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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录音录像下的审讯策略探析

    时间:2021-05-05 00:01:4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侦查机关在办理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时均须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侦查人员必须研究录音录像可能给侦查讯问工作带来的挑战,调整心态,合理地研究制订审讯策略。既要注重发挥录音录像的独特优势,也要注意避免法律明确禁止的违法取证手段。
      关键词:录音录像;审讯策略;底限
      中图分类号:DF793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4853(2012)06001005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第43条增加了1项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由此,刑事诉讼法中正式确立了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录音录像制度的确立给侦查审讯带来了新挑战,侦查人员如何适应录音录像条件下的审讯工作;如何有效利用录音录像的独特优势,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录音录像情况下,如何把握审讯策略与违法取证手段之间的界限,这些都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之前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笔者将这些年来在录音录像下审讯工作的一些心得体会进行总结,希望能对即将正式开展此项工作的同仁们有所助益。
      一、心态:既要正视,又要无视
      正视,即重视录音录像作为一项法律刚性规定给审讯工作所可能带来的挑战和积极意义。录音录像作为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一项制度,其在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案件的审讯中必须依法适用,侦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应规定、流程进行操作,保证录音录像有效覆盖审讯全程。绝不允许借侦查取证、审讯突破、机械故障等名义,中断录音录像,或者在录音录像之外另寻时间、场所变相讯问。正视录音录像可能给审讯工作带来的挑战,加强研究,提前应对。这些可能的挑战包括:神秘感、隔离感的减少,可能使犯罪嫌疑人在面对审讯时的心理压力减少;录音录像繁琐的程序,导致审讯工作节奏可能受到一定程度影响;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严格要求,使得不具备录音录像条件时审讯工作无法开展;面对镜头的拘谨,可能阻碍犯罪嫌疑人进行有罪供述;侦查人员对录音录像下审讯工作的不适应,可能阻碍审讯策略的有效展开。但是在看到录音录像可能给审讯工作带来挑战的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录音录像工作对审讯工作的影响中积极的一面,如:作为固定审讯过程的客观证据,可以有效反驳犯罪嫌疑人提出的侦查人员对其刑讯逼供等行为的虚假陈述,为侦查审讯解除后顾之忧;传统的审讯方式,只能以笔录形式记录审讯过程中的有限内容,录音录像则可以从多方面有效固定犯罪嫌疑人面对审讯时的反应,如细微的表情、回答时的声调语音、零碎动作等;同时全程录音录像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无理狡辩起一定程度的抑制作用等。
      无视,即审讯过程中要适应镜头的存在,不能因为时刻想着录音录像的存在,而处于紧张、拘谨状态,导致审讯工作无法有效开展。“审讯人员应具有演戏的天才,即他不但是以一种自然流畅而不加思索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想法,而且要以真实的、令人十分信服的方式表达出来。要使嫌疑人相信,对他自己来说最好是说出事实真相,即使是可能意味着坐牢甚至被判处死刑。”[1]最好的“演戏方式”,就是忘记自己是在演戏,忘记镜头的存在,使自己习惯于录音录像场合下的新审讯方式。最重要的一点是审讯人员要增强自信心,相信自己所说的每一句话在触动犯罪嫌疑人心理及最终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方面都是有一定作用的。不能总想着镜头另一端有领导、同事在观看,事后录音录像可能提供审查等,而过于关注自己的仪表、仪态和审讯用词等。因为对细节的过分关注,可能会导致对审讯大局、氛围失去掌控,对自身言行的过分关注,也会错失观察犯罪嫌疑人言辞、表情的机会。因此,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之下,审讯人员要学会融入镜头之中,将注意力转移并集中到犯罪嫌疑人身上,主导审讯的进程,推动审讯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策略:依托审讯方略,发挥录音录像的独特优势
      (一)利用录音录像进行内外交流、组别交流,保障审讯计划顺利开展
      录音录像的案件中多数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意味着这些对象一旦被定罪判刑就将付出沉重的代价,因此,这些案子的口供不太可能在短时间内突破,侦查人员要做好在较长时间内进行审讯攻坚的心理准备。长时间的审讯攻坚要求侦查机关配备相应的审讯力量,像普通案子一样只有两个审讯人员,甚至只以一个主办人员为主,临时再凑人组成二人审讯组进行审讯的办法,对应付此类案件肯定是不行的。此类案件的审讯必须要有足够的人员配备和明确的任务分工,一般要求:一名主要指挥人员,可以是专司指挥,也可以兼职作为审讯组的主审人员;至少配备两个审讯组,每个小组各配备一名主审人员和辅审人员。审讯人员之间可以借助录音录像进行交流,保证审讯计划的稳步推进。
      其中一个审讯组在审讯时,指挥人员和其他审讯组的人员可以通过录音录像监控观看审讯进展,指挥人员则可以随时提出审讯策略和建议,遥控指挥具体的审讯进展。如在办理某一受贿案时,犯罪嫌疑人提出自己与他人之间没有不正当的经济往来,并且欲详细解释原因。指挥人员在监控室看到此情形后,立马指示审讯人员将其严厉驳回,审讯人员按照指示将其无理辩解坚决驳回之后,犯罪嫌疑人感觉侦查机关掌握了确实的证据,心理压力陡增,这为后续进一步审讯打下了良好基础。其他审讯组人员可以旁听审讯,掌握审讯进展情况,通过详细观察犯罪嫌疑人的临场表现,还可以寻找其心理防线薄弱环节,为下一步审讯打下基础。此外,其他审讯组人员如果有外围调查任务,也可以在空闲时间调取审讯录像进行研究,掌握审讯进展情况,为后续接替审讯做好准备。
      (二)通过录音录像进行“复盘”研究,找出犯罪嫌疑人的谎言线索和心理弱点
      在侦查审讯过程中,作为控诉方的侦查人员要努力发现和证实犯罪,而作为被讯问方的犯罪嫌疑人则出于自身的利益诉求,竭力隐藏和掩饰犯罪,双方的活动就是在审讯室里进行的心智与意志的激烈较量。审讯人员一方面要将预定的审讯策略施展出来,通过组织合适的审讯言词,步步攻击犯罪嫌疑人;另一方面要随时应对犯罪嫌疑人的各种辩解,想方设法予以反驳;另外,还要应付临场出现的各种紧急状况。在这样的情况下,难以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去发掘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漏洞及隐藏于语言、肢体动作中的各种转瞬即逝的谎言线索。过去由于没有相应的固定工具,对犯罪嫌疑人辩解漏洞和谎言线索的挖掘只能依靠审讯人员的经验,显得较随意,也经常错失重要线索。而录音录像的实施,为进一步发掘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漏洞和谎言线索提供了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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