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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侦查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正当性分析

    时间:2021-05-05 12:01:2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2款增加了侦查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自2013年新规定实施以来,围绕着侦查阶段如何排除非法证据这一课题,司法机关和学界都展开了探索和讨论。对于侦查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正当性,学界提出了质疑。为了从回应学界的质疑,故立足于我国国情,从立法理由、我国司法权力配置和侦查行为合法性获得的角度,为侦查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正当性提供辩护。
      [关键词]侦查阶段;排除非法证据;正当性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2款增加了侦查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自2013年新规定实施以来,围绕着侦查阶段如何排除非法证据这一课题,司法机关和学界都展开了探索和讨论。但在讨论中,学界出现了另外一种声音,认为侦查阶段排除非法证据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1]其质疑焦点,既包括侦查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机制本身的逻辑性,也涉及侦查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正当性。
      一、对侦查阶段排除非法证据正当性的质疑
      《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由此款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立法机关对“排除非法证据、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视,其试图通过刑事诉讼各阶段的层层阻击来实现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目标,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2]立法机关的立法动机是好的,但有学者认为侦查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做法存在逻辑矛盾,这使得侦查阶段排除非法证据是“不可能的任务”。[3]
      (一)谁作为此阶段审查非法证据的主体
      即使不考虑上述外部原因,单从“侦查阶段排除非法证据”这一问题本身来说,就存在逻辑矛盾。首先,证据非法和证据排除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判断证据非法是一个共性大于个性的问题。[4]众所周知,大多数案件存在非法取证行为都发生在侦查阶段,按照常理,非法证据排除应该在审判阶段,即庭前会议或庭审中。在侦查阶段就排除非法证据,这不符合习惯。就算可以在侦查阶段排除非法证据,那么该由谁来动议,更重要的是由谁来裁定。如果侦查机关自己排除自己收集的证据,这违背了权力制衡原则,会出现“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象,也违背了“程序正义”公认的一点内涵,即任何人不能作为有关证据案件的法官。[5]其次,如果不由侦查机关作为排除主体,改为由检察机关作为审查主体,那么就与此条规定中审查起诉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相重合。
      (二)由谁在侦查阶段对非法证据排除提出动议
      首先,从立法表述来看,“在侦查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的,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其意思是如果侦查机关自己发现了非法证据,那么将予以排除。这种表述存在逻辑矛盾,其原因在于,如果此阶段存在非法证据,毫无疑问是侦查机关自己制造的。退一步讲,就算侦查机关内部有明确分工,取证行为主体与负责起诉意见的主体不是同一主体,那么在部门利益、“统一领导”、破案压力面前,这种微弱的“制约”也就形同虚设了。由此,可排除侦查机关自己发现并排除非法证据的可能性。
      其次,由受非法取证行为侵害的人来提出动议,看似一种符合逻辑的选择。这种安排在逻辑上不存在矛盾,但在侦查实践却难行得通。(1)被非法取证侵害人能力有限。具体表现为:侦查阶段获得辩护律师帮助有限、辩护律师没有讯问在场权。(2)来自侦查机关的阻力。正如之前的分析,侦查机关在此阶段最关心的就是破案,这使得其本能地排斥辩护律师的参与,更不甘心其辛辛苦苦取得的证据被排除,因此,在此阶段,无论是谁提出非法证据的动议都将受到侦查机关的本能排斥。
      二、为侦查阶段排除非法证据正当性辩护
      (一)立法理由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上,非法取得的证据都应当予以排除,其立法理由有以下几方面:首先,是抑制违法侦查,保障人权,维护程序正义的需要。其次,有利于保障证据真实可靠,作出正确的事实认定,维护实体正义,防范冤假错案。再次,有利于贯彻证据裁判原则,维护程序法律严肃性。最后,符合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以及国际发展趋势。[6]此外,侦查环节排除非法证据,不仅可以规范侦查行为,甚至可以促进侦查制度改革。[7]
      (二)司法权配置
      对侦查阶段排除非法证据正当性质疑学者认为,我国侦查阶段排除非法证据与西方国家由法官排除非法证据的做法不相符,由侦查机关自己排除本机关收集的证据既存在逻辑矛盾,又缺乏排除动力。[8]
      从权力制衡、角色职能分离的角度来看,学者们的质疑是较有道理的。但是质疑者可能忽略了非常重要的一点,那就是我国的国情。[9]这决定了我国不可能完全仿照西方实施司法配置。我国人民法院是受人大领导的;我国的侦查机关中,公安机关兼具有行政属性,其地位不容小觑;我国检察机关兼有公诉和法律监督职能,这决定了它的地位和话语权。相比之下,法院在三者之中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10]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司法实践表明,我国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压力较大,这种压力主要来自侦查机关和控诉机关。在这样的背景下,赋予侦查机关自行排除非法证据并不是荒唐之举,反而是另一种开天辟地的做法。因为,侦查阶段自行排除非法证据,可以提高侦查机关对规范取证的意识,有利于侦查人员增强法治意识和学习法律知识,其更大的意义在于促进侦查制度改革。[11]将改变侦查机关内部的权力运行结构,改变我国的侦检关系。同时,会使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更加理解审判机关,有助于审判阶段排除非法证据工作的开展。
      (三)侦查行为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政治系统使人们产生和坚持现存政治制度是社会的最适宜制度之信仰的能力。[12]它是人们内心的一种态度,这种态度认为政府的职能是合法的、公正的,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民意”。这种合法性的资源包括:最初的合法性(革命或正当程序)、对合法性资源的培育、开发和维护。[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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