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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化国原理

    时间:2021-03-20 00:06:3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从规范学角度来看,文化属于宪法的规范对象;但是从事实学的观点出发,宪法本身又有时代文化的一面。因此,无论世界各国的体制如何,政治的整合以及社会的整合都是形成和维持国家存在和发展的主要手段,而为了强化这种手段,宪法应强调文化国原理。与韩国这样的单一民族国家不同,考虑到中国东西部经济发展差距导致的文化差异、民族众多、国土面积广阔等国情,中国有必要强化文化的基本权利。
      [关键词]韩国宪法;文化国;文化基本权利;传统文化;中国
      [中图分类号]D31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007(2018)01-0106-05
      [收稿日期]2016-12-23
      [作者简介]孙汉基,男,韩国国籍,法学博士,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宪法學。(武汉430074)
      人和动物的根本区别在于人具有精神能力,在社会生活中这种能力则表现为文化。因此,对文化的保护、培育和传承是现代国家的重要课题。而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最高和根本性的规范,那么就有必要探讨宪法是如何看待文化以及如何规定文化的问题。
      1919年,被称为现代宪法源头的《魏玛宪法》德国《魏玛宪法》第118条规定,“德国人民,在法律限制的范围内,有用语言、文字、印刷、图书或其他方法自由发表其意见的权利,并不得因劳动或雇佣关系剥夺该权利。”但文化国的概念首次出现是在1946年德国《巴伐利亚宪法》的第3条,该条规定,“巴伐利亚是一个法治国、文化国和社会国,它致力于公共福祉。这个国家应当保护生活中自然基础和文化传统。”参见王锴,《论文化宪法》,《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第44页。[1](44)首次规定了有关文化的概念。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国际法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规定:“(一)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二)人人对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也规定了文化权利,该公约的第15条比较详细地规定了各种文化权利。和各国宪法也纷纷开始对文化进行了明文规定;韩国宪法中也有多处关于文化的规定。韩国的学者和宪法法院一致认为文化国原理是韩国宪法的基本原理。“建国宪法以来,韩国将文化国原理采纳为宪法的基本原理。韩国现行宪法不仅在前文中明确了‘文化的……领域中每个人的机会均等’,还向国家赋予了致力于传统文化的继承、发展和民族文化的兴旺的义务(第9条)。宪法还规定了良心和思想自由、宗教自由、言论及出版自由、学术和艺术自由等作为文化国应被保障的精神性基本权利,表现为个别性、固有性、多样性的文化应当以社会的自律领域为基础,文化国原理的本质是见解和思想的多样性,这些基本权利是这种文化国原理不可缺少的条件。”韩国宪法法院做出以上判决后,一直将文化国原理认定为韩国宪法的基本原理。参见韩国宪法法院,2000.4.27.98违宪法律审判16,98,宪法诉愿审判429。但是,与其他基本原理相比,目前关于文化国原理的探讨还不是很充分,中国也是这样。尽管如此,很久以前韩国就已经认可了文化国原理是宪法的基本原理,在宪法裁判中,文化国原理也成为了判断包括法律在内的公权力行使是否违宪的一种基准。下文中将讨论韩国宪法中关于文化国原理的现有理论,继而分析韩国该理论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一、文化国原理的理解
      (一)文化国的内涵
      “文化”一词的含义广泛、复杂而又丰富,不同学科领域和不同学者对“文化”的理解都存在一定的差异。而法学属于规范性科学,所以它应当从认识对象的明确性角度出发,采用狭义的文化概念。同时,在定义文化的概念时,宪法文本尤为重要。宪法中的文化是指与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相互区别的狭义的文化,[2](20)其定义为“与国家存在特殊关系的人的精神性、创造性活动的领域”,学术、艺术、教育、宗教等都属于典型的文化。因此,从宪法的意义上来说,文化国是指从国家获得文化活动的自由并由国家提供对文化活动的保护、支援、调整。同时,作为宪法原理或国家课题的文化国原理也被理解为狭义的文化领域中国家的责任和课题。[3](82)
      (二)文化国原理的基本要素
      第一,文化自律性的保障。文化国首先应该保障文化的自律性。文化的自律性是指国家的文化政策对于文化活动的中立和宽容。所以,试图统一国家的文化政策性命令或者干预学术、艺术的内容都是不被允许的。尤其是中国作为多民族国家,文化的自律性尤为重要。德国学者M·舍勒在评价国家对民主的文化自由干预时指出:“只有当国家给予各民族文化自由,而不是企图在其领土上居住的各民族铸成一个单调的所谓国家文化时,国家才能集多民族于一身,使自己超越民族感情,成为她们合理的主人。”[4](117~118)
      但是,文化活动的自律性并不意味着文化活动的自由是无限制的。文化活动的自由也会因他人的基本权利及公共利益而受到限制。这是因为,文化不仅仅具有个体属性,还具有社会属性。[5](155)只是国家的限制措施不应该是对文化本身的直接干预,而应该通过“文化条件”间接地实现。
      第二,文化的培育和振兴。仅仅保障文化活动的自律性,不能完全实现文化国。还需要国家对文化的培育和振兴。但是需要明确认识的一点是国家虽然培育和振兴文化,并不代表其会成为文化国形成的直接主体,国家只是发挥辅助性作用。考虑到文化的自律性特征,国家对文化的培育和振兴不应通过“干预”的方式,而是要以“支援”的方式进行。“支援”的内容可以是多样化的,比如,对文化创作或文化普及提供保护和协助;或者对文化设施的扩建提供支援等。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对文化的培育和振兴要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始终保持中立。
      第三,文化平等的保障。所有公民都拥有文化享有权,但是根据个人的经济能力,在权利享有上可能会产生实质性差异。国家的文化政策不应该只是服务于拥有经济能力的少数群体,而是要推进致力于全体公民的文化政策。另外,大众往往关心能够带来经济利益或社会地位的文化活动,对与之相反的活动则漠不关心,这些活动只能默默地进行着。传统文化或民族文化就属于这类范畴。所以,国家可以对传统文化和民族文化的培育和发展提供支援,努力实现文化的多元化共存。尤其在中国,“现阶段文化资源稀缺和分布的不平衡,导致公民文化权利本身存在着不平等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来消除这些不平等因素。”[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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