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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合同的相对性及其突破】 合同法论文

    时间:2019-04-14 03:20:1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合同的相对性十分重要的地位,曾被认为是合同制度和规则的奠基石。但自20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交易程度的日益频繁,各国立法及司法实践基于现实的考虑,在认可相对性原则的前提下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来源于债的相对性,一直以来为英美、大陆两大法系所认可,并在合同法领域中占有,对该原则进行了适当的突破。然而就我国目前的立法、司法实践状况而言,我国《合同法》在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问题上的相关规定还不是很完善,特别是在第三人侵害债权、代位权及撤销权等相关制度上还需进行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合同相对性;突破;第三人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3-074-02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概念及理论基础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概念
      在大陆法系中,合同相对性源自罗马法的“债的相对性”理论。在罗马法中,债(obligatio)这个词,有时并把他称为“法锁”。所谓法锁或法律上的锁链,即指特定的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债是当事人一方请求他方为给付行为的法律关系,债权是只能对特定人产生效力的请求权。这种由特定权利人向特定义务人请求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特性,就是“债的相对性”. 正如王泽鉴先生所指出的:“债权人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之给付义务及债权人之权利,乃同一法律上给付关系之两面。此种仅特定债权人得向特定义务人请求给付之法律关系,学说上称之为债权之相对性(Relativit?t des Forderungsrechts ),与物权所具有得对抗一切不特定人之绝对性(Absolutheit)不同”。同时,合同相对性与合同自由原则也不相同。合同自由从宏观上保障了人们缔结什么样的合同,选择谁来作为缔结合同的对象,以及选用什么样的方式缔结什么内容的合同的自由。而合同的相对性则是从微观上就某一个合同的主体、内容以及有主体和内容所决定的法律责任所做的规制。由此可知,合同自由是合同相对性的基础,两者都是为了更好的保障交易安全和促进经济的飞速发展。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理论基础
      合同是发生在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定的法律关系,除合同当事人之外,任何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得享有合同上的权利,也不承担合同上的责任。这是由法律主体所具有的平等性原则和自己责任原则所决定的,同时这也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理论基础。
      1、法律主体的平等性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主要表现在权利、义务上的平等。即任何人不得随意的为他人设定权利、义务,任何的其他人也不得为你随意的设定权利、义务,如果两者想要互相设定某些权利、义务,则两者之间必须要有合法、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也就是二者在权利、义务上具有对等性。意思表示也只能基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自己,既不能为他人设定权利,也不得未经第三人同意而为第三人任意设定义务。主体的平等性,决定了任何人基于自身的利益考量而作出的意思表示均不能对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人发生效力,只能对当事人自己产生拘束力。
      2、自己责任原则
      即行为人只对自己所为的法律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主体在为各种行为时,除了能让自己享受利益的同时,也给自己设定了相应的法律义务。既然产生权利的意思表示只能及于表意人自己,那么产生的义务行为也就没有理由施加于向对方,更别说第三人。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具体内容
      我国《合同法》第64、65条对合同相对性原则进行了具体规定。尽管合同相对性原则包含了极为丰富和复杂的的内容,且广泛体现在合同的各项制度中,但概括起来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合同主体的相对性,合同内容的相对性以及合同责任的相对性。   (一)合同主体的相对性
      所谓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一方面,由于合同关系仅是在合同中的特定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所以,只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彼此才能相互提出请求,与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的第三人,就不能依据合同向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另一方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也只能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或提起诉讼,绝不能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和诉讼。
      (二)合同内容的相对性
      所谓合同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除合同的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都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从合同内容的相对性原理可以看出:第一,合同规定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合同规定由当事人承担的义务,一般也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拘束力。第二,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如果合同当事人约定了此种义务条款,则此义务条款是无效的,但是如果整的第三人同意之后,当时认为第三人设立权利,法律可以推定此种设立是符合第三人意愿的。第三,合同权利与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这种约束力始终内部效力。
      (三)合同责任的相对性
