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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创新与突破】 义务教育法实施时间

    时间:2019-01-16 03:41:3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2008年10月9日,省人大第十一届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这是我省义务教育发展史上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是义务教育发展的里程碑。这部地方法律的出台有三个重大背景。一是2006年6月,国家对执行20年的《义务教育法》进行了修订,2年内我省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地方性法规,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和义务教育工作的高度重视。二是经过全省人民和各级党委、政府14年的努力,2007年6月,我省通过了国家的验收,在西部地区率先实现了“两基”目标,《实施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在新的历史阶段义务教育发展的新起点。三是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会分层加剧、利益多元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省义务教育发展中存在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对政府发展义务教育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从法律层面为进一步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制度保证。在这种背景下制定《实施办法》既要体现《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精神,在上位法的框架下做出实施规定,又要立足陕西实际,体现新的目标任务、省情特点和可操作性,还要解决当前义务教育发展中的困难和矛盾。《实施办法》在这些方面都有所突破和创新。
      
      一、《实施办法》更加突出了实施义务教育的政府责任
      
      在我省实施义务教育的14年中,各级政府落实“两基”在教育工作中“重中之重”的战略地位,共投入资金203亿元,采取措施,实施义务教育工程、“两基”攻坚、“两免一补”、农村寄宿制等,使“两基”人口覆盖率达到100%;小学入学率达到99.4%,初中入学率达到98.47%,在新世纪初叶实现了“两基”目标。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义务教育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义务教育投入总量不足、资源分配不合理、学校安全问题、乱收费等现象必须借助国家的力量、政府的作为才能解决。
      新《义务教育法》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明确了政府是实施义务教育的主要的和首要的责任者。如何将政府的义务教育责任落到实处,突出政府在发展义务教育中的责任,《实施办法》必须作出明确规定。“义务教育是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等规定,遵循了《义务教育法》政府责任的立法原则,并有所突破。首先是管理体制方面,大法只规定了省、县两级政府的责任,《实施办法》中“本省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的规定,既体现了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还把市级政府的责任也作出了规定,突出了大中城市市级政府在义务教育实施中对学校布局、学区划分、资源配置等方面的协调职责,各级政府的义务教育责任更加明确。其次是经费保障方面,“省人民政府统筹落实全省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责任,根据各地财政收入状况,确定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分担义务教育经费的项目和比例。”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我省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状,由省政府灵活掌握义务教育经费分担比例,避免一刀切的弊端。第三是资源配置方面,通篇强调了政府的责任,学校的合理设置、特殊教育的发展、教师向农村边远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等方面,突出体现了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价值选择。第四是经费保障机制方面,更是从建立政府财政保障制度、设立专项资金、经费用途、经费管理以及经费保障的问责制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二、《实施办法》更加强调了均衡发展的资源配置原则
      
      新《义务教育法》突出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强制性、统一性原则。义务教育作为政府提供服务全民的一种公共产品,在对其进行分配时必须符合公共性的要求。一是义务教育不能在市场上随意进行买卖,必须由政府免费提供,二是政府在对义务教育资源和权利进行分配过程中,必须遵循公平原则,即缩小城乡、区域及校际教育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每一位儿童能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和权利。但是,我省城市和农村经济发展极不平衡,陕南陕北存在经济差距,义务教育发展水平产生差距,这是基本省情。另外,由于历史原因在各地形成的重点学校、示范学校等与普通学校在教育质量方面也存在很大的优势,这些差距不仅体现在学校的硬件建设、经费投入方面,而且主要包括图书仪器的配备、信息化水平、师资水平、管理水平等。2007年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督导评估的意见》,制定了推进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规划;2008年3月,省教育厅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提出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具体措施。《实施办法》以法律形式确定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基本原则,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依法平等享受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落实义务教育的责任。”同时规定了推进均衡发展的具体措施,成为这部地方法规的一大亮点。一是为缩小不同地区义务教育办学标准的差异,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义务教育学校的均衡发展,统一学校的办学条件,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办学条件的标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体现了义务教育的统一性原则。二是资源配置的均衡性体现在人员和经费两个方面,人员方面规定“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教师资源,统一调配所属学校的教师,在教师配备、培训等方面向农村边远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倾斜。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制度,采取多种方式,帮助农村边远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提高教育教学和管理水平”,“农村边远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担任班主任的教师享受津贴优惠待遇”。经费方面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义务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农村边远学校、城市薄弱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建设,主要用于寄宿制学校建设、校舍维修、教师培训、远程教育、教学设施配备等”,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帮助农村边远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改善办学条件”。为实现优质教育资源城乡共享,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网络设施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共享优质教育资源,提高农村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
      
      三、《实施办法》更加增强了切合实际的可操作性
      
      《实施办法》很多规定是具有陕西特色的,成为重要创新,增强了这部地方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如对市级政府义务教育责任的规定,使部分城市因区(县)划分带来的学校设置不合理,城市改造中不同区(县)义务教育责任争议等问题得到解决。对我省一些城市的居民区、开发区配套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到位,古遗址开发保护中忽视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和处置等现象,《实施办法》特别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城市开发区、居民住宅区和大型古遗址保护区的规划建设,涉及学校拆迁、合并、重建、新建的,应当将学校的设置和建设纳入相关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并做好拆迁学校师生的分流、安置工作”。5・12汶川特大地震后,学校的建筑质量引起重视,《实施办法》特别规定学校“建筑物抗震设防标准应当高于当地普通建筑物的抗震设防要求”,并提出“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定期组织演练,及时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国家在6所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实行免费师范生教育,有人提出省属师范院校也要实行免费师范教育,在修改《实施办法》过程中,考虑到我省财政的实际,提出逐步实行师范类专业学生定向免费培养制度,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师范类专业学生定向免费培养的具体办法。关于教师招聘录用的规定是《实施办法》的一个重要突破,因为我省中小学教师的招聘录用权一直在人事部门,这只能从数量上保证教师够用的问题,而中小学出现的教师结构性短缺(如小学英语教师、信息技术课教师的缺乏)的问题、教师能进不能出的问题却得不到有效解决,由教育部门招聘教师则会更加考虑学校教育教学的实际需要,而且推行教师聘任制等措施也会落到实处。
      《实施办法》是一部体系完整、结构严密、立意现代的地方法规,为进一步推进我省义务教育发展提供了法律的保障。但是把这部法律实施好、执行好,还需要各级政府,特别是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在具体的实施层面进行完善制度、规范标准、细化措施、明确责任等方面做大量具体工作,切实推动义务教育科学、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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