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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谈我国立法价值观的历史演变

    时间:2021-07-11 00:02:4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新中国立法的开端始于寻求政权的合法性,不可避免地刻上了法律工具主义的烙印。反右斗争的扩大化使法律虚无主义弥漫中国大地,并在“文革”期间发展到极致。十一届三中全会是走向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里程碑。改革开放初期,法律更多地呈现出一种工具主义色彩。党的十五大报告和1999年宪法修正案正式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认下来,法律至上的观念开始确立。
      关键词 法律工具主义 法律虚无主义 法律至上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016-02
      
      从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的法治建设经历了一段非常曲折的过程,我国立法价值观也经历了从法律工具主义、法律虚无主义至法律至上观念的转变,认真反思这一过程,对建设我们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从新中国成立到“文革”时期的立法价值观
      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人迫于寻求政权的合法性,因此以《共同纲领》和《五四宪法》为代表的立法不可避免地刻上了法律工具主义的烙印。辛亥革命之后,民主共和国的观念在中国早已是深入人心,因此也只有符合这个观念的言论和行动才被认为是合法的,才可能被民众所接受。共产党建立的新的人民政权怎样体现自己的合法性呢?当然也是通过民主共和与立宪。新中国成立之际,由于大陆的军事行动并未完全结束等原因,不具备召开全国人大的条件。为完成建国的各项准备工作,1949年9月召开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并通过了《共同纲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在完全新的基础上召开的,它具有代表全国人民的性质,获得了全国人民的信任和拥护。《共同纲领》是一部具有根本大法性质的临时宪法,它集中体现了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确立了新中国的各项制度,规划了民主政治的发展方向,对中国民主宪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产生了重要影响。1949年政治协商会议的召开和《共同纲领》的历史贡献是值得肯定的,但不能否认的是这恰恰也是中国共产党寻求新政权合法性的重要形式。《共同纲领》实施后,我国的政治和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为了适应这一变化,中共中央提出向社会主义过渡的路线,《五四宪法》的制定与颁行则是为服务这一路线而进行的。1953年初毛泽东在考虑制定宪法时就强调:“为了发扬民主,为了加强经济建设,为了加强反对帝国主义的斗争,就要办选举,搞宪法。”①这里把制定宪法跟当时的政治、经济、军事需要直接挂起钩来,工具主义的痕迹再明显不过了。宪法草案正式通过以后,毛泽东在一次会议上的讲话则更为直接:“这部宪法是过渡时期的宪法,大概可以管15年左右。”②为什么管15年呢?因为根据当时党内的一个关于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初步设想,实现社会主义改造大体上需要15年的时间,15年后我国将建成社会主义。1956年,我国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开始进入到社会主义社会。为过渡路线服务的五四宪法就显得有些不合时宜了,再加上当时社会的种种客观原因,新中国的第一部正式宪法实际上名存实亡了。
      当法律完全沦为政策的工具时,法律虚无主义是其必然的结果。《五四宪法》未能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作相应修改,使它滞后于所要规范的社会现实,不能得到有效地贯彻实施,并进而导致最高领导层对其忽略和漠视。随着反右斗争的不断被扩大化,阶级斗争的意识被扭曲性地强化,国家的政治生活和民主法制被严重破坏,宪法、法律的权威也随之被严重削弱,靠政策治国、运动治国的思想占了主流,法律虚无主义弥漫中国大地。③至此,在治国思想上,中国进入了从法律工具主义到法律虚无主义的空前时期。
      “文革”时期,在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下,国家的立法活动几乎陷于停顿。从1957年10月至“文革”前只制定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户口管理条例》、《农业税条例》等法律,一个拥有数亿人口的大国在近10年的时间里只进行了如此少量的立法,其法治运行的状况可见一斑。在这个是非颠倒、黑白混淆的年代,国家活动和社会生活都处于完全无序的状态,公民的基本权利缺乏应有的保障,对人权的践踏达到了极致。1967年8月5日,刘少奇同志在中南海被批斗后愤怒地拿出《宪法》抗议:“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席,你们怎样对待我个人,这无关紧要,但我要捍卫国家主席的尊严。谁罢免了我国家主席?要审判,也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我个人也是一个公民,为什么不让我讲话?宪法保障每一个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破坏宪法的人是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的!”④一部宪法,连国家主席的权利都保障不了,还怎么谈得上保护公民的权利?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当宪法不能保护一个普通公民权利的时候,它也可能最终保护不了一个共和国主席的尊严。“文革”期间,“四人帮”并不重视宪法和法制的作用,但却迫切要求把夺权的成果和各项“左”的政策以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借以加强自己的地位。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的第二部宪法,即1975年宪法。这部宪法贯彻所谓“党的基本路线”,强调“继续革命”、“全面专政”等极左的东西,不仅条文过少,内容简单,而且规范疏漏,文字上也有许多不确切之处,是一部有着严重缺点和错误的宪法。至此,法律虚无主义泛滥成灾,使中国社会长时间陷入“无法无天”的局面,给中国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
      二、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的立法价值观
      在经历灾难深重的十年浩劫之后,中国迫切需要秩序和法制,以维护全国的稳定和安宁。正是在这一历史背景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了历史的经验教训,确定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这是我们走出法律虚无主义的陷阱,走向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里程碑。
      十一届三中全会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中国人民在对十年“文革”做了深刻的反省和认识之后,开始在中国恢复法制的建设。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一系列的法律相继出台,标志着我国立法工作在中断了二十多年后重新恢复并取得重大突破。尤其是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新宪法,对中国的法治建设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汲取了十年“文革”无法无天的惨痛教训,极力纠正和消除法律虚无主义的错误观念及其衍生出的种种问题,开始确立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地位和权威。
      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向经济建设,而法律的发展也主要是围绕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展开的。在改革开放的初期阶段,党和政府对于如何进行经济建设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方向。作为配套角色的法制建设,也必然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法律更多地呈现出一种工具主义色彩。1987年中共十三大明确提出:“一手抓建设和改革,一手抓法制。法制建设必须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民主和专政的各个环节,都应该做到有法可依”,“要尽可能用法律或制度的形式加以明确”。这表明,中国政府在改革初期阶段是依靠政策推动改革的,尽管法律开始切实进入改革的领域,但其依然只是“工具”,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的。1992年中共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法制建设也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随着党和政府对经济建设目标的明确,他们也开始明确对法制建设的功能、目标以及政府本身的职能的认识。1993年宪法修正案以党的十四大精神为指导,将“国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载入宪法,并明确提出“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的要求,这就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提供了宪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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