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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我国对专利权滥用的法律规制

    时间:2021-04-09 12:01:1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高通公司(Qualcomm)是一家成立于1985年专门致力于无线电通讯技术研发的美国企业,该企业以CDMA技术为主在无线电通讯必要专利市场和手机芯片市场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力,而高级技术大量应用和设备互通性需求广泛恰恰是信息通讯行业的两大特点,这就造成了近年来高通公司利用其专利许可模式和芯片销售模式在世界各国各地区获得巨大利益,但随之而来的质疑与专利权纠纷也在频繁发生。
      【关键词】专利权滥用;反垄断;高通公司
      2015年2月,国家发改委公布了2015年第一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也为从2013年开始的长达14个月的高通专利垄断案划上了休止符。最终,高通公司决定并公开宣布将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布的3日内缴清60.88亿人民币的巨额罚单。“高通案”自2013年国家发改委宣布对高通公司进行反垄断调查之日起就倍受社会舆论与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不仅仅是因为其标的额巨大,更重要的是它对我国专利权滥用进行有效法律规制和优化产业结构顺利进行产业升级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本文在对“高通案”进行简单整理的基础上,简要分析其后续影响,并提出相关意见与建议。
      一、“高通案”案情回顾
      2013年11月,国家发改委接到一些企业反映的信息,对高通公司设立在北京与上海两地的办公地点进行了突击检查,对其公司内部相关信息资料进行了抽调查阅,并向举报企业以及国内外众多相关企业发出了协查通知。高通公司则随机发声否认国家发改委对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收取不公平的高价许可费”等指控。
      2014年5月,高通公司以《关于高通许可定价的经济学证据——全球经济学集团白皮书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调查高通案件提交的相关报告》为自己做无罪辩护。
      2014年8月,高通公司的垄断事实在国家发改委得到了进一步确认,而当月月底高通公司即表示愿意配合发改委的进一步调查并努力寻求最终解决方案。
      2015年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布。该决定书要求高通公司以2013年在我国市场全年销售总额的百分之八约合60.88亿人民币作为罚款,并要求其实施一揽子整改措施,停止其在标准必要专利市场与电子基带芯片市场的专利权滥用行为。
      二、“高通案”热点问题聚焦
      (一)透析高通公司的市场支配地位
      规制专利权滥用的第一步和首要问题是要提出证据证明专利权人具有市场支配力又称市场支配地位,一般表现为决定产品销售和价格方面的控制力。在传统反垄断法中,对市场支配地位的判断主要是依据其专利产品所占市场份额的指标来进行的。在欧洲,单个企业市场占有份额占据1/3,3个以下企业共同占据50%,5个以下企业共同占据2/3的市场份额都将被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在美国,50%以上的市场占有份额即被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80%以上的市场占有份额被认定适用本身违法原则的市场支配地位。①而根据统计数据显示,在我国国内市场,高通公司以其在CDMA手机内核集成芯片市场、WCDMA手机芯片市场以及LTE手机芯片市场的市场主导支配地位,对市场的占有份额已分别达到93.1%、53.9%和96%之多。②这项数据足以显示出其在国内手机芯片市场上的支配地位,也足以达到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第1款第1项中对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二)高通公司专利权的滥用行为
      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在相互作用中的冲突和协调问题非常鲜明的体现在高通公司滥用专利权案件中。即把专利与技术标准结合起来,这种情况下企业必然实施包含自己技术标准的专利技术,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标准必要专利。我国国内多个手机销售制造厂商如华为、中兴等都与高通公司有着密切的商业合作关系,尤其在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许可上是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关系,高通公司在向这些公司企业收取巨额的许可和免费反向许可费用的同时要求这些被许可人不得对高通公司提出持有专利方面的权利主张和诉讼。
      其次,高通公司要求被许可人签订免费反向许可的协议属于交叉许可,使得该公司在自己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竞争中强制压缩了被许可企业的专利权获利空间,而例如中兴、华为这些企业在研发自主性和积极性方面会受到很大打击,这些企业不但要向高通公司支付巨额的专利许可费用,同时也需要向高通公司免费交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许可,就连向其他经营者收取专利许可费用的权利也会遭到很大侵害。高通公司要求签订这种交叉许可协议在市场竞争中同样涉嫌构成对专利权的滥用。
      三、“高通案”现实意义及其影响
      2013财年高通公司营收248.7亿美元,其中净利润达到68.5亿美元之多,对我国国内企业收取的专利许可费占其全球利润的49%。其2014财年第三季度财报显示,该公司第三季度营收68.1亿美元,比去年同期的62.4亿美元增长9%,净利润为22.4亿美元,比去年同期的15.8亿美元增长42 %。与之对应的,则是我国手机行业2013年不足0.5%的平均利润率、十倍于此的专利使用费,以及种种不公平的许可条件。③造成这种情况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同发达国家科技水平上的差距和知识产权使用意识上的差距,即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方面的巨大优势。从主观上来说,我国《知识产权法》、《反垄断法》等相关部门法律的不够完善也让一些企业钻了空子。
      这起案件为我们提出了依法保护与依法规制并重的法治新理念,彰显了在我国保护企业合法利益与规制企业滥用权力两者并非背道而驰的法律原则,“高通案”中高通公司利用其在无线电通讯技术研发和必要标准专利市场的市场支配地位,追本逐利并以种种不合理的手段不断扩大其在手机芯片市场的支配范围,对我国法律监督体制尤其是在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两个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信息化知识经济时代,我国要抵御这种外来专利权法律应用的冲击,就必须要为相关主体的专利权应用划清红线。
      “高通案”圆满落下帷幕,让我国在知识产权高水平应用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跟从整体上进一步起到了督促我国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发展自主知识产权的作用,也让我们在法律对企业必要专利标准化以及专利权行使活动进行干预问题方面有了新的期待。
      最后笔者期望我国能够早日完善专利权领域反垄断法的执法规范,使其更加具有说服力和威慑力,从而更加妥善的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参考文献】
      [1]王先林,知识产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M]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7月第一版.
      [2]任海洋 吴景伟,规制滥用市场地位维护公平竞争秩序[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5年第2期.
      [3]宁立志,知识产权垄断的法律解读[J],东方早报,2014.9.9第0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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