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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球气候治理视角下的碳关税国际法属性及其发展趋势

    时间:2021-03-01 20:02:3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 :
      关于碳关税在当前国际法上的依据和属性一直存在诸多争议,焦点集中在各国开征碳关税在经济上和国际法上的合理性问题。人类未来发展的道路必然是在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进行的,建立人类与环境、自然的和谐关系是人类社会重要的方向。因而,需要从全球气候治理全新角度对碳关税进行思考与定性,并思考中国未来的发展路经。
      关键词:全球气候治理; 碳关税;发展权  ;国际经济新秩序; 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DF96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1-1254(2014)06-0030-09
      The International Law Attribute and Development Tendency
      of Carbon Tariff at the Age of Global Climate Governance
      HUANG Ying,DING Hongyu
      (School of Law,Kunm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Kunming 650500,Yunnan,China)
      Abstract:At present,there exist a good many disputes about the international law motivation and attributes of Carbon Tariff,whose focus is on the reasonability of the Carbon Tariff collecting in various countries economically an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ternational law.From the author’s point of view,the future development of humankind must depend on the condition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so establishing a harmonious relationship between human beings,the environment and nature is a significant tendency.Therefore,we need to consider and determine the Carbon Tariff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global climate governance,as well as think about the future of China.
      Keywords:Global Climate Governance;Carbon Tariff;the right to development;the new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der;sustainable development
      一、碳关税国际法属性的争议
      碳关税兼具国际贸易管制措施和气候控制措施两种属性。因此,关于其合法性、合理性的探究,可以有两种解读路径,并且国际社会协商解决碳关税相关争议和各国国内对策的制定等,都直接与国际法对碳关税属性的定性有关,故从全球气候控制国际法规则发展规律与需要的角度讨论碳关税的真正属性,不但可以修正单从国际贸易角度思考的片面性,也有利于解决当前各国纠结的贸易摩擦和减排矛盾,最终达成一种同时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和全球气候控制的双赢局面。
      (一)碳关税的普遍立法及措施
      碳关税(Carbon Tariffs)一词最早由法国前总统希拉克提出<sup>[1]</sup>,最初的含义主要是对未履行《京都议定书》下碳减排义务国家的出口产品征收的一种特殊关税。目的是保证全球气候治理目标的实现,并在国际贸易中促进国内外同类产品的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故最初主要是一种国内税。其征收范围基本覆盖了没有承担《京都议定书》中减少碳排放量义务的国家,以及国内没有开征碳关税的国家。其针对产品类型则主要是包括高能耗的相关产品,如铝、铁、水泥等。碳关税发展到现在,逐渐分化为两个内容:一是向进口到本国的相关产品直接征收的国内碳税;另一种则是将进口到本国的相关产品的碳排放总量在国家间碳排放交易机制中进行计算。因此,一种观点认为碳关税是指国家或地区对高耗能产品进口征收的二氧化碳排放特别关税<sup>[2]</sup>;另一种观点认为碳关税是一种“边境碳调节”(Border Carbon Adjustment,简称BCA) <sup>[3]</sup>措施。
      从国际法的角度观察,碳关税概念的提出,事实上反映了国际气候治理国际法制度建立与执行中的某种必要需求。在新的国际法机制中,气候(或者说碳排放)日益成为了一种可见的成本,而且是以国别进行计算的。当各国产品随着国际贸易跨越国境流动的时候,碳成本和碳排放量的计算就必然需要各国之间进行协调,以避免出现计算遗漏或者重叠。但是,当前的气候条约及相关国际法规则中,都并未就这个问题加以明确,所以引发了诸多争议。再加上当前各国间气候政治方面的博弈比较复杂,使得碳关税争议变得越加尖锐了。
      若从国际贸易角度来解释的话,考虑到碳关税的主要目的是促进跨国市场竞争的公平性,而且进口国可能采取的措施不仅包括关税,还可能包括其他的边境管制措施,故将碳关税理解为边境碳调节措施,似乎更符合实际需要。在特定情况下,碳关税一词也可以指代当前已有和可能产生的各种新措施,只要这些措施是有关弥补“碳泄漏”的措施。因此,从全球气候控制的角度来理解碳关税,将是厘清争议的全新方法和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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