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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教育部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率 [高校毕业生就业率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时间:2019-01-12 03:29:5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一、现行就业率   统计办法、统计时间、公布方式      要保证各高校间的就业率存在可比性,确保评估工作的公正、公平原则,首先就要对就业率统计公式、统计办法、统计截止时间、公布方式进行统一。
      以2004年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率统计办法为例:
      1.毕业生就业率=已就业毕业生人数/毕业生总人数×100%
      其中:已就业毕业生人数是指已经签订就业协议、有明确接收单位证明及升学、出国出境、自由职业、自主创业等方式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而不包括待就业、不就业拟升学及其他原因不参加就业等的毕业生。
      毕业生总人数是指全部毕业生人数(含结业生)。
      2.毕业生签约率=正式签约毕业生人数/毕业生总人数×100%
      其中:正式签约毕业生人数是指:通过学校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领取报到证,到用人单位就业者;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经劳动(人事)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的毕业生;定向、委培生回原定向、委培单位就业者;参加国家、地方项目就业者及出国、升学的毕业生。
      毕业生总人数是指全部毕业生人数(含结业生)。
      3.统计截止时间分别为当年的6月30日和8月31日止。
      4.公布方式:公布的数据为各高校按本科、专科、高职的不同学历层次分别统计出的当年总就业率统计情况表,不区分专业情况。
      
      二、就业率统计
      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就业率统计公式中对就业、就业率的定义存在理论上的偏差。
      就业的定义: 具有劳动能力和求职愿望的人从事某种社会劳动,并取得相应报酬或经营收入的行为。
      就业率的定义:指一个国家(地区)的从业人数在从业人数和失业人数之和中所占的比重,即:就业率=从业人数/(从业人数+失业人数)×100%。
      而在高校毕业生就业率统计过程中,却将升学、出国、出境这类实际未参与到就业系统中来的毕业生作为已就业人员来统计,不符合就业率统计的定义,无法真实准确地反映出实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
      2.就业率统计的截止时间选择上不当,信息统计的频度过低,无法确切反映毕业生就业情况。
      由于目前就业率统计的截止时间只定在6月底和8月底,每年对毕业生就业的情况统计仅有两次,且两次的时间选择上过于接近,不能及时、准确、有效地反映出各高校的就业情况。
      以师范类毕业生为例:2004年由于师范毕业生就业范围放开,师范毕业生可自由选择就业去向。目前浙江省内绝大多数教育局在师范毕业生的选择上实行统一考试,采用淘汰部分毕业生的办法进行教师录用工作。一般考核时间在8月中下旬进行,最终确定名单、落实分配单位起码要到8月20号才能公布,时间上过于仓促给8月底的统计造成诸多不便。同时,对于未进入分配范围的师范生还可以从事非教育系统外的工作,因此时间上间隔过短会导致数据统计上的不真实,无法确切反映出毕业生实际就业情况。
      3.公布数据过于简单,无法反映就业的质量情况,数据缺乏指导意义。
      在高校就业率的公布方式上,由于受到版面等因素影响,往往按学历层次公布当年各高校该学历层次毕业生总的就业率,而不区分专业和就业率、签约率、升学率等指标,因此在数据的对比上无法判断真实情况,也无法使考生、家长、社会了解到具体专业的就业率、高校优势专业分布、高校的教学质量等信息,无法起到应有的指导作用。同时,数据的单一性也不利于高校进行横向比较,寻找差距,不利于下一步就业工作的开展。
      公布的数据过于简单也造成无法很好地反映各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质量、薪金水平等情况。例如:两个不同高校相同专业的毕业生,由于学校背景、自身实力等的不同,一位是在跨国公司中从事产品研发工作,而另一位只是在普通工厂中从事技术加工工作,两者间的收入、个人发展等情况间会存在较大差距,而在公布的就业率数据中两人起到的作用是一样的。因此仅公布总就业率是无法体现出毕业生生源质量情况的,且对实际工作起不到应有的指导作用。
      4.高校自行统计毕业生就业率、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的方式缺乏可信度。
      目前,由于受到人力、经费等因素的限制,高校毕业生就业率的统计工作基本上由高校自身来完成的。有关部门在公布数值前也仅仅是简单地审核一下,缺乏必要的监督管理机制。而由于就业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学校的生源质量、教学评估、经费划拔等工作,因此在部分高校就业率的统计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掺假情况,导致统计数据失实,失去比较及指导意义。
      另外,目前统计口径过窄,过分注重初次就业率及过分夸大就业率的作用,也使得评估工作有失公允。
      
