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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社会转型期治安治理的民众参与

    时间:2021-06-03 04:00:3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组织结构和人们的价值观发生了变化,群防群治工作面临的最主要问题是群众的参与积极性不高、社会整合资本下降,造成治安治理中民众参与热情不高、群防群治工作乏力的局面。本文就创新群防群治工作理念创新和路径创新提出建议。理念方面:尊重民众的行为选择;支持民众的主体性参与;强化社区警察的服务意识;注重社会安全管理专业力量的作用。路径方面:提高民众治安意识;完善现有社区民警的绩效机制;完善群防群治的法制建设;促进社区社会资本建设;健全群防群治工作长效机制。
      【关键词】社会转型期    治安治理    民众参与    理念创新    路径创新
      中国传统治安文化中,一直强调民众的治安参与,统治者直接以立法的形式赋予民众治安参与义务,并督以严厉的刑罚。[1]这种强制的做法是与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的,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公共安全供给的不足。在当前的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以国家强制力要求民众参与治安治理是不合时宜的,但社会治安治理离不开民众的参与,治安信息的搜集、治安决策的执行、治安工作的评估和监督,都需要公民的配合或践行。民众参与治安治理的具体途径就构成群防群治工作的主要内容,而群防群治工作是治安管理社会化的具体形式,是我党群众工作路线的体现,也是新形势下实现社会治安根本好转的有效途径。随着社会经济的转型和发展,社会组织结构和人们的价值观发生了变化,群防群治工作面临着民众治安参与积极性不高、工作乏力的问题。从工作机制上看,群防群治工作离不开治安专门机关或基层组织的动员、组织和指导,但关键还是民众的参与行为。关于群防群治工作的研究成果并不多,其中关于民众治安参与的成果更少[2],至于民众治安参与与群防群治工作相结合的研究也不多见。影响公民参与治安治理的因素是多重的,本文从这些因素分析出发,就创新群防群治工作机制进行探讨。
      一、影响公民参与治安治理的主要因素
      (一)社会动员机制发生了变化
      随着社会改革的进程,社会结构发生了变化,尤其表现在社会组织结构方面。伴随着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国有企业深化改革、所有制结构改革,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形式大量涌现,政府与单位、个人的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政府对各企事业单位、个人的管理控制能力逐步削弱。政府与单位、个人关系的变化导致了广大职工从“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转变,下级单位不再倾向于成为上级单位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也就意味着单位对职工,上级单位对下级单位的社会整合作用逐步弱化。[3]从而使各组织间的互动模式出现了深刻的变化,单一的纵向垂直管理模式日渐被复杂的多元互动、纵横互动模式所取代。社会组织结构也相应地由原来单一的纵向垂直管理结构变成了多元的纵横互动结构。这种组织结构要求政府、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和个人在平等的基础上共同参与、决定社会的建设和发展。那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模式处在从单位制度为依托纵向整合社会治安资源的模式和以社区防范模式并存阶段。社会动员方式是从政府的行政体系向公众自觉行动转变的社会化机制。治安主管机关在治安治理中,对民众的动员则不能通过单一组织形式,甚至行政命令的形式,需要探索新的途径。
      (二)人们价值观的变迁
      社会的发展,社会结构的变迁,导致作为社会主体的“社会人”的文化价值观念结构的变迁。一是价值取向由单一趋向多元。人们在处理集体与个人、公与私、义与利等重大关系时,不再单一选择集体利益优先,公而忘私、重义轻利。但随着社会组织结构、阶级阶层结构的变迁,传统的一元化的价值观念结构逐渐分化,不同的阶级阶层、不同的利益群体都持有不同的价值观。同时,社会分化的加速还使社会异质性特征日益突出,这必然会在社会成员的思想观念和意识形态结构中有所反映,尤其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外来文化的传播,人们的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结构将会不断趋于多元化,一些与主流意识形态不同甚至相反的价值观念也会大量涌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物质利益原则不断被强化,以自身利益为导向的行为选择,成为社会大众的普遍观念。二是价值评价由被动顺从转向自主独立。随着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就业方式、分配方式、交往方式、思维方式的改变,人们的发展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自我权利保护意识和自我价值实现意识显著增强,人们习惯于自主认识、自主选择,而不是被动的接收外面世界的变化。民众对政府推行的治安治理措施,往往是结合自己利益进行选择,而不是简单地遵照执行。
      (三)民众治安参与的安全感缺乏
      一个人选择任何行为,都会有安全的考量,参与治安治理工作也不例外。根据理性经济人的假设,一个人需要考虑行为的代价和收益,如果有同样的收益,代价越小,他越乐于选择这一行为。对于民众参与治安治理来说,成本是指民众由于其积极行为致其正常生活受到干扰所付出的代价,有时间、精力、金钱,甚至健康和生命,而其收益往往是社会正气的弘扬、对犯罪的抑制等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的社会效益,不排除有时获得社会为激励此举或受益人为表谢意而进行的物质鼓励或补偿。但如果失去的成本却没有一个制度性的保障,通常由个人来“买单”,那么其将不堪其扰,或不堪重负,如南京“彭宇”案,这样,治安参与民众将没有安全感,其最佳的选择自然是放弃参与。以至于当代社会出现诚信缺失、权钱交易、商人和医院唯利是图、学校违规收费等诸多不安问题,部分人正义感缺失、社会责任感淡薄,“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的“看客”心理盛行。[1]整个社会人际关系冷漠,对“别人”、“公共”的事情缺乏热情,社会责任感缺乏,对治安治理工作亦是如此,缺乏参与积极性。
      (四)民众治安参与的法律滞后
      治保会是我国独有的群众自治性治安防范组织,在基层政府和公安保卫机关领导下负责进行工作,是公安部门的得力助手和联系广大群众的纽带。长期以来,基层治保组织在宣传群众、组织群众开展治安巡逻和安全检查,落实群众性防盗、防火、防破坏和防其他治安灾害事故等群防群治工作方面发挥了特殊而重要的作用,成为基层群防群治工作的组织平台。我国现行《宪法》仅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治安保卫委员会(以下简称治保会),协助维护社会治安,赋予了治保会在基层社区的治安功能;而关于治保会的专门规定是1952年政务院批准施行的《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规定治保会开展群防群治工作的职能,然而规定过于简单。《条例》一直沿用至今,虽1980年经公安部重新公布,但未作修改,其内容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部分内容还与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矛盾,亟需重新修订。《条例》中规定的治保会设立的目的是针对新中国刚成立后不久,为了发动群众,协助人民政府防奸、防谍、防盗、防火,肃清反革命活动以保卫国家、巩固新生政权,大部分内容已不符合当前的治安形势。立法的滞后也严重影响治保会与时俱进,成为限制其应有的治安防范功能发挥的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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