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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良贷款处置措施_国有股减持方式新论:不良贷款转化为期权

    时间:2019-05-12 03:22:4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关于国有股减持的方式除了配售、回购、协议转让和拍卖等方式外,一些创新方式也应运而生,本文对上述方式进行分析后,提出了一种新的国有股退出方式:不良贷款转化为期权。
      【关键词】国有股减持;不良贷款;期权
      一、国有股减持方式综述
      目前,我国已采用过的国有股减持方式有配售、回购、存量发行、协议转让和拍卖等。
      1、配售方式:配售是指上市公司根据待配售国有股总额确定配售比例和数量,按照这一比例向有权购买的购东发放定向认股证,认股证可以在一定的时间内在沪深两市上市流通,这些认股证的持有者有权在预先确定的时间到来时定向认购该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国有股配售方式减持国有股比较灵活,但在配售比例和数量的确定、配售股的定价和配售对象的选择方面有一定难度。
      2、回购方式:回购是上市的国有控股公司通过购买的方式,购回部分国有股,并进行注销。通过回购可以适当改善股权结构,但是必须解决好回购的目的、比例及奖金来源等问题。
      3、存量发行方式:上市公司存量发行是国有代表的存量资产定价发行股票变现国有资产的一种国有股减持方式。对于一些业绩较好、现金流量充足的国有企业,可以通过该方式达到国有股减持的目的。存量发行包括新股发行和增量发行,新股存量发行的方式简单、明晰、易于操作,但是增量发行对于一部分不够条件的公司就无法实行。
      4、协议转让方式:协议转让属于场外交易,其主要目的不都是为了减持国有股,但在客观上使得国有的减持成为现实。其优点是可在较短时间筹集大量资金,但是决策不透明,程序不规范,以及不能上市流通,股权的流动性低是降低投资者吸引力的主要弊端。
      5、拍卖方式:拍卖也可以作为国有股减持途径之一。国有股可设定一个不低于净资产的起价,国家不会因此造成损失。采用拍卖方式减持国有股,信息与交易对称,但是拍卖这种形式往往在企业破产清算时才会采用,它并不用于专门的国有股减持,只是一种“从属式”减持。
      除上述方式之外,关于国有股减持在理论上也存在指数基金、指数存托凭证、转换债券及备兑认股权证等创新方式。
      1、指数基金:这种方案是国家将已经持有的股票在股市上直接以市场化手段进行转让,转让所得的收入绝大部分用于设立指数基金。指数基金的投资对象是所有A股,对某种股票的投资额占投资总额的比重与该种股票在A股综合指数中所占的权重相同。这样,指数基金投资业绩就与A股指数的涨跌相一致。指数基金方案的优点很明显:可以彻底地解决国有股流通问题和国有股转让中的定价问题。但是它也存在如下缺点:首先指数基金没有回避系统风险的能力,其次低成本取得的国有股直接上市流通后,和社会公众股按照同样的市场价格交易,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2、指数存托凭证:此种方案是将组成标的指数的股票资产组合证券化,然后向投资者发行存托凭证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投资人通过购买此凭证即可实现投资整个市场的目的。以非流通国有股为基础,分期分批发行各类指数存托凭证,指数存托凭证应在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投资者不能收回现金,只可以在指数存托凭证与股票之间作出选择。这样,每发行一批指数存托凭证,就相当于一部分国有股变现了。以指数存托凭证变现国有股的透明度较高,而且由于设计为不同类型的指数组合,指数存托凭证可同时迎合不同偏好投资者的需要,并不涉及对个别股份作出选择,对市场影响较为中性。但是我国没有此类创新工具经验和管理经验,并且在我国找不到一个成熟、完善的指数体系作为标的使该减持方案得以顺利实施。