      三、对目前就业率
      统计工作的意见、建议
      
      1.适当调整就业率统计的公式,信息公布多样化,信息更加透明化。
      对目前的就业率、签约率的统计公式进行调整,增加升学率等有关信息,使之更准确、更及时、更详尽地反映高校的教学质量、教学状况等。
      建议将就业率、签约率的统计公式中的升学、出国出境人员在统计数据中去除,使之更加符合就业率统计的定义。具体公式如下:
      毕业生就业率=实际就业人数/(毕业生总人数-升学人数-出国出境人数)×100%
      (注:实际就业人数=已就业毕业生人数-升学人数-出国出境人数)
      毕业生签约率=实际签约人数/(毕业生总人数-升学人数-出国出境人数)×100%
      (注:实际签约人数=正式签约毕业生人数-升学人数-出国出境人数)
      毕业生升学率=升学人数/毕业生总人数×100%
      在公布信息时除公布高校总的就业率情况外,还应当将各学历层次的毕业生签约率、毕业生升学率一并公布,利于社会公众从升学率等数据中了解学校的教学质量水平。
      2.细化就业率统计体系中的二级指标,进一步完善统计体系。
      由于目前我国就业率统计指标基本上只停留在就业率、签约率、应聘率、灵活就业率、待业率等一级指标的统计上,而缺乏对工作稳定性、工作收益、薪水、工作满意度、单位性质等附加指标信息的收集比对,也未能对诸如专业对口情况、晋升机会等二级评价指标进行分解分析。为更好更系统化地反映就业实际情况,应当在参照欧美先进国家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评估指标体系及办法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国情,制定出更加详尽、科学的评估体系,以期能更好地反映出有关的就业信息。
      3.调整就业率统计截止时间,增加统计频率。
      为了提高毕业生就业统计信息的信度和效度,尽可能地降低误差率,应当增加统计的频率。同时改变目前公布时间间隔过短的现状。参照国外高校就业率统计的做法,将原有的两次统计,调整为四次,分别为即时就业率、毕业3月后就业率、6月后就业率、9月后就业率,统计时间分别安排在当年6月底、9月底、12月底及次年的3月底进行。选择9月底、12月底及次年3月底统计的原因是: 9月底时师范类毕业生已经基本分配完毕,有关信息统计工作已经完成,可避免出现疏漏;12月底统计可以反映出本年度的毕业生就业率;次年3月底统计,是基于考研毕业生情况基本明了。加之此时公布有关信息能够及时帮助次年考生进行选择分析,同时也通过就业率信息引导考生志愿方向,直接影响到高校的生源情况,促使高校将更加 重视毕业生就业率工作。
      4.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进行就业率统计,提高统计数据的可信度。
      鉴于目前高校就业率统计工作现状,为避免由于受到利益驱使导致数据失真的现象出现,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地与人事部门、人才中心、新闻媒体、行业协会等机构联系,进一步拓宽就业统计渠道,健全毕业生就业统计系统,从多方位、多角度进行统计验证,提高就业信息的可信度。同时,由于各个部门调查的价值取向不同,使得调查的侧重点不同,就业评估指标间必然存在一定的差异,各项数据的相互补充,能更好地反映出现有毕业生就业工作存在的问题,利于不断改进今后的就业工作。
      5.加强就业率监督、审核机制,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现阶段教育主管部门要完善监督、审核机制,制定有关政策,确保就业统计工作的准确性、有效性。并及时对有关数据进行抽查、核实,定时有选择地通过信函、电话、电邮等方式对毕业生情况进行调查,对出现问题的院校要严肃处理,从制度上确保统计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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