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学前教育 > 正文

    公立大学法人化的法理基础与实践进路

    时间:2021-04-02 08:00:2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收稿日期:2013-11-05
      作者简介:高新平,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山东省人民检查院检查官;王传干,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法律事务部法律顾问。(南京/211189)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十二五”规划教育学课题“高等学校依法治校机制研究”(BIA110078),中国高等教育学会2011年专项课题“去行政化视野下的我国现代大学内部自治制度研究”(2011HYZX047)阶段性成果。 摘要: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的改革,以及法治建设的日臻完善,高校逐步从行政体制中脱离出来,被纳入法治的轨道。以“法人化”为标志的公立大学治理模式在世界范围内兴起。大学法人化建设既是法治国发展的要求,也是对于文化国思想的因应。我国公立大学在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亦应积极引入域外先进法治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深入推进高校法人化建设。
      关键词:公立大学;法人化;法治国;文化国在传统的行政管理体制下,大学属于典型的事业单位,受国家行政机关领导,在法律地位与管理机制上都有着浓厚的政治色彩。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政治体制的改革,以及法治建设的日臻完善,高校逐步从行政体制中脱离出来,纳入法治建设的轨道,以“法人化”建设为标志的大学治理模式也逐步兴起。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构想,使得高等教育在法治化建设的轨道上面临着角色的分化与权力的重组或重建。由此,本文拟从公立大学法人化的制度渊源着手,深入探讨法人化建设的法理基础,考察公立大学法人化的域外经验,并结合我国的高校法治的实践状况,深入分析我国公立大学公法人化的基本问题及其发展路径,希望对我国大学法人化建设能有所裨益。
      一、公立大学法人化的制度缘起
      现代大学起源于西方,大学法人化改革亦是伴随着西方法治发展而兴起的。一般而言,法人是依法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而此处所谓的法人化主要是指公法人化,其概念则较为复杂,在不同国家其内涵与外延也存在一定差异。在英美法系国家,没有公私法的划分,一般将公立大学视为半自治的国家行政组织或半自治的非政府组织,对于公法人的概念使用较少。“英国行政法著作中所讨论的公法人主要是指在具有一般职权范围的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以外,享有一定独立性和单独存在的法律人格并从事某种特定的公共事务的行政机构。”[1]大陆法系国家以公私法的划分为基础,建立起公私二元分立的法律体系。根据德国行政法观点,公法人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在普通行政组织之外执行法定的行政任务,受国家的拘束,包括公法社团、公法财团和公营造物三种类型。公法人的产生、发展和完善是西方法制发展中对行政组织变革去中心化和去官僚化强烈的社会需要做出的非常有效的制度供给,并且以其自治功能及效率功能满足了两个方面的社会需求。[2]正是由于公法人所具有的自治和效率两方面的功能,使得该制度可以充分的保障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并逐步成为了各国公立高校改革的普遍举措。
      20世纪60年代,在洪堡大学理念的影响下,德国大学形成了以各学院代表为构成分子的“学者共和国”,主张改变仅由教授独享决定权,实行包括学术助理及校内中间阶层在内的“大学民主化”。1988年德国修改《大学基准法》,重新定位了国家与公立大学之间的关系,开启了国立大学公法人化的制度改革。根据德国《大学基准法》的规定,为提升大学的效能化精神和学术竞争力,公立大学可以采取公法财团法人形态。日本国立大学法人化最早源于1997年桥本龙太郎首相任内提出的以消减公务人员数量的“独立行政法人制度”,在这一大的行政改革政策下,民营化政策、国立大学法人化等构想被提出。[3]1997年,日本中央省厅等行政改革推进部提出国立大学法人化,但受到多方势力的极力反对。直至1999年1月,日本文部省才改变立场认同国立大学行政法人化的发展方向。1999年4月小泉内阁通过了《国立大学独立行政法人化》的决议,文部省于同年9月20日在官方网站正式公布“国立大学之独立行政法人化之检讨方向”,正式确立国立大学走向法人化发展的方向。[4]在我国台湾地区,台湾大学学生1986年发起大学改革运动,呼吁推动大学法人化建设,保障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1987年,立法委员尤清兴、林时机提出的大学法修正案首次将公立大学规定为公法人。虽然这一修正案最终并未得以通过,但却争取到了“大学应受学术自由之保障,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享有自治权”的明文规定。2003年,送立法院审议的大学法草案增订了行政法人对大学法人化做出的具体规划。虽然这一草案至今尚未得以通过,但公法人化已成为大学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1998年我国《高等教育法》明文规定了大学的法人地位,为大学法人化建设坚实的规范依据。一时间,关于大学法律地位的探讨成为了众多学者争论的焦点,公立大学法人化建设也成为现代大学体制改革主要方向。
      ·理论探讨· 公立大学法人化的法理基础与实践进路 二、公立大学法人化的法理基础
      根据大陆法系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大学的主办者享有排除法律保留的权力,对其相对人具有概括的命令权。但伴随着现代法治国理论的演进及文化国思想的兴起,特别权力关系理论逐步走向衰亡,为公立大学法人化建设破除了理论上的障碍。
      (一)法治国思想的发展
      法治国的英文表达为“legal state”或“a rule of law nation”,又可称为法治的国家。法治国家的概念及实践早在古希腊时期就已经开始了,然而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理论却源于德国。在德文中法治国被表达为“rechtsstaat”,“就其德文本意及康德的解释而言,指的是一个‘有法制的国家’,它要求所有国家机关和人民都必须服从由最高立法者制定的法律,依法办事”[5],即由国家制定的法律具有至高的无上性,凡是立法者所颁布的法律都必须一应遵从。这就是早期的形式主义法治国理论的内核。形式主义法治国思想并不考虑法律良善与否,仅强调其至上性存在着巨大的缺陷。二次世界大战后,纳粹法的戕害使人们深刻认识形式主义法治国思想的缺陷。于是英美法系的“法治”思想逐渐被引入到了法治国的外壳里,形成了完整的法治国理论。即,法治国应包括形式与实质两个层面的价值,形式意义的法治强调法的外在价值,强调法律至上的治国方式;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法律应具有自由、正义等价值目标。在法治国的视域,法律具有至上性,不容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存在,当然法治国的法律也必须是良法。

    推荐访问:进路 人化 法理 学法 实践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