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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代宗祧继承制度探微

    时间:2021-04-09 20:00:0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作为中国古代身份继承制度的核心,明代的宗祧继承制度既保留了传统的价值观念,亦有所发展,特别是其在家庭关系之外所承载的社会功能得到了强化。至明代中后期,宗祧继承所包含的“功利”与“人情”因素不断凸显,并带来了相应的法律变动。这既反映了社会经济发展对人们家庭关系的深刻影响;也折射出明代中期以来,“阳明心学”所引导的解放思潮在家庭观念领域对传统理学思想的冲击。
      [关键词]明代,宗祧制度,法律,社会变迁
      [中图分类号]D9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7—6241(2010)22—0008—06
      
      引言
      
      在中国古代社会,继承制度是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的重要结合点,传承家庭“宗子”身份的宗祧继承更是维系着宗法秩序的稳定与延续。宗祧原意为祭祀祖先的宗庙,即“远祖庙为祧”。古人认为:“筑为宫室,设为宗祧,以别亲疏远迩,教民反古复始,不忘其所由生也。”宗祧继承人作为一家之“宗子”在祭祀活动中形成的核心地位,逐渐形成一种延续宗脉的象征与排他性的宗法权力。在传统继承制度中,也形成了一整套宗祧继承次序,以确立宗子祭祀地位与家长地位组合而成的混合身份。明代宗祧继承制度所凸现出的特质体现了传统社会在明代所形成的特有的思想观念与价值取向。以明代涉关继承的法律制度及明代判牍为中心,考察明代继承法制的具体规定与运行,对研究明代的家庭关系、社会生活及其变迁均有重要价值。
      
      一、“烟火相承”:明代宗祧继承的制度框架与价值取向
      
      在传统观念中,宗祧的意义主要在于为祖先供养血食,“宗庙之祭用牲故日血食”。而血食的供献必须由亲族完成,即所谓“神不歆非类,民不祀非祖”,除必须亲族之外,还应符合以“嫡长子继承制”为核心的规则次序。明代法律从形式上秉承了这一传统理念,《大明律》中设“立嫡子违法”曰:“凡立嫡子违法者,杖八十。其嫡妻年五十以上无子者,得立庶长子。不立长子者,罪亦同。”从《大明律》的规定来看,妻所生的“嫡子”与妾所生的“庶子”之间,长子与幼子之间次序分明。对此,《大明律集解附例》解释道:“立子以嫡,无嫡立长,国家定法。若有舍嫡长子而立嫡次或庶子,及嫡妻无子舍庶长子者,是谓违法。”明代雷梦麟在谈到其立法目的时说:“嫡子者,正妻所生之子也。凡立后者,若嫡子年长于庶子,不待言。虽庶子年长而嫡子年幼,犹当以嫡子立之,所谓‘立子以贵不以长也’;若同为嫡子,则当以其长者立之,所谓‘立嫡以长不以贤’也,此立嫡子之法也。……明嫡庶之分,别长幼之序,万世不易之法也。”“嫡长子继承制”被法律固定为刚性的宗祧继承次序,其真正意义在于维护整个宗法秩序的稳定性,防止因名分不定而引起的家庭纷争。明代人评论说:“礼莫重于嫡孽之分,所以培化本而窒乱源也。庶孽并嫡,家国之祸,莫不由兹。”
      如果被继承人没有男性后代,就需择立“嗣子”,即在辈分相当的同族人中择立宗祧继承人。明代法律对“立嗣”的次序也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大明令·户令》曰:“凡无子者许令同宗昭穆相当之侄承继,先尽同父周亲,次及大功、小功、缌麻。如俱无,方许择立远房及同姓为嗣,若立嗣之后却生亲子,其家产与原立子均分。并不许乞养异姓为嗣,以乱宗族;立同姓者亦不得尊卑失序,以乱昭穆。”由此可见,在明代立嗣规定中两条最重要的原则即亲疏与辈分。首先,应当按照血缘关系的远近选择嗣子,不得以异姓子为嗣,以保持宗族血统的纯洁性。其次,在宗族内部应当遵奉“昭穆相当”的原则,收养同宗相应辈分之人,不得混乱。另外,从五服以内亲属俱无,“许择立远房及同姓为嗣”条文中可见,明代将择立嗣的备选范围扩展到五服之外。虽在五服以外,远房同宗亲族及同姓者也可以继嗣;而“并不许乞养异姓为嗣”的规定说明,尽管明初立法对真实的血缘关系并没有严格的限定,但比较宋代的司法实践中允许立养子为嗣子的情形,古人所谓“血食必亲族祭祀”的观念在明初得到了强化,即:“为人父而以异姓之子为后,是先绝其祖父之血食矣。”
      对于“乞养异姓为嗣”,《大明律》规定了具体的处罚:“其乞养异姓义子以乱宗族者,杖六十。若以子与异姓人为嗣者,罪同,其子归宗。”《读律琐言》解释道:“乞养、收养,皆为义男者,养育之恩无异也,而皆不可以继嗣者,宗族之派难同也。”因为“水木本源,各有支派,故别生分类,宗族佼叙,不可乱也。若乞养异姓之人,从己之姓为嗣,是乱己之宗族;以子与异姓人,从人之姓为嗣,是乱人之宗族。”这说明,明代法律将家族关系纳人到了社会关系的调整范围,并不单单保护乞养异姓者的血缘关系,对于破坏他人宗法血缘关系,“从人之姓为嗣”者也进行刑罚。对于那些弃绝生养父母而给他人为后嗣者,《大明律》也从维护孝道的角度进行惩处:“若养同宗之人为子,所养父母无子而舍去者,杖一百,发付所养父母收管。若有亲生子及本生父母无子欲还者,听。”这其间的意义主要在于对家庭伦理关系的维护,古人观念认为:“为人子而为后于异姓之人是诚不爱其亲而爱他人,不敬其亲而敬他人者,盖尤恶夫舍己之亲而后他人之亲者,此所以正父子之臣伦也。”
      
