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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政府管理职能优化研究

    时间:2021-04-22 04:02:2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政府的角色定位决定了政府介入校企合作的方式及程度。当前,政府职能不能满足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功能性诉求,其表现为:法律法规不健全,相关政策支持不足以及缺乏有力监管等。基于政府管理职能优化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对策是:以法律的形式赋予行业协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权利,建立健全相关政策,加强机构与职能建设,加强政府监督力度,搭建校企合作信息共享平台以及构建多元化的经费投入机制等。
      关键词:政府职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727(2019)04-0038-04
      发达国家职业教育发展的历程表明,校企合作是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重要条件之一,是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校企合作作为西方现代职业教育的成功经验被引进我国之后,虽然推进了我国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的快速发展,但一直未能发挥强大的作用。
      一、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目前,我国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分为两种:与大企业的合作,大多都是学校主动向企业界寻求合作;而与中小企业的合作,大多都是企业主动向学校寻求合作。不管校企双方哪个主动,存在的普遍问题是:校企合作层次不高,运行机制不顺畅,保障机制不完善,合作的广度、深度都有待于进一步加强。阻碍我国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预期目标、动力机制等表层原因,也有难以自发调节的深层原因。
      (一)校企双方对于开展校企合作的预期目标不同
      校企双方隶属于不同社会领域,在人才培养的目标诉求上存在差异或分歧。从校企合作的出发点来讲,高职院校选择校企合作的出发点是以学生为本,通过校企合作,促进学生最大限度地发展;企业选择校企合作的出发点则是想通过校企合作,满足企业对技能型人才的需求,侧重于学生对企业工作的适应性。可见,作为学校,希望能够得到企业的资金支持和解决学生的实习就业,但又不希望企业过多地干预学校的教育与教学;作为企业,则担心学校保持其自身教育教学独立性的同时,不能培养企业所需的人才。正因为校企合作双方的目标不同,使得校企合作从建立之初便埋下了未来冲突的种子。
      (二)校企双方缺乏有效的互惠互利动力机制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都是逐利的,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本质是高职院校与企业之间的一种资源交换。在交换的过程中,由于校企双方目标利益不同、驱动力不足以及双方利益回报差距大等,必然会产生一些矛盾和冲突。目前,当二者产生矛盾和冲突后,唯有一方妥协才能使合作继续,而这使得原本平等的校企双方的合作关系必然变成学校主导或企业主导的合作模式。可见,依靠校企双方的协议,并不能够充分保障校企双方各自的利益。职业院校深刻意识到,缺乏互惠共赢的利益机制,仅仅依靠市场机制自发调节和职业院校的自身努力来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增强校企双方合作的稳定性是难以实现的。校企合作是一个相互选择、各取所需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涉及政府、学校、企业等相关方的利益,如何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到校企合作能否长期开展下去。
      (三)校企之间的自发调节有一定的局限性
      现有的高职教育校企合作,主要依靠校企双方的自身协调,但是有些矛盾和冲突可以通过校企对话协商加以调节,有些则是学校和企业难以通过自我调解的方式自身加以解决的。校企之间要想实现深度合作,建立长久合作机制,不得不寻求外在力量介入。各级政府在对校企合作的管理中,主要采取宏观调控的方式,没有专门的部门监督与考核,难以形成长效的合作机制,使得政府的作用发挥显得比较薄弱。高职教育宜采取“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但现实校企合作存在诸多困境,究其根本原因,在于学校和企业之间存在一个人才成长的“中间地带”,这由社会分工产生的空白地带,是一个既不属学校也不属企业的相对独立的公共领域[1]。
      二、政府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
      造成我国企业缺乏履行校企合作责任的原因很多,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是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国家和地方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的保障不健全,特别是针对校企合作方面的法律、法规更为缺乏。目前,国家层面的法律只有 1995 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 1996 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尚未出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在地方,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的保障也不健全。以山东省为例,目前关于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方面的法律、法规也仅仅局限于2000年制定发布的《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其中针对行业组织、企业事业组织的责任做出了规定,并没有对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对政府、学校和企业三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历经十余年,面对新的经济社会环境和教育发展环境,部分条款已明显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相关内容和规定也需要因应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进行丰富和更新。2017年11月,山东省政府完成了《山东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这是山东省为推进校企合作迈出的重要一步。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地方层面,法律法规不健全,对校企合作缺乏刚性的规范和要求,导致校企合作对学校和企业均没有太大的约束力。
      (二)相关政策支持不足
      在政策方面,2010年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确定了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职业教育办学机制,制定校企合作办学法规,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研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辦学有关法规和激励政策。所有这些,缺乏具体的可执行的政策。缺乏配套政策与措施,使得校企合作缺乏刚性的规范和要求,对于企业来讲参与校企合作的可见的利益点,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贡献得不到社会认可,导致企业参与的热情不高,继而影响校企合作教育向纵深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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