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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为法律经济学:新知还是旧论

    时间:2021-04-17 20:02:0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行为法律经济学的新近崛起挑战了主流法律经济学的理论公设,拓宽了法律的经济分析的研究领域,但同时也引起了主流学者如波斯纳等的诘难。双方在理性概念、经济学行为研究方法的证据支持、“互惠人”模型及其法律应用等论题上展开了激烈的交锋。从整体上观察,论战各方其实只是名义之争,相互融合的趋势显然。作为这次学术论战的潜在影响,国内相关的理论研究和政策实践将会获得相当程度的促进功用。
      关键词:行为法律经济学;波斯纳;桑斯坦;“互惠人”模型
      中图分类号:DF0-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6260(2009)02-0141-07
      
      1998年5月,凯斯·桑斯坦、理查德·塞勒和克里斯丁·杰罗斯三人联名在《斯坦福法律评论》第50卷上发表了《行为法律经济学的进路》一文。在该文中,桑斯坦等对有关行为经济学在法律现象研究中的一些初期应用成果予以概括总结,首次提出“行为法律经济学”(Behavioral Law and Economics)概念,并且搭建起大略的理论体系框架,即法律的经济分析之行为研究的实证、对策和规范三个层面,以此挑战以理查德·波斯纳为代表的主流法律经济学理论,试图进一步拓展法律经济学的理论空间。(Jolls,et al,1998)在此意义上,桑斯坦、塞勒和杰罗斯三人的联名论文是行为法律经济学这一新兴研究领域一篇正式的自立宣言。
      为对行为法律经济学这一新颖论题进行一些深入的讨论,《斯坦福法律评论》同卷组编刊载了相应的论战和回应的文章,有波斯纳的《理性选择、行为经济学和法律》,马克·凯尔曼的《作为修辞学二重唱之一部分的行为经济学:答杰罗斯、桑斯坦和塞勒》,以及上述三位作者的答辩论文《理论与比喻:答波斯纳和凯尔曼》。(Posner,1998;Kelman,1998;Jolls,et al,1998)
      在这些文章里,(注: 后经修改,桑斯坦等人的论文《行为法律经济学的进路》收入《行为法律经济学》一书,波斯纳的论文收入《法律理论的前沿》一书。大略说来,波斯纳与桑斯坦等之间的论战可分为四个轮次:(1)桑斯坦等在行为法律经济学概念的证立中对波斯纳所代表的主流理性选择模型的建构性批评;(2)波斯纳对行为法律经济学概念的质疑;(3)桑斯坦等的回应;(4)双方在文集里对各自观点的修正和再论证。本文的论述将主要依据这二本书的相关内容进行。)论战各方以行为法律经济学的性质定位问题为中心,围绕着传统理性经济人模型的限度、可能的修正,及其在法律现象的经济分析中的解释力等论题展开了激烈的交锋,并进而就模型性质、理性概念,以及实验的信度等基础理论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论辩。
      鉴于这次学术辩论的重要性,以下拟对其内容和意义予以简要勾勒和评析。这对了解域外法律经济学研究的现行态势,透视其未来趋向,并审视其对国内相关研究的积极影响,都将不无裨益。论述分为四部分:(1)行为法律经济学的理论架构及其应用,(2)波斯纳的驳难,(3)论战的要旨和性质,(4)对国内相关理论研究和政策实践等方面的影响。
      
