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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补偿标准 [村组基础设施补偿的等价化及实践]

    时间:2019-04-18 03:16:5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村组基础设施是一种特殊的地上附着物,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动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以及自身的居住质量所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征地时必须用市场评估的方式给予全部补偿。
      关键词:征地矛盾;村组设施;补偿标准;市场评估
      Abstract: radiolarian.it infrastructure is a special kind of attachments to the ground, it is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active improve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conditions and ecological environment and the quality of their living by the formation of the asset ownership of village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must use in land expropriation of market evaluation way to give all the compensation.
      Keywords: land expropriation contradictions; Radiolarian.it facilities; Compensation standards; Market assessment
      
      
      中图分类号: F301.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由于市政公用基础配套设施、附属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属于国有或全体业主共有,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因此,并不需要对市政公用基础配套设施和全体业主共有的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进行专门的补偿。但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时,附着在其上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其性质就显得相对复杂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除了由政府财政投入的一块之外,还在事实上有着由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筹资投入的一块;二是对建筑物专有部分进行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时,现有政策并没有涵盖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自然村或居民点的基础设施资产的实际权益,但在进行产权置换时,小区配套共有部分的权益又在事实上以迁建的性质得到了弥补。如何解决上述的问题?江苏镇江等地的相关部门在全国率先做了积极的探索,并在实践中取得了成功的经验。
      
       村组基础设施是一种特殊的地上附着物
      
       村组基础设施是一种特殊的地上附着物,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动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以及自身的居住质量所形成的,也是国家积极推行小农水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积极鼓励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以及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容整洁目标的成果。
       村组基础设施的出现严格来讲是20世纪80年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法》颁布实施后的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这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投资建设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法理依据。
       2005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意见》明确指出:“中央和省级财政在整合有关专项资金的基础上,从预算内新增财政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设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对农户投工投劳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予以支持。”同时强调,“在坚决按时取消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制度的同时,各地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新机制、新办法。要严格区分加重农民负担与农民自愿投工投劳改善自己生产生活条件的政策界限,发扬农民自力更生的好传统,在切实加强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前提下,本着自愿互利、注重实效、控制标准、严格规范的原则,引导农民对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工投劳,国家对农民兴建小微型水利设施所需材料给予适当补助,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因此,从2005年起,中央财政设立了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采取“民办公助”方式,对农户、农民合作组织、村组集体等自愿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的项目给予补助。在中央加大投入力度的同时,地方各级政府也按照中央文件精神,建立了小型农田水利程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并逐步扩大资金规模。自2005年以后,各地迅速形成了一批包括小二型水库、塘坝、小型饮水工程、小泵站、小型灌区和大中型灌区支渠取水口以下的渠道及配套建筑物等在内的属于村组所有的农业生产设施和农村基础设施。
       除了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外,村组基础设施还包括村组道路。农村道路原来一直由乡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建设,但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则突破了这个原则。其第四条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在融资渠道上,其第十六条则明确,“农村公路建设逐步实行政府投资为主、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因此,自2006年上半年起,村道正式成为村组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6年年初,中共中央正式发布了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正式提出了“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物质条件”的要求,特别强调“要着力加强农民最急需的生活基础设施建设”,“要积极推进农业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和整合涉农信息资源,强化面向农村的广播电视电信等信息服务”,“引导农民自愿出资出劳,开展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以奖代补、项目补助等办法给予支持。”同时,在加强村庄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要求“引导和帮助农民切实解决住宅与畜禽圈舍混杂问题,搞好农村污水、垃圾治理,改善农村环境卫生。” 由此,掀起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村组居住集聚区公用基础配套设施进行建设的一个高潮。
       同年初的中央政府的工作报告对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任务和主要措施也进行了具体部署,强调进一步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民是主体,要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来改变农村面貌,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国家财政要通过直接补助资金、补助原材料或“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鼓励,引导农民对直接受益的公益设施建设投资投劳。要加快建立全社会参与的激励机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投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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