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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因果关系的研究范式分析

    时间:2021-04-16 16:02:2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法律因果关系研究范式的确立是解开法律因果关系迷思的重要方法,同时也是通过典型的法律因果关系理论的比较寻找近似性的过程。通过对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以及我国的典型法律因果关系理论所关注的主要问题的分析,可以将法律因果关系的整体研究范式确立为由“法律因果关系的本体分析、法律因果关系的性质分析、法律因果关系的功能分析和法律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分析”四个有机联系的、不可或缺的因素构成的问题系统;可以将“法律因果关系的本体分析范式”、“法律因果关系的性质分析范式”、“法律因果关系的功能分析范式”和“法律因果关系认定标准的分析范式”确立为法律因果关系的个别研究范式。
      关键词:法律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范式
      中图分类号:D911.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242(2012)02-0049-07
      法律中的因果关系问题一直是理论上备受关注、观点冲突较为激烈的法律领域之一,中外学者在刑法学和民法学领域对因果关系问题已经有了较多的讨论,并形成了较多的研究成果。但是,既有的研究成果存在着两方面的问题:第一,现有研究更多的是从法律因果关系的性质、功能和认定标准等单一的视角出发来分析问题,缺乏系统性、整体性、一般性的研究方法;第二,当前理论的分歧较为严重,法律因果关系的难题远远没有获得解决。方法的创新是解决法律因果关系难题的关键。在本文中,笔者将注意研究的系统性、整体性与一般性,采用范式分析的方法,意图确立法律因果关系的研究范式,并将其作为解开法律因果关系难题的主要手段。
      一、范式和法律因果关系研究范式的涵义界定
      范式理论方法是1962年美国学者托马斯·库恩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提出的,该理论方法一经产生便在自然科学领域乃至社会科学领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对范式和法律因果关系研究范式的涵义界定可以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是对库恩范式理论的介绍;二是对范式和法律因果关系研究范式的含义分析与界定。
      (一)库恩范式理论的介绍
      范式是库恩理论的核心概念。在科学发展史上,许多重要的科学经典著作都在一定时间内为以后几代实践者们暗暗规定了一个研究领域的合理问题和方法。这些著作之所以能起到这样的作用,就在于它们都具有两个基本特征:它们的成就空前地吸引一批坚定的拥护者,使他们脱离科学活动的其他竞争模式;同时,这些成就又足以无限制地为重新组成的一批实践者留下有待解决的种种问题。凡是具有这两个特征的成就,就可以称为范式。
      按照库恩的理解,常规科学的本质在于使范式更加明晰和完善。库恩认为:“按照其已确定的用法,一个范式就是一个公认的模型或模式……我们必须认识到一个范式在它最初出现时,它的应用范围和精确性两方面都是极其有限的。范式的成功……在开始时很大程度只是选取的、不完备的、有可能成功的预示。常规科学就在于实现这种预示,其方法是扩展那些范式所展示出来的特别有启发性的事实,增进这些事实与范式预测之间的吻合程度,并且力图使范式本身更加明晰。”
      库恩将常规科学视为一种解谜活动并指出:“科学共同体取得一个范式就是有了一个选择问题的标准,当范式被视为理所当然时,这些选择的问题可以被认为是有解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只有对这些问题,科学共同体才承认是科学问题,才会鼓励它的成员去研究它们。别的问题,包括许多先前被认为是标准的问题,都将作为形而上学的问题,作为其他学科关心的问题,或有时作为因太成问题而不值得花费时间去研究的问题而被拒斥。”通过对“反常”、“危机”与“科学发现的突现”、“科学理论的突现”的分析,库恩认为:“科学革命在这里是指科学发展中的非累积性事件,其中旧范式全部或部分地为一个与其完全不能并立的崭新范式所取代……科学革命起源于科学共同体中某一小部分人逐渐感觉到:他们无法利用现有范式有效地探究自然界的某一方面,而以前范式在这方面的研究中是起引导作用的。”
      (二)范式和法律因果关系研究范式的含义分析与界定
      从总体上讲,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库恩是在分析科学的结构和科学革命的进程中提出和界定“范式”的。按照库恩的理解,作为一种知识,科学的结构主要表现为知识的积累以及知识成分之间的关系;作为一种活动,科学的结构主要表现为认识的主体、认识工具和自然界之间的相互关系;认识的主体即是科学专业工作者所组成的“科学共同体”,作为科学知识的生产单位,它构成了一切科学活动的基础;认识的工具主要包括思想工具和物质工具两大类,前者如世界观、信念、理论、方法等,后者如仪器等等,二者共同构成了“范式”的内容。因而,范式的一个较重要的涵义是在特定的时期根据科学共同体的理论体系和心理特征所制定的一整套原则、理论、定律、准则、方法等,是一个包括科学、哲学、社会、心理学多重因素在内的综合体,是科学共同体所共有的全部规定性,是一种逻辑上不能再分割的功能单位;科学活动的对象或最终目标是客观世界,而整个科学活动的整体结构就是科学的共同体通过、事实上只能通过特定范式去研究由范式本身所限定的范围内的某个特定问题。
      我们希望将范式理论作为一种新的研究手段来解决法律因果关系的难题,以求得对法律因果关系问题研究的深化。范式既是一个宏大的理论,可以用来解决学科性的宏观问题,也是一个解决具体问题的理论工具。结合法律因果关系问题的研究特性,本文主要在如下意义上应用范式理论工具:第一,范式是研究法律因果关系的、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再分割的问题集合。如果说对法律因果关系的研究是解谜的活动,范式就是谜题的集合。寻找法律因果关系的研究范式就是在众多庞杂的因果关系理论中寻找相似性。没有范式指导的法律因果关系研究是盲目的和不深入的,一些学者只抓住问题的一部分自说自话、盲人摸象。范式是一定程度上不能再分割的问题的集合,有了范式的指导,研究才能克服盲目性,才能具有系统性和整体性。一些学者找不到合适的谜题,他们的研究是分散的和不深人的,有了范式的指导与合适的问题的集合,才能将分散的研究集中起来形成关注共同问题的学术共同体,这样的研究才能走向深入。我们将这种意义上的法律因果关系范式称为法律因果关系整体研究范式。第二,范式是解决具体问题的范例。如果第一种意义的范式的涵义是问题的集合、是谜题,那么第二种意义的范式就是对问题集合中的问题的解答,是题解。范例的研究是旧范式消灭、新范式产生的重要途径,是使得研究不断深化的重要途径。对法律因果关系整体研究范式中的问题的回答就形成了法律因果关系范例,我们将这种意义上的法律因果关系范式称为法律因果关系个别研究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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