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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侦查活动再生证据的收集与运用

    时间:2021-05-05 20:00:0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
      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可谓挑战与机遇并存。面对职务犯罪不断恶化的严峻形势,针对该类犯罪反侦查活动频繁、线索来源稀缺、证据变化较大、证据链条薄弱等特点,检察机关应以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为契机,切实实现由供到证的静态取证模式向由证到供的动态取证模式转变,充分利用新《刑事诉讼法》赋予的技术侦查手段,积极收集并巧妙利用犯罪分子的反侦查活动产生的再生证据,从反面进攻,打开案件缺口、强化证据锁链、扩大战斗成果,从而把死案办成铁案、小案办成大案、个案办成窝串案。
      关键词:职务犯罪;反侦查;再生证据;收集;运用
      中图分类号:DF79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
      1008-5831(2013)06-0107-07
      职务犯罪是困扰世界各国和地区多年的难题。据报道,全世界每年因政府腐败大约要损失6 000亿美元,这意味着每天要被贪官卷走16.43亿美元[1]。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职务犯罪不断恶化①,犯罪分子作案手段智能化程度越来越高,反侦查能力越来越强。然而,由于历史条件和现实条件的制约,中国对职务犯罪一直坚持“由人到事、由供到证”的静态侦查模式。虽然理论界不停地呼吁转变侦查模式,司法届也进行了大量的实践探索,但由于缺少技术侦查手段,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一直没有摆脱口供依赖症,侦查人员始终还是重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忽视其反侦查活动,重视原生证据而忽视再生证据,重视正面强攻而忽视背后反攻,结果在办案中常常陷入立案难、侦破难、取证难的“三难”困境。2012年3月14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闭幕会上正式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了更大的挑战。“修正案”不仅将律师辩护提前到侦查阶段,规定律师会见不被监听,强化了律师的阅卷权,大大地扩展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执业空间,提高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辩护能力,而且还规定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间接赋予了犯罪嫌疑人沉默权②。这就意味着,在新的执法环境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要有所突破,检察机关必须积极探索技术侦查措施,不断丰富侦查手段,增加侦查案件的科技含量,切实转变侦查模式,否则,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将更加举步维艰,职务犯罪将更加难以控制。可喜的是,“修正案”赋予了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手段,明确了电子数据的法律地位,为职务犯罪侦查真正实现由供到证的静态取证模式向由证到供的动态取证模式转变带来了机遇。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以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为契机,积极探索由证到供的动态取证模式,针对职务犯罪反侦查活动频繁、线索来源稀缺、证据变化较大、证据链条薄弱等特点,充分利用新《刑事诉讼法》赋予的技术侦查手段,努力收集并巧妙利用反侦查活动产生的再生证据,从反面进攻,打开案件缺口、强化证据锁链、扩大战斗成果,从而把死案办成铁案、小案办成大案、个案办成窝串案。
      一、反侦查活动再生证据之概论
      (一)反侦查活动再生证据之概念辨析
      国内对侦查活动研究相当深入,但对反侦查活动的研究却很零散,且对反侦查活动的概念存在分歧。笔者认为,所谓反侦查活动,顾名思义就是与侦查工作相对抗的活动,即犯罪嫌疑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实施犯罪活动过程中,为掩盖犯罪事实真相而实施的阻碍、破坏侦查行为的活动。如串供、毁证,订立攻守同盟;隐匿、销毁罪证,转移赃款赃物;收买、威胁证人;打击报复,嫁祸于人;避重就轻,隐瞒重罪;刺探侦查秘密等[2]。反侦查活动是把双刃剑,如果留在犯罪嫌疑人手中,侦查工作寸步难行,常规侦查措施很难突破,可一旦为侦查人员利用,往往能迅速打开局面,取得起死回生之效。
      所谓再生证据,也有学者称为派生证据[3],是与原生证据相对的一种证据。原生证据即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产生的直接反映犯罪事实真相的事实和材料。再生证据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为掩盖犯罪事实真相而进行的各种反侦查、反追诉活动中形成的能够从相反角度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和材料。再生证据不同于再生线索,再生线索是指侦查主体在侦查活动中,根据原始线索,或最初发现的线索,顺线发现的其他犯罪线索[4]。侦查人员可以通过再生线索发现再生证据,同时在对再生证据的收集利用过程中也可以发现新的再生线索。
      再生证据是反侦查活动和反追诉活动的必然产物,反侦查活动和反追诉活动是再生证据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只要进行反侦查、反追诉活动,犯罪分子不论多么狡猾,手段多么隐秘,也能发现蛛丝马迹,比如串供要在一定地点、一定时间,通过一定的方式,就必然在客观上留下各种各样的痕迹。笔者将反侦查活动中形成的再生证据称为反侦查活动再生证据,在反追诉活动中形成的再生证据称为反追诉活动再生证据。
      (二)反侦查活动再生证据之基本特征
      1.反证性
      反侦查活动中形成的再生证据往往能部分或全部“复原”和“重现”既往的犯罪动机、手段、方法等事实获得,或在一定条件下从相反的角度发现、收集和验证原生证据,因此,对于强化证据链条,反证案件的真实情况,具有逆向反证与推定的作用。由于再生证据只能通过逆向反证与推定原生犯罪事实,再生证据对原生案件事实只能起间接证明作用,在使用时必须遵循间接证据规则。再生证据的反证性对侦查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特别是当案件出现“零口供”,从正面难以突破,或虽然取得突破,但证据链薄弱的情况下,如能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存在掩盖犯罪事实真相的各类反侦查行为的再生证据,往往能起到起死回生之效果。
      2.衍生性
      再生证据是反侦查活动的必然产物,反侦查活动以犯罪事实存在和证明犯罪事实的原生证据存在为前提。没有犯罪行为,就不会产生原生证据,行为人就没必要去掩盖犯罪事实真相,就不会实施各种反侦查活动和反追诉活动,也就不会有再生证据。可见,再生证据不可能脱离原生证据而独立存在。当然,这与原生证据灭失或无法获取时,可以运用再生证据证明原生证据存在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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