕃地方的藏文法旨有15件。从帝师藏文法旨中所提到的名单来看,上至宣慰司的最高长官,下至平民百姓,既包括军官军人,也包括普通百姓,既有僧部也有俗众,无所不包;从帝师法旨颁布的范围来看,既有颁给乌思藏宣慰司的(14件),也有颁给朵甘思的(1件)。由此看来,帝师制度对元代吐蕃地方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影响是全方位的。
      元代的藏传佛教政策中与设立帝师制相伴的是对喇嘛的特别优待。首先,对喇嘛赐官封号,使之获得巨大的政治利益。他们有的受封为王,有的尚公主或长公主,有的被皇子、宗王们奉为上师,有的在朝廷任职,取得各种封号[4]。正如史载:“(帝师)弟子之号司空、司徙、国公、佩金玉印者,前后相望”[1]。其次,他们享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公元1264年,忽必烈颁行的《珍珠诏书》规定:“对依律而行的僧人,无论军官、军人、守城官、达鲁花赤、金字使者皆不准欺凌,不准摊派兵差、赋税和劳役,……僧人之佛殿及僧舍,金字使者不可住宿,不可索取饮食及乌拉差役。寺庙所有之土地、河流和水磨等,无论如何不可夺占、收取,不可强迫售卖”。[5]史载:“西僧为佛事,请释罪人祈福,谓之秃鲁麻。豪民犯法者,皆贿赂之以求免。有杀主、杀夫者,西僧请被以帝后御服,乘黄犊出宫门释之,云可得福”。 另据《元史·释老传》记载,元成宗时,宣政院的官员草拟了一道圣旨,规定“凡民殴西僧(喇嘛),截其手;詈之者,断其舌”。据说因当时的太子元仁宗爱育力八达极力反对,才使这道圣旨没有发出,但西藏《红史》却明白地载了这一规定。这说明蒙元统治者企图以严刑峻法来维护佛教僧人的特权地位。可见在元朝政权中,虽然他们主要行使特殊的宗教职能,但他们所获得的政治利益和权力显然已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宗教的范围,且行使的地域范围也已超出西藏本土,甚至具有全国性[4]。再次,他们享有巨大的经济特权。除了上述的减免差说、保护其寺庙田产等不受侵犯之外,元朝统治者还给予僧人丰厚的赏赐。如有元一代,元朝统治者对以帝师为首的西藏僧人的各种赏赐,其数量之巨大,次数之频繁达到了非常惊人的地步。元朝皇帝几乎每一次从帝师处受灌顶,作为“供养奉献”,都必赐给大量财物。公元1270年,忽必烈再次从八思巴处受灌顶,“所奉献大供养为白银一千锭、绸缎五万九千匹。还有每次见面时所送的礼品及哈达、银币等。仅皇帝临时奉献的礼品据说总计有黄金一百多锭、白银一千锭、绸缎四万多匹”[5]147,而元代的其他历任皇帝也因受戒或其他原因,给予西藏僧人大量的赏赐。如英宗至治元年(公元1321年)十二月,“命帝师公哥罗古罗思监藏班藏卜诣西番受具足戒,赐金千三百五十两,银四千五十两、币帛万匹,钞五十五贯”[6]。最后,他们享有无上的宗教特权。元朝将藏传佛教定为国教,大力提倡和宣扬。为此在京城和全国各地大量兴建佛教寺庙。《元史》中关于元朝历代皇帝兴建佛寺的记载不胜枚举。至元二十八年(公元1291年),据宣政院统计:“天下寺宇四万二千三百一十八区,僧尼二十一万三千一百四十八人”[7]。同时,元朝佛事兴盛。《元史·本纪》中即有大量“命帝师率其徒作佛事”或“命西僧作佛事”的记载。可见,由于元王室大力尊崇藏传佛教,并广建佛寺,大兴佛事,藏传佛教由西藏不断向全国传播、发展。并且因以帝师为首的西藏僧人拥有统领天下僧尼,主管佛教事务的权力,使之在西藏本土乃至全国都享有很大的宗教利益。

    推荐访问:历朝 启示 藏传佛教 调整 法律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