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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刑事诉讼法架构下对完善审查批准逮捕工作程序的思考

    时间:2021-03-04 16:02:3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审查批准逮捕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第一道关口。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增设了诸多制度,对新时期审查批捕工作带来了深远影响。本文从对接新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角度,对完善审查批捕程序作浅显思考。
      关键词:新刑诉法;审查批捕;程序;完善
      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以后,许多亟需解决的问题也将纷纷出现,审查批准逮捕程序的建立和完善就是其中之一。探讨完善审查批准逮捕工作程序的路径和方法,对于推动侦查监督工作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新刑事诉讼法对完善审查批捕工作程序提出的新要求
      新刑诉法对逮捕制度修改和完善了审查逮捕条件及程序,建立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增设了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等制度,在强调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更加突出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对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审查逮捕制度的规定和修改作出了相应的落实与细化,设计了侦查监督部门开展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基本框架、审查逮捕时对辩护权的保障及对非法证据审查和调查的规定等。在当前刑事案件高位运行的背景下,新刑诉法及《规则》对人权的尊重与保障、对办案程序设定的完善与调整,均对侦查监督部门职能扩充、职责完善与发展方向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努力完善与形势任务相适应的审查批准逮捕工作程序,是克服侦查监督部门案多人少、减轻办案压力,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实现案件审查效率、犯罪嫌疑人权益保障和执法公信力提升最大化的有效途径。
      二、审查批准逮捕工作的程序设计
      (一)案件受理
      新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据此,可以在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工作中作一些改革。
      1.案件初审。案件受理工作由检察院内部案件管理中心进行,案件管理中心受理案件后随即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1)是否有《提请批准逮捕书》;(2)案卷材料是否齐备;(3)相关证据是否齐全。
      2.案件分流。案件管理中心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初步审查后,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则将案件移送至侦查监督部门进行实体审查,如果不符合则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或者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在接到案件管理中心移送的案件后,对案件进行分类,主要分为:未成年人案件、重大疑难案件、普通案件。并且根据不同类别案件,指定不同的人员承办。具体而言:(1)未成年人案件指定熟悉未成年人心理特征的人员承办;(2)重大疑难案件指定部门负责人为主承办人,并指定另外一人辅助办理;(3)其他普通案件根据案件登记顺序由全部门人员依次轮流承办。
      这样的案件分流方式既保证了特殊案件的区分对待,又保证了全部门干警均可得到案件锻炼,做到统筹兼顾。
      (二)案件审查
      承办人接收案件后,负责审查案件全部内容,并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审查案件过程中,承办人首先阅遍卷宗,然后根据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依次审查。
      1.程序方面
      (1)诉讼程序的有关证据材料:受案时间;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时间;拘留证;监视居住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保证金收据;拘留人大代表报告书;拘留政协委员报告书;拘留通知书;搜查证;拘传证;传唤证;扣押物品清单;扣押通知书。(2)取证程序方面。①讯问犯罪嫌疑人情况:是否为两名侦查员;是否告知权利义务;是否有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笔录是否合法。②询问证人情况:是否为两名侦查员;是否告知权利义务;笔录是否合法。③询问被害人情况:是否为两名侦查员;是否告知权利义务;笔录是否合法。④搜查是否合法,证据形式是否合法。
      2.实体方面
      (1)犯罪嫌疑人自然情况方面的证明材料:
      ①普通主体的身份证明:姓名;性别;曾用名;化名(别名);出生年、月、日;年龄;身体状况;身份证号码;出生地;居住地;工作单位;文化程度;民族;政治面貌;是否怀孕;是否有严重疾病;是否人大代表;是否政协委员;是否外国人;是否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当提供其他证据材料。
      对于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按照其自报的姓名、身份、年龄或者拍照编号审查批捕,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对其进行骨龄鉴定。
      对于流窜作案的犯罪嫌疑人,除处于法定责任年龄段,应当具备能够证明其年龄的证据材料外,如一时难以取得犯罪嫌疑人的法定身份证件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其他证据,根据其自报的身份或者同案人证明的身份材料进行审查。
      外国人的国籍,以其在入境时的有效证件予以确认;国籍不明的,由出入境管理部门协助予以查明。
      ②特殊主体的身份证明:身份;职权。身份证明,是指证明所在单位性质或所有制形式的证据材料,所在单位或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表明犯罪嫌疑人身份、职务及职权或职责权限的有关证明材料。
      ③单位主体的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工商登记证明;非法人单位身份证明;法人税务登记证明。
      ④法定代表人等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直接负责人员任职证明。
      (2)犯罪事实的证明材料:犯罪时间;犯罪地点;犯罪手段;犯罪目的;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停止的形态;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是否自首、有立功表现。
      (3)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证明材料:不属正当防卫;不属紧急避险;不属意外事件;应当追诉。
      (4)有逮捕必要的证明材料:有前科;属于累犯;属于严重犯罪;有妨碍诉讼可能;有妨碍诉讼行为;有社会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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