      一、行为法律经济学的理论架构及其应用
      
      在《行为法律经济学的进路》一文里,桑斯坦等希望借鉴当今兴起的行为经济学所塑造的更精确的选择概念这一经济学分析人类行为的中心范畴,试图对法律经济学理论进行修正,以期对社会生活中广泛的法律现象做出更为适当的阐释,这包括主流理论现所无能解释的和错误解释的诸类现象。为此,他们主要采取了二个步骤:首先阐述法律的经济分析之行为方法的基本假设,即构建出更为近似现实人类行为的“互惠人”(Homo recirocans)而不是传统“经济人”(Homo economicus)的理论模型(杰罗斯 等,2006)10;(注:在桑斯坦那里,“互惠人”一词主要用来表述有限自利中的公平观念。不过,将其宽泛地用作行为法律经济学模型的整体称谓也非不妥。 )其次将这一模型运用到诸种法律现象的分析中。
      桑斯坦等提出的“行为法律经济学”概念立基于对主流法律经济学原理的破旧立新之上。在经典教科书《法律的经济分析》中,波斯纳阐发了传统经济学理性选择理论的三大基本原理:向下倾斜的需求曲线、机会成本与转让成本的等同和市场条件下资源的最优化配置趋向。这些原理演绎出经济人模型即理性的效用最大化者的概括涵义。(波斯纳,2006)
      在建构行为法律经济学的理论框架时,桑斯坦等依据近年来行为经济学的研究成果,首先以波斯纳为例对传统观点提出了质疑。桑斯坦等指出,波斯纳阐释的那三个基本原理与现实的人类行为在相当程度上不相一致:(1)价格上扬无疑将会导致商品需求的下降,(注:这里不考虑吉芬物品。 )不过,符合向下倾斜需求的预测,并不等于行为的最优化模型的有效证据。他们引证加里·贝克尔的研究以及相关实验认为,在资源有限和选择随机二项约束条件下,存在着同样的现象。(2)在不存在明显的收入—财富效应时,由于禀赋效应,(注:它是损失规避这一更广泛现象的一种表现,后者是一类现实的心理倾向:人们对损失特别厌恶,对损失的不快比得到同样收益的愉快来得更大。(杰罗斯 等,2006)22波斯纳也将之称作持有效应。(波斯纳,2003)279 )机会成本并不等于支付成本,亦即购买价格与销售价格不相一致。同时沉淀成本仍旧保持作用,譬如,获得随机折扣预付季票的顾客较之未获者大大减少了晚上观看演出的次数。(3)鉴于以上两个原因,科斯定理通常是错误的,即当交易成本和收入效应均为零时,初始的权利分配也将影响最终的资源配置。对此,桑斯坦等设计了相关的实验对科斯定理作了检验。(注:这包含两个近似的实验。一个是代金券实验,参与实验的学生中一半分配有代金券,每个学生都给该券指定一个个人的价值,依据个人的不同评定,一方面代金券在参与学生中进行转让流通,实验结束后指定的价值将予兑现。而在其后的咖啡杯实验里,代金券被换作咖啡杯实物,其余条件不变。实验结果表明,代金券实验确证了科斯定理的效力。另一方面,由于学生对于咖啡杯的保有心理倾向,交易量远未达至科斯定理的预测标准即半数左右的交易。(杰罗斯 等,1998)22 )
      按照桑斯坦等的定义,行为法律经济学的任务,是探索现实的而不是假设的人类行为对于法律的含义。真实的人类行为特征较之传统理性选择理论所抽象出的经济人模型存在着一些基本差别:有限理性、有限意志力和有限自利。这三项特征共同构成了行为经济学所型塑的“互惠人”模型的基础公设。
      关于有限理性。为赫伯特·西蒙最早提出(Simon,1955),指人类认知能力的明显局限事实,如在计算和记忆方面。这影响到人们实际生活中判断和决策两个层面,包括后见偏见、过度乐观、损失规避等。为应对有限的脑力和时间,尽管人们运用一些心理捷径和经验法则如可得直观推断(availability heuristics)等辅助措施,(注:即如果某个事故容易被想起来或“可得的”(available),人们就会倾向于认为该风险更加严重。 )并且它们也是日常有效的,但在特殊场合下,却会导致系统性的错误。
      关于有限意志力。即人们经常做出那些他们明知将与其长远利益相冲突的事情来,比如吸烟。其数理表述之一为双曲线贴现:即对于无论成本或收益,人们的贴现率随时间而递减。
      关于有限自利。在一些场合下,人们关心公正问题,无论对人(甚至于陌生人)对己都要求被公平对待,甚至不惜牺牲某些物质或精神利益。以简单的最后通牒博弈为例。(注:在这种博弈中,两方局中人通过竞争来分享一定数额的金钱。一个局中人(出价者)提供一个总钱款的分配比例给另一个局中人(受价者)。如果后者接受提议,钱款将按所提议的比例分配;否则,二人将一无所获。在均衡情况下,出价者提出一个分享比例而受价者接受。 )相关实验结果表明,受价者一般来说拒绝数额20%以下的提议,也即希望惩罚不公平的行为,哪怕自身付出一定的代价。(杰罗斯 等,2006)26这说明,对公平的关心是大多数人效用函数的一部分,不是依凭名誉、简单的利他主义倾向等所能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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