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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制度实施效果评估触发机制研究

    时间:2021-04-29 00:00:3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法律制度实施效果评估触发机制研究在域内是一个较为新颖的课题。从概念入手对“法律制度实施效果评估触发机制”辨析,可以将其分为触发时间、触发主体、评估对象、触发条件等几个方面,就具体实践而言又可归纳为政府主导、社会促动两种不同类型法律制度实施效果评估触发机制。前者具有浓厚的“官方”推动色彩,在决策主体方面具有鲜明的立法、行政特点,具体细分为“因立法监督触发”、“因司法适用触发”和“因‘日落条款’”触发等三种基本形式;后者则带有“社会属性”,官方以被动形式接受法律制度实施效果评估启动的建议,具体可细分为“因诉讼而触发”、“因告诉而触发”和“因监督而触发”等三种类型。上述两类触发模式虽然一定程度上为法律制度实施效果评估触发提供了渠道,但都不同程度暴露出政府与民众在这一问题上的博弈和分歧,而政府与社会合作的法律制度实施效果评估触发模式则能在在官方意愿和社会动议之间达成平衡,消弭冲突、化解分歧。
      关键词:法律制度;实施效果;评估触发;触发模式
      基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法律制度实施效果评估体系研究”(16JZD011)
      中图分类号:D9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18)01-042-15
      引言
      法律制度的“设计者”或“立法者”通常聚焦于制度设计的任务是否完成,而较少关注其所设立制度的实施效果。法律制度作为强制性偏多的刚性制度,其废立、变动、发展,不仅需要上位者的认可,也有赖于全社会的支持,故而对法律制度实施效果的检验、测评,理应是法律制度本身的重要组成部分,然其在实际中却处于缺位状态。法律制度实施效果评估触发階段是整个过程的源头,也是关键,其成功与否、效能如何直接影响到法律制度实施效果评估的质效。现行法律制度实施效果评估的触发方式复杂多样、紊乱失序,亟待规范、整合。法律制度实施效果评估的触发既不应是权力主导者凭主观意志或稳定需要临时性、刻意地、有选择地挑选某一方面法律制度进行的“试验”,也不应是民粹主义者将个人利益与体制需要“捆绑”,而应当是以制度完善为前提的常态化反应,以了解、获知法律制度运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效校正制度性障碍。
      目前,直接以“法律制度实施效果评估触发机制”为课题的研究在域内外均处于空白状态,但与其相关的“立法后评估”、“法律评价”、“立法评估”等近似、类似的综合研究却不少见。英美等国的国家制度具有十分浓厚的行政主导特点,各项法律制度往往通过“行政法案”、“总统法令”、“地方政府条例”等形式执行,故域外国家类似研究也往往以“公共决策”、“公共政策”、“政府绩效”等为切入口,通常为对法律制度实施效果评估的综合性论述,例如尼古拉斯·亨利的《公共行政与公共事务》①、伊维特·韦顿的《Public Policy and Program Evaluation》②、欧内斯特·盖尔霍恩的《Regulated Industry in a Nutshell》③ 均是以公共政策、行政规章为切入口对法律制度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及其触发、启动过程进行了不同角度的论述。我国类似论述则兼具综合性和过程性,最为常见的是以“法律实施效果评估”、“立法后评估”、“法治评估”为切入点的研究,如钱弘道等人的《法治评估及其中国应用》④、陈书全的《论我国立法后评估启动的常态化》,他们从评估依托、启动过程、评估标准、评估方法等环节对立法后评估、法律实施效果评估等类似概念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论述。
      直接以“法律制度实施效果评估触发机制”为课题的研究一是可以丰富立法学研究的视野,将法律制度相关立法学研究置于一个更完整、更开阔的视野中;二是亦可为域内法治实践提供借鉴,通过概念解析、实例引证等方法,综合判别过往、当今法律制度实施效果评估触发机制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当前实际提供可资借鉴的意见,进而建议制度设立者结合国情、社情进行调整和修改法律制度。
      一、基本概念之诠释
      “法”作为一个秩序性概念,时常被作多种解释,且其颇具包容性的范畴又衍生了众多差异性概念,作为承载其主要意义的“法律”以及衍生的“法律制度实施”与“法治”、“法律实施”等概念看似一致,却又存在不同。厘清法律制度实施效果评估的概念边界,对于探究其触发模式、摸索其触发机制十分重要。
      (一)“法律制度实施效果”的解释
      “法律制度实施效果”的概念衍生于“法律制度”,其与“法律制度”存在着天然的因果关系,在梳理其概念之前有必要对其前置词语作比较辨析。
      1.“法律”与“制度”的概念
      “法律”是指由国家确立的行为准则,是对全社会普遍约束力的规范⑤,在成文法国家其最明显的特点即有国家机关认可或确立。“制度”原指具有相对刚性的、具有规范社会状态的社会结构,是一种有目的的建构状态,也是相对于法律更为宽泛、松散的概念。
      2.“法律制度”的概念
      “法律制度”将“法律”与“制度”两者组合在一起,其意义却更加宽泛,通常指国家或地区所有法律原则、规则及其衍生政策的总和。从宏观而言其可以指一个政权架构的基本制度的方式及其核心执政理念,以及其希望形成的社会制度基本模式,例如“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即是执政党希望建立的法律制度架构。从微观而言,“法律制度”可以指某一系列或某一项法律及其衍生政策所形成的系列行为准则⑥,既可以指宪法方面的法律制度,例如政权的组织形式、法律废立方式等;亦可指经济方面的法律制度,例如盈利性法人的建立准则、市场规制方式等;也可以指诉讼法律制度,例如审判机构审级设置、司法从业人员准入要求等。
      3.“法律制度实施效果”的概念
      “法律制度实施效果”顾名思义就是法律制度的执行结果。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制度亦不外如是,虽然其执行的出发点始终围绕制度设立的目的,但在实施过程中由于部分风险因素的不可控性,可能导致法律制度实施结果与设立目的不一致,其结果虽然较大概率是与设立目的相吻合,但却有可能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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