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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体国家安全观下的反恐情报信息工作:问题与实践

    时间:2021-05-31 12:04:4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近年来,北京“10·28”、昆明“3·01”、莎车“7·28”等暴恐袭击案件的发生,充分暴露出当前我国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在思想认识、基础业务、专业主体、组织体系、行为识别、情报搜集及资源共享等方面尚存薄弱环节。因此,必须坚持以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导国家安全法治建设,充分发挥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平台的作用,有效开展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相关工作。同时,应客观认识反恐怖主义斗争的长期性、严峻性和复杂性,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坚决打击暴恐分子,以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的稳定,确保各族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关 键 词:总体国家安全观;《反恐怖主义法》;反恐怖主义工作;反恐情报信息
      中图分类号:D81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8)11-0035-09
      收稿日期:2018-08-21
      作者简介:李恒(1986—),男,四川成都人,西北政法大学反恐怖主义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国家安全学、反恐法治理论;刘左鑫惠(1994—),女,山东淄博人,西北政法大学反恐怖主义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反恐法治理论。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8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基于多源异构大数据的恐怖主义智能化防控对策实证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8BFX088;2018年四川警察思想政治研究中心重点项目“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法治反恐警务工作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CJS18A01;2018年四川社会治安与社会管理创新研究中心重点项目“总体国家安全视域下情报信息在反恐警务工作中实践”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SCZA18A01。
      “危者,安其位者也;亡者,保其存者也;乱者,有其治者也。是故君子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治而不忘乱,是以身安而国可保也。”(《周易·系辞》)
      一、总体国家安全观下的反恐工作
      (一)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提出
      国家安全是国家生存发展的前提,人民幸福安康的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国家安全工作,立足国情、着眼长远,积极探索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力求健全国家安全体系,筑牢国家安全藩篱。2014年4月15日,习近平同志在主持召开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时提出,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提出,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当前中国国家安全基本规律和形势的把握,是新形势下指导国家安全实践强有力的思想武器。全面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这一重要战略,对于中国应对国际国内各种安全风险与挑战,维护国家战略利益具有重大而深远的现实意义。[1]为加强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这既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迫切要求,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保障,目的就是要更好地适应我国国家安全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体制,加强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2]“坚持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是做好国家安全工作的根本原则。各地区要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的国家安全工作责任制,强化维护国家安全责任,守土有责、守土尽责。”[3]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国家安全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安全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总体国家安全观,明确提出构建集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等于一体的国家安全体系。可以说,总体国家安全观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政策到法律的发展过程,其超越了传统安全思维,兼顾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统合内部安全和外部安全,协调各安全领域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为健全国家安全协调机制、形成国家安全法律体系、完善国家安全方略体系、提升国家安全能力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指导,为国家安全工作的开展明确了目标,为国家安全法治实践提供了方法,为国家安全新架构的搭建指明了方向。
      (二)以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导反恐工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围绕全面依法治国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涵盖了新时代我国法治建设的性质方向、根本保障和总目标、总路径、总任务、总布局等各个方面,深刻回答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为新时代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根本遵循。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其对国家安全立法工作的总体谋划和战略部署,对开启国家安全工作法治化新环境、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推进法治国家建设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在国家安全工作的各个领域,都应立足总体国家安全观,全面审视国家安全新形势,及时检视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适当性,拓展国家安全体系内外延,着力推动汇聚维护国家安全的强大合力,充分发挥总体国家安全观在开拓国家安全法治工作和维护国家安全稳定的战略智慧。当前,全国反恐怖斗争形势严峻复杂,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是国家安全最高利益之所在,也是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之所在。总体国家安全观根据我国国家安全特别是反恐怖主义、反分裂斗争的新形势与新特点,明确维护国家安全的基本原则和基本任务,在重点解决国家安全特别是反恐怖主义斗争各领域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和亟待立法填补空白的问题的同时,为今后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预留空间,预留接口。《国家安全法》等国家安全系列法律法规的相继颁布实施,是以法律形式回应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导地位的现实需要,是新时代下总体国家安全观在法治建设中的使命担当。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下简稱“《反恐怖主义法》”),该法第2条规定:“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对任何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作出妥协,不向任何恐怖活动人员提供庇护或者给予难民地位。”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近年来,随着国际社会加大反恐合作,恐怖组织蔓延势头得到遏制,但恐怖主义毒瘤并未根除,我国与境内外“三股势力”的斗争已进入新阶段。在境内外多重因素的循环互动、共同影响下,我国反恐怖斗争形势的紧迫性、严峻性、复杂性进一步凸显。为应对恐怖主义违法犯罪活动,反恐怖主义相关职责职能部门必须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坚持情报为先,关口前移,加强日常防范,加强源头治理、前端处理,针对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地毯式排查和立体化整治行动,集中力量解决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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