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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略论家庭暴力“以暴制暴”犯罪中激情犯罪的认定

    时间:2021-05-08 12:00:2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目前,世界上一些国家已通过立法将激情犯罪明确规定为从轻量刑的情节,而我国刑法对此尚无明确的规定。随着家庭暴力所引发的“以暴制暴”犯罪愈演愈烈,在类似案件的审理中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屡见不鲜,这在一定程度上将严重影响司法的公正性与刑法适用的统一性。因此,尽快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将激情犯罪情节法定化,既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也是量刑规范化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激情犯罪;以暴制暴;量刑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4-0026-03
      作者简介:张金璇(1995-),女,汉族,福建福州人,重庆大学,2013级法学院本科生。
      意大利著名犯罪学家凯萨·龙勃罗梭在其著作《犯罪人论》中首次对激情犯罪的概念进行了相对完整的解释。根据其犯罪学理论,一切犯罪行为都与某种情感的冲击有关,相比于其他类型犯罪人身上情感因素的长期性、反复性,驱使激情犯罪人的情感因素则是突发且孤立的[1]。当一个人处于激情状态时,其外部行为及内部心理活动都会受此影响,尤其会降低对自身行为的理解、控制与评价能力。
      在西方国家,激情犯罪被认为是一种“挫折攻击型”犯罪,即当人遭遇到挫折并处于特殊环境时而自然产生的带有强烈攻击性、侵犯性反应所引发的犯罪。目前我国学术界的通说认为激情犯罪是指行为人在突发、剧烈且短暂的情感因素支配下所实施的犯罪[2]。本文立足于探讨激情犯罪理论在家庭暴力“以暴制暴”犯罪中的认定及适用问题,其中必然要涉及刑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内容,因而单纯从犯罪学角度对激情犯罪进行解释显然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为此,综合犯罪学及刑法学的基本理论,可以将激情犯罪定义为:行为人受到由被害人的刺激性言语或行为而产生突发、激烈、短暂情感冲动的影响,于该言语或行为发生之时(或发生后的合理时间范围内)所实施的、可以从宽处罚的犯罪行为。
      一、激情犯罪的特点与构成条件
      通过激情犯罪的含义可以归纳出其主要特点:
      第一,诱因的特殊性。在激情犯罪中被害人必定在言语、行为等方面存在过错,从而刺激行为人并导致其犯罪行为的发生,二者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第二,行为的突发性。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主观上虽是出于故意,但其犯罪行为并非事先预谋,而是在受到被害人刺激后难以控制自我的特殊情况下萌生犯意,并在该犯意的支配下立即在受到被害人刺激后的合理时间范围内实施犯罪行为。
      第三,行为的短暂性。激情犯罪仅发生在被害人的不当言语、行为发生之时或之后的合理时间范围之内,即临时起意实施犯罪行为。若超出这一时间范围,激情因素对于行为人理解力、控制力的影响将会减弱,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则更趋向于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有预谋的犯罪,这与激情犯罪在本质上存在较大的区别。
      第四,行为的暴力性。由于激情犯罪是一种临时起意的犯罪,行为人处于激动亢奋的状态之中,无法对自身行为作出正确判断,从而以肢体或身旁可随手利用的工具不计后果地对被害人实施手段残忍的犯罪,导致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的严重后果。
      从理论上讲,激情犯罪可以归属于特殊的斟定从轻量刑情节,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对其构成要件进行严格的限制:
      第一,犯罪行为必须由被害人的不当言行所导致。这是激情犯罪的起因条件。激情犯罪中的关键点是行为人激情因素的爆发,故被害人的不当言行必须能够对行为人的心理产生足够的影响,例如带有明显人身攻击性、侮辱性的言行。若从常理判断被害人的言行并无明显不当之处,则在司法认定中需要仔细考虑行为人犯罪时的心理状态,谨慎作出判断。
      第二,行为人必须在该不当言行发生时或之后的合理时间范围内实施犯罪。这是激情犯罪与有预谋犯罪在时间条件上的区别。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不当言行发生后合理时间范围的认定常常存在争议,对此无法确定统一的标准,而应当根据不同案件的特殊性,例如被害人不当言行的方式、程度以及对行为人造成的心理影响,行为人的犯罪手段等方面综合考虑。
      第三,犯罪行为必须针对不当言行者本人实施。这是认定激情犯罪的对象条件。激情犯罪起因的特定性决定了行为人犯罪对象的特定性,只有针对不当言行者本人实施犯罪才符合行为人在情绪失控的状态下欲对不当言行者实施报复行为的心理特征,若行为对象为不当言行者之外的第三人,则将构成一般的故意犯罪。
      第四,犯罪行为必须严重侵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这是认定激情犯罪的结果条件。首先,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就必须导致相应的犯罪结果,其次,激情犯罪的突发性、暴力性特征决定了行为人将在愤怒的支配下直接且不计后果地以暴力手段侵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若行为人在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后还实施了侵犯财产权利的行为,后实施的侵犯财产权利的行为则不应归入激情犯罪范畴,而应区别认定为有预谋的其他故意犯罪。
      二、激情犯罪理论在家庭暴力“以暴制暴”犯罪中的认定及适用
      近年来,因为我国对家庭暴力的处理机制尚不完善,使得由此引发的“以暴制暴”犯罪愈演愈烈,并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司法实践中,对于以暴制暴者的处理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其一,认定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要件,不负刑事责任;其二,认定其行为基本符合正当防卫要件,但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三,认定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此外,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有必要针对上述第三种情况下实施的行为进行个案判断,运用激情犯罪理论做更进一步的分析,将符合激情犯罪要件的行为与一般犯罪行为相区别,以实现量刑的准确性、合理性,从而实现精细司法的诉讼追求。
      从理论角度分析,在家庭暴力“以暴制暴”犯罪中运用激情犯罪理论,并将其作为影响量刑的情节之一,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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