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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本主义学习理论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

    时间:2021-07-18 08:00:2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我国法学教育改革和方法论的创新很少运用教育理论。人本主义学习理论作为重要的教育理论,对法学教学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在法学教学中,应该坚持学生为中心,做好教师角色的转变,在教学方法和教学理念上进行创新,建立符合我国法学教育现实的教学方法体系。
      关键词:人本主义学习理论 教学 法学
      
      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模式注重对学生法学原理和法律常识的传授,忽视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因此进行法学教学模式的转型与改革是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同时也取得了许多重要成果,譬如在课堂教学中引进案例教学法基本取得了人们的共识。但人们很少讨论的是教学方法背后的教学原理,其部分原因是法学专业设计者和研究者较少对教育理论有深入理解。本文试图运用人本主义学习理论探讨法学专业的教学方法设计,以期有助于我国法学教育在方法论上的创新。
      
      一、人本主义学习理论
      
      人本主义心理学是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兴起的一个心理学的重要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有马斯洛、罗杰斯和坎姆勃斯,在人本主义心理学家对学习的众多论述中,以罗杰斯的学习理论最为突出,也最具代表性。[1](p29)他提出学习是人的自我实现,学习者是学习的主体,必须受到尊重,任何正常的学习者都能自己教育自己,人际关系是有效学习的重要条件。人本主义学习理论认为:在适当的条件下,每个人所具有的学习、发现、丰富知识与经验的潜能和愿望是能够被释放出来的。同时,人本主义学习理论的一个核心是强调意义学习,学习是学生自我实现和自我发展的一个全身心投入的过程。人本主义学习理论强调情感因素,主张尽可能地直接“进入”学习的情感世界。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必须与学习者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创造出一种良好的学习气氛。[2]
      人本主义学习理论对教学活动提出了以下要求:(1)教学环境,要对学生的认知形成一定的挑战,但又应该促进学生积极情感的培养。(2)教师角色转换,教师是学习活动的指导者、组织者和学习合作者。(3)学生成为教学评价的主体,学习是由学习者自我评价的。[3](p42)[4]本文即从这三个方面来探讨法学教学方法设计中对人本主义学习理论的运用。
      
      二、法律案例教学:以人本主义为中心的教学环境
      
      案例教学法是指以案例为教学平台,用法律事件提供的环境进行情景教学,让学生通过自己对法律事件的阅读和分析,在群体讨论中甚至作为某个角色进入特定的法律情景,以培养其推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基本目的,使学生通过归纳或演绎的方法实现和掌握蕴涵于其中的法学理论的一种教学方法。[5][6]
      案例教学法是符合人本主义学习理论的。案例教学充分调动了学生学习的潜能,即能够使每个学生所具有的学习、发现知识的潜能释放出来。它培养学生探求新知识、敢于面对挑战、运用所学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本文认为,设计案例教学,要善于运用学习理论,精心准备,注意四个方面:首先,是案例选择上,要选择典型案例,这个典型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该案例能够充分体现所应完成的教学知识点,二是具有一定的趣味性,和学生有一定的联系,让他感兴趣。其次,是设置好情境问题,既要有一定的挑战性,但又不能让学生感到无法胜任。[7]因此老师要提供适当的机会、学习资源、思考方向等,以最大程度地调动学生积极性。第三,案例教学中可以采取模拟法庭的方式,让学生进入到相应的角色中去。第四,充分运用实践方式,例如观摩法庭审判,再如有些院系开设的“法律诊所”教学,能够使法学院的学生如同医学院的学生在诊所实习一样,接触到有关法律事件的实际运作、调解和诉讼案件。
      
      三、人本主义学习理论与法学教师的角色转换
      
      在人本主义学习理论下,教师和学生的地位不是不平等的权威关系和依赖关系,而是建立在师生双方参与、双向沟通、平等互助的关系之上,达到人本主义崇尚人的尊严、民主、自由和平等的价值观。[8]法学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从过去以教师为中心,单调刻板的理论框架和学院式教学法,转变到教师作为学习活动的指导者、促进者和学习合作者,强调教师的多重身份和多重作用。
      1.学习的指导者
      教师要为学生创造一种学习环境来促进学生的自主学习,调动学生的学习动机。在教学中,教师重点帮助学生明确其学习目标和需要,安排合适的学习活动和材料,建立和维持促进学习的心理氛围。在具体的课堂教学中,教师应设计组织形式多样的课堂活动,善用启发式教学。教师应当是指导学生探求真理的“领路人”,学生需要用知识武装头脑,但更需要掌握“知识的知识”,即灵活运用知识正确解决问题的能力。[9](p45)
      2.学习的促进者和参与者
      学生最终的发展,取决于学生自律能力的发展,学生整个人(包括情感和理智)的自我发起的学习是最持久、最深刻的。换言之,只有当学习动机来源于学习者内部,学习才能得以永久保持。因此,教师扮演着指导学生成长和发展的促进者和参与者角色。为促进学生学习兴趣的形成,教师必须给学生以充分的信任,能够以真诚的态度对待学生。罗杰斯认为,教学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情意活动,移情就是教师能够通过一定的媒介和渠道,把自己的情感因素转移到学生身上。他认为,如果教师能够移情的话,就将格外有力地增添课堂气氛。在教学方法上,主张以学生为中心,放手让学生自我选择、自我发现。教学过程中教师应遵循“多鼓励,少批评”的原则,对学生的参与活动给予肯定和赞许,帮助学生感受自我成就感,消除心理障碍,树立自信心。法学教师应该是有情感的人,不能让师生关系成为顾客和杂货商之间的那种缺乏人性的关系。
      
      四、人本主义学习理论与法学教学实践的创新
      
      人本主义学习理论强调了学生学习活动中的主体地位,主张学生从教师权威的羁绊中解放出来,学生是学习的能动主体,是教学活动的主动参与者。因此,法学教学的创新要从学生为中心出发。本文试图从两个方面来讨论法学教学的创新。
      1.教学方法的创新
      法学教育的目的是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一般认为两者要兼顾,同时又要以职业教育为主。一方面,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应当保证学生在四年时间内获得最基本的通识教育,同时也要保证学生系统地掌握法律知识、培养实际应用法律的能力。本文认为,人本主义理论模式下法学教学方法的创新,可以体现在四个方面:基于主题的教学、基于案例的教学、基于情景的教学、基于多媒体技术的教学。
      基于主题的教学。传统教学中教学目标分析的目的是要从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总教学目标出发,逐步确定各级子目标。人本主义学习理论强调必须给学生自主发展的机会,因此在人本主义学习理论指导下的教学设计,课程设计教学目标是为了确定形成一定的“主题”。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充分发挥教师作为学生学习指导者的角色,确定每一次课堂的主题,围绕着讨论的主题,布置学生阅读材料,以培养学生收集资料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且有利于学生根据个人的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步骤和计划,选择合适的学习内容。
      基于案例的教学。由于案例能够有效地加强学生记忆的语义表征和情节表征之间的联系,因此基于案例的教学能够克服侧重概念、原理、程序等传统教学的抽象性,加强学生理性与感性的联系。[10]在法学教育中引入案例教学等实践性教学手段,已得到我国法学教育界的普遍认可。但问题是应该围绕学生学习为中心,科学设计和安排案例教学。
      基于情景的教学。人本主义学习理论认为学习情境对学生学习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教师应尽可能多地为学生创造运用知识的情景。专业学习应该在同现实场景相类似的情景中进行。[10]法学教学中借助于法制影视作品,使学生能够将所学知识和原有知识建立联系,进行理解、表达,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再如在法学教学中的模拟法庭也能够很好地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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