      二、“家国一体”:明代宗祧继承制度在实践中的意义与功能
      
      宗祧继承之所以具有重要的意义,是因为在“家国一体、忠孝相维”的传统政治伦理中,其价值不仅在于家庭关系的维护,也关系到国家的政治稳定。在明代,“宗祧继承”具有重要的政治内涵,“宗祧”既是祭祀祖先的场所,也是宗法权力的象征。宗祧继承既是普通庶民家庭确立家长的一种法定方式,也是国家宗法统治之于民间秩序的映射。申言之,宗祧继承是维系家族的宗法结构,进而维系整个国家宗法结构的重要纽带。宗祧继承的初始内涵在于父系血统的延续,但其社会的现实意义更在于维护家庭与国家的等级秩序,也就是由“亲疏”关系为基础而形成的家庭伦理,进而由“大宗”“小宗”的关系而形成的国家政治伦理。从国家治理与社会控制的角度讲,明代宗祧继承制度的意义主要有四个层面:
      第一,明代宗祧继承制度对于维护家族宗法权力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宋明理学认为:“管摄天下人心,收宗族、厚风俗、使人不忘本,须是明谱系世族与立宗子之法。”宗法制度与观念所支配的中国古代家庭,是最小的社会单元,承载着维护家族宗法秩序、进而化解社会矛盾的特殊功能。宗祧继承的混乱,一方面不利于宗祧继承者权威的树立,动摇宗法权力的根基;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使得家庭内部的权力、财产处于不稳定状态。明代学者概括日:“古人所以立宗法,盖以正嫡庶也。后世嫡庶不明而骨肉之间多至于仇怨忿争者,以无宗子之法尔。”
      第二,明代宗祧继承制度是稳定某些特殊世袭职业传继的重要手段。明代的宗祧继承的意义不仅局限于家庭,且延展于社会。明代初年《大明律》中将宗祧继承规定置于《户律》的“赋役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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