      3、转换债券:此种方案是使国有股从股票形态转化为债券形态,从而减少总的股本,在流通股本不改变的情况下来提高流通股的比例,达到股票全部流通的目的。这种方案又可具体分为可转换债券、股权转债权和零息回购转债。这种方案适合经营业绩比较好、资产负债比率比较低的公司。
      4、备兑认股权证:上市公司向社会发行一种有价证券,持有者有权利于约定的有效期限内,以某一固定价格向发行公司认购待定数量的普通股票,同时国有股等量减少。同国家股直接上市相比,发行备兑认股权证相当于增加了一个缓冲渠道。特别是约定价格介于净资产与市价之间偏上时,可以大大减轻国有股上市时的市场压力。但这种方式需要借助市场的力量来选择上市时机,依靠的是市场逐利原理。
      二、国有股减持新路径:将公司不良贷款转化为期权方式
      期权,是这样一种权力,其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有权力但不负有义务(可以但不是必须)按约定的价格买或卖某项财产或物品。它具有动态的特征,这种特征会使得期权买方和卖方的损失最小化。这样我们就可以考虑以期权方式减持国有股。
      一些国有控股公司由于经营状况差,资金不足,无力偿还手中的贷款,这些贷款可称为不良贷款。这些不良贷款的存在一方面增加了企业的压力,使得企业的发展更加举步维艰;另一方面,也极大程度地制约着国有银行的改革和发展。如何将不良贷款和国有股权联系起来,而又如何以期权方式加以解决呢?下面我们举例说明。
      假设国有控股公司的贷款中有100万元人民币是从商业银行中贷出的,而这100万元中有80万属于甲、乙、丙三家公司。其中10万元是属于甲公司、30万元属于乙公司、40万元属于丙公司。对于甲公司,这10万元占其8%的国有股份;对于乙公司,30万元占其15%的国有股份;对于丙公司,40万元占其30%的国有股份。从这三家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来看,是没有足够的资金去偿还这些贷款本息的,因此,商业银行就面临着无法收回这笔贷款的局面。我们现在以甲公司为特例,来阐述用期权解决不良贷款的问题。
      由于这10万元的贷款相当于甲公司8%的国有股份,因此期权的标的物即为甲公司8%的国有股份。而期权的约定价格为作为不良贷款的10万元。最初商业银行拥有这个买权,设约定期限为两年。
      一种情况是,两年内,甲公司的经济状况已经逐步改善,其8%的国有股份的价值己经超过了这笔10万元贷款的本息和。如果商业银行认为该公司的前景较好,而愿意两年后行使期权,它就可以在到期日以约定的10万元顺利拥有甲公司8%的股份,而成为甲公司的机构投资者,每年获取股利。如果在期间内,商业银行想尽快变现这份买权,它可以以甲公司8%的国有股份市价的价格将其出售,从而收回贷款本息。
      另一种情况是,两年内甲公司的经济状况没有明显改善,8%的国有股份并未增值,但发展得还算稳定,商业银行可能会认为持有其股份仍可获利而愿意到期行使期权,也可能会认为到期行使期权并没有太大的意义而选择出售,那么最终的效果将和前一种情况是一样的。
      最后一种情况就是,两年后甲公司的状况已经下滑到其8%的国有股份的价值远远低于10万元。这时商业银行不可能用10万元的约定价格去获取价值不足10万元的股份,它一定会选择变现这份期权。当然此时这份期权的价格会低于10万元。
      不管在什么情况下,对于甲公司,都可以既化解无法还贷的苦恼,又成功引入了机构投资者或其它投资者,分散了国有股份,优化了股权结构,促进公司治理的平衡,有助于公司不良局面的扭转或进一步发展。而对于商业银行来讲,拥有初始期权给它带来的最大损失就是以低于10万元的价格出售时,造成的收入与10万元贷款本息的差价。而这个损失会远小于10万元贷款无法收回的损失。
      因此,以期权的方式,一方面可以消除不良贷款或使其损失最小,一方面又可以优化调整国有控股公司的股权结构,提高公司绩效,使国有控股公司有一个整体上的改观。
      参考文献
      [1]梁斌.国有股减持方式探讨[J].经济问题,2002(4).
      [2]李琳,张智勇.国有企业债转股股权退出方式经济效率的模糊综合评价[J].商业研究,2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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