      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指合同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的当事人也不对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责任的相对性是由内容的相对性派生出来的,由于违约责任以合同义务的存在为前提,合同义务的相对性必然决定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所谓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及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的定义及确立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又称之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所谓例外就是在认可原有的基础上对新出现的事务、问题在注入新的元素的情况下,予以变通并加以使用。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主要是指对合同的主体、合同的内容、合同的责任的相对性进行的突破,也就是基于合同的存在以及相关的具体法律的规定,合同的当事人才可以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合同相对性原则并不是随随便便就能突破的,必须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并且必须在符合规定的相关条件满足各个要件时,才可以进行适当的、有条件的突破。   在古典契约法时期,由于简单商品经济的种类、方式单一,交易空间、交易频率有限,合同中很少有出现第三人的情形,合同相对性原则就足以满足当时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需求。在现代商品经济时代下,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交易安全,各国的法官、学者及立法者不得不打破常规,更新法学思想,修正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以适应急剧变动的社会现实,实现真正的公平与正义,满足时代的发展要求。在特殊情况下,对相对性原则进行例外突破是基于兼顾公平、衡平利益的需要。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的具体体现
      在我国合同立法过程中,为了保护特殊情形中第三人的需要,在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前提下,对合同相对性原则进行相应的突破,具体突破情形如下:
      1、债权保全制度
      债务人就其债务,原则上应以其全部财产全部负担责任,此项责任财产为债权的一般担保。如果债务人有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低价转让财产等危害债权的行为,法律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来避免和弥补债权人的损失,以及规范和保护正常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债权人的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谓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如我国《合同法》第73—74 条有类似规定。通常意义上来说,合同具有主体、内容、责任上的相对性,但债权保全制度赋予债权人在特定情形下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对抗特定第三人的权利,这是合同相对性较早的例外之一。
      2、债权物权化
      买卖不破租赁,是指出卖人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以后,承租人根据其与出卖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仍然得以继续租赁该房屋,而不受房屋物权变动的影响。本来房屋租赁合同只是针对出租人与承租人而言的,但如果在房屋租赁期间,房屋的所有权人即出租人行使所有权的处分权时,此时就涉及到多方主体,既有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又有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并且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还应当在出卖房屋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的权利。这正是我国《合同法》第229 所做的规定。为保证租赁权的安定,赋予租赁债权以对抗第三人(买受人)的权利,因此,这也是对摘得相对性的另一种突破。
      3、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
      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由债权人将享有的债权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享有,由第三人单独或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的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现象。债权人与债务人本是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但由于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或者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使得出现了多种债权债务关系,即原债权人与承受全部转让债务的受让人、原债权人与承受部分转让债务的受让人、原债务人与全部债权转让的受让人、原债务人与部分债权转让的受让人之间的相对关系,我国《合同法》第79-90 条对此进行了规定。这不仅使原有合同的主体发生了改变,并且使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责任归责也发生改变,这又是对合同相对性的一大突破。
      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交易呈现全球化、频繁化、多元化的态势,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自然就显现出其不足,对合同相对性进行必要的突破就显得尤为必要了,当然各种突破也仅仅是对这一原则的补充。合同从本质上来讲,还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第三人的意思表示并没有介入,故合同效力本不应该及于第三人。但在特定情形下,为了保护第三人利益,便捷交易,兼顾公平和平衡利益,故应该适当的承认例外情形,。但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情形应该有严格的限制条件。相信随着研究的日益深入,我国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的相关法律制度将日益完善,也必将对保持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王利明.论合同的相对性[J].中国法学.1996(4):66- 67.
      [2]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3]参见周枬著.罗马法原论(下册)[M].商务印书馆,1994:677.
      [4]沈达明编著.英美合同法引论[M].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3:205.
      [5]胡静静.浅议合同相对性的突破[J].北京:法学之窗.2008(